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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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1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大、项目为要、项目为王”理念,巩固全市上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推动南昌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每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第三条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计划草案,每年八月份开始征集项目;(二)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实施推进、资金管理、投用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估督导;(三)牵头组织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工作;(四)负责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日常工作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协调推进牵头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计划的初步意见;(二)负责牵头调度本行业及直接管理实施的市重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开竣工等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业年度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并做好日常督查和通报工作;(三)配合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重大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本辖区、部门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初步意见;(二)负责建立健全全市重大重点项目“六个一”机制,即:一个项目、一个挂点领导、一个责任人、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一支好的施工队伍;组织编制本辖区、单位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并确保本辖区、单位市重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开竣工等按照计划要求推进;(三)负责协调市重点推进项目挂点市领导调度、调研、走访项目等事宜,定期向挂点市领导汇报项目推进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将挂点市领导的指示和要求报督查问责办,由督查问责办进行跟踪督办,同时抄送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配合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在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二)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专班,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实行全过程负责;(三)配合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项目责任单位做好有关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市重大重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列入全市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向。有利于带动全市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全市社会事业的繁荣进步和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稳步提高。第八条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范围、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要求:(一)工业项目,重点围绕加快推进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装备、绿色食品、现代针纺、新型材料、机电装备制造等方面;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二)服务业项目,重点围绕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水平,加快推进现代金融、交通物流、创新创意、软件信息、综合消费、文化旅游等重大产业发展方面;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三)农业及生态建设项目,重点围绕现代乡村振兴、重大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现代设施农业、农产品冷链物流、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生态环保等方面;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网、国省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网、港口码头、城市跨江通道、新区开发等方面;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五)城市管理项目,重点围绕社会管理、环保设施、社区环境综合治理、旧城区开发等方面;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六)社会事业项目,重点围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和政法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七)民生实事项目,重点围绕群众关注度高、社会覆盖面广、民生关联度大的实事工程等方面;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A)申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按照建设期内投资总量对年度投资进行认真测算,需与项目总体目标、建设期内年均投资强度相衔接,依据本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年度计划投资。对于特别重大的水利工程、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产业等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建设周期;(九)项目范围、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可根据年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列入了国家、省市重大规划和重要部署的项目可作适当调整;(十)已列入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未完工的项目,以及获得上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获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需全部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同时项目名称、投资情况等信息应保持一致。第九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受第八条规定的限制,但总投资规模不得低于IOOO万元。市重大重点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主导类项目和社会资本类项目,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同时项目主体为市级部门(单位)的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第十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当年列入的集中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当列入次年市重大重点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项目建设必须根据项目审批程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上半年开工建设,确属前期工作相对复杂的,应当确保年内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其中项目开工建设的认定标准为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第十二条市重大重点项目计划的确定程序:(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拟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申报的项目,需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并签字认可;各市直部门及市属企业申报的项目,需报请分管市领导审阅并签字认可;(二)市发改委在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计划草案,经合法性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下达执行。第十三条实行滚动管理:(一)凡未按期开工、进度长期滞后,或预计年内无法开工、无法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程序,于当年下达的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四个月后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核实并履行相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退出当年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范围;(二)符合申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条件的新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核实并履行相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补入当年市重大重点项目计划;(三)对已列入当年IOO个市重点推进项目、省大中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调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出的,100个市重点推进项目需报请挂点市领导同意,省大中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须经省发改委同意。第三章项目推进第十四条实行领导挂点制度。每年遴选100个市重大重点项目由市、县两级“一对一”领导挂点帮扶重大重点项目,实现重大重点项目挂点帮扶全覆盖,掌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协调调度解决有关问题。第十五条建立分线分口、分层分级、市领导定期调度的纵向机制,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一)实行分线分口调度。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本行业项目协调推进牵头单位责任,及时主动调度和掌握本行业及直接管理实施的重大重点项目工作进度,原则上每周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协调解决重大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二)实行分层分级调度。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由项目责任单位、业主(代建)单位及时协调解决;对协调难度较大,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先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配合市政府召集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对于跨行业的重大问题,报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常务副市长进行综合调度;(三)实行市领导定期调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每月调度重大重点项目,协调解决各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问题,督办进度滞后的项目加快建设,督办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调度确定的有关事项,部署下一阶段重要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原则上每季度听取一次全市重大重点项目总体推进情况及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和市直单位项目进度排名情况,同时协调解决分管副市长难以协调解决的项目问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项目调度会议题由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其他副市长重大重点项目调度会议题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第十六条建立全市重大重点项目问题横向反映机制,加强市直部门