《大连高新区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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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大连高新区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大连高新区政府引导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根据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基金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母基金聚焦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产业领域,针对产业链上下游和企业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引才引智”的放大器作用,服务高新区“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和英歌石科技创新策源中心建设。第三条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第四条母基金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资金主要来源于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母基金投资收益等,由区财政结合政府财力及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立需求情况等逐步注资。区财政金融局对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集团)进行增资,海创集团设立“大连高新区引导母基金(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册名为准),由海创集团全资子公司大连海创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人)担任母基金管理机构。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母基金管理架构由基金理事会、母基金管理机构、咨询委员会组成。第六条基金理事会为母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长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理事长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一)审订母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二)审定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议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四)审议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审定母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基金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召开基金理事会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议:(二)组织制定、修订母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三)组织专家评审会,遨请咨询委员会专家对拟出资子基金的设立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四)批复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对已批复方案发生非重大事项变化进行备案;(五)建立母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母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价并形成工作报告向基金理事会上报;(六)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基金理事会常驻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政法办公室、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母基金投向,将区教育文体局、卫生健康局、社会管理局等设为基金理事会非常驻单位。主要职责:(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选定母基金出资代表,并根据年度基金投资计划,将高新区出资额纳入年度预算并按基金投资进度安排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对母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研究提出子基金年度需求计划;研究对接国家、省、市主导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投资合作。(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创业投资类子基金提出需求意见;牵头负责研究提出适合设立基金的重点产业领域与方向;负责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专精特新”类企业储备投资项目库;负责研究对接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委主导设立的基金开展投资合作等工作。(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天使类子基金提出需求意见;负责储备天使基金备投项目库,重点围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创工程”项目、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负责组织开展科技企业融资对接活动;负责研究对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主导设立的基金开展投资合作等工作。(四)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对产业投资类子基金提出需求意见;宣传推介高新区基金政策,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投资运作;负责研究基金服务招商相关工作。(五)区政法办公室负责做好监督审核,保证制度制定、投资决策程序依法依规。(六)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配合储备天使基金备投项目库,重点围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海创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开展初创科技企业项目投融资对接服务。(七)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区财政金融局委托,履行母基金出资代表职责。(八)非常驻单位主要负责建立相应行业投资项目库,并及时择优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协助设立子基金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和运营绩效自评等。第九条母基金出资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代表)职责:(一)履行财政资金注资母基金的出资人职责;(二)通过签署协议委托基金理事会审定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母基金进行业务运营;(三)配合理事会办公室设立咨询委员会专家库,组织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审。第十条母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对母基金进行业务运营;(二)征集子基金设立方案,并将收到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对子基金设立、增资方案及重大调整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设立、增资方案及重大调整事项指导、完善后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批,对已批复设立方案发生非重大调整事项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四)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将尽调报告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五)拟订子基金协议;(六)运用管委会有关部门的产业投资项目库,设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七)负责监督子基金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出资代表报告母基金的运行情况;(八)掌握已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投后管理,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出资代表报送子基金投后相关情况,并定期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九)公开遴选母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十)配合理事会各成员单位对接国家、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第十一条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中选择,由出资代表配合理事会办公室组织选聘。咨询委员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等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咨询和评审意见,对重大项目和前沿性项目进行指导。针对重大产业项目,必要时可单独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供基金理事会决策使用。第十二条咨询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由理事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以独立身份参与工作。第三章母基金投资管理第十三条母基金主要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高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做大做优做强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需通过其他模式运作,需报请区党工委研究审议。第十四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oOO万元人民币;(二)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乐子基金组织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立以来无重大过失、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失信等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行政监管措施、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自律措施;(四)管理团队中至少具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近3年无违法、违纪和失信等不良记录,管理团队核心人员经营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或进行股权投资业务有过投资成功案例;(五)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和丰富的项目积累储备,优先选择有明确各投企业的基金项目;(六)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运营中的管理风险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子基金原则上应履行公开征集、受理申请、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决策审批、方案公示、批复方案、方案实施等程序。第四章子基金投资管理第十六条子基金注册地须设立在大连高新区,以服务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为目标,引导社会资本对高新区内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后期等各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第十七条原则上母基金对子基金总认缴及总实缴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含,下同),与省、市联合出资的,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机对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子基金,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母基金不得成为最大出资方。第十八条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优选原则确定,注重子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及子基金组建效率等。第十九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子基金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同比例出资,子基金社会出资人资金到账后,母基金再拨付出资资金。第二十条子基金投资于高新区范围内企业的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倍。认定范围包括:(一)子基金对注册地为高新区企业的投资;对投资于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的企业可按投资金额的1.2倍认定返投,时间以首笔投资款实际支付日为准;(二)子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高新区(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高新区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同时该企业在高新区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可予以额外认定为返投金额;子基金投资引进外地企业落地高新区,在基金投资期内,该企业在落地前或落地后被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是独角兽企业(以市场化投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为准)的,可按2倍认定返投;(三)子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高新区,或在高新区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额)的实际投资额;同时该企业在高新区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可予以额外认定为返投金额;(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高新区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新增对高新区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投资额;(五)上述(一)、(二)两种投资情形合计投资金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金额。第二十一条子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得控股被投企业,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总额的20治第五章省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推动母基金与省、市引导基金的工作联动、共同出资。对于重点投资领域的子基金,可以事先与省、市引导基金沟通,确定各自投资比例,通过发布征集公告等方式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与省、市联动设立相关子基金后,原则上母基金不再设立相同方向的子基金。第二十三条对于省、市引导基金已经遴选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若方向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母基金可以直接会同省、市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组建商谈,不必再履行发布征集公告、专家评审等程序。第二十四条对于拟与省、市引导基金共同组建的子基金,各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杳;对于省、市引导基金已经完成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的基金,原则上母基金可以直接采用省、市引导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或在省、市引导基金相关材料基础上进行补充尽职调查。第二十五条对于省、市引导基金已经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合伙企业,母基金在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后,可采取受让该子基金任一合伙人合伙份额的形式参与该子基金,不必履行发布征集公告、专家评审等程序。第二十六条对于与省、市引导基金共同组建的子基金,原则上可以采用省、市子基金协议范本,可不采用母基金协议范本且不必经理事会另行批准。第二十七条对于与省、市引导基金共同组建的子基金,除返投相关指标,其他指标原则上可以直接采用省、市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报告。第六章母基金退出及管理费第二十八条母基金一般通过减资、清算、其他出资人回购、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回收的资金用于母基金滚存使用。第二十九条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应在子基金相关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一)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仍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设立;(二)母基金首期出资一年内,子基金未实际完成一笔对外投资;(三)子基金投资或运营违背相关协议;(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重要核心人员发生重大变动,不利于基金继续运作的;(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认缴规模的70%投资之前在本地增资、募集或管理与该子基金存在竞争性的其他基金;(七)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母基金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在相关协议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第三十一条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不高于母基金当年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支付,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其管理费支付比例的重要依据。子基金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原则上年度管理费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以第七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母基金应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第三十三条母基金管理机构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母基金和子基金须在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账户。第三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认缴规模的70%投资之前不得在本地增资、募集或管理与该子基金存在竞争性的其他基金。第三十六条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率。第三十七条母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母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三十八条母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机构的审计。第三十九条母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营环节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第八章容错机制第四十条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国基金运营管理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定责,对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相关人员和参与投资决策的人员业绩考核不作负向评价,督促管理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第四十一条免责前提条件:(一)没有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相关管理制度;(二)符合天使母基金设定的投资方向和要求;(三)投资决策未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四)未谋取个人私利;(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一)积极贯彻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在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二)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三)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四)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在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投资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第四十三条母基金运行符合投资市场规律,兼顾到投资安全、收益及政策效应,符合免责条件,且同一年度签约的子基金清算时合计亏损在50舟及以内,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当同一年度签约的子基金清算时合计亏损超过5(H的,基金理事会启动免责容错工作程序,海创集团或母基金管理人认为符合免责容错情形的,也可以向基金理事会提出免责容错调查申请。核定亏损时,对属于返投认定范围的项目产生的实际亏损按照三分之二系数进行核定,对投资不属于返投认定范围的项目按照产生的实际亏损进行核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调杳报告,并移交有权处理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对给予免费容错的人员,作如下处理:(一)可在以下方面免责: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2 .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3 .评优评先不受影响。4 .在基金管委会职责权限内,对出现偏差或失误的人员不作责任追究。(二)对确需追责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对其考核、评优评先和人员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三)对于干部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权限在大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槛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免责或减责建议。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超出本办法管理范畴的投资事项,由母基金理事会依法依规决策实施。与国家、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级有关政策执行。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债权融资相关规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获得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第四十七条母基金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和子基金工作指引由基金理事会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本办法下发前已设立的子基金,按已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本办法下发前已批复未实质设立的子基金,按原设立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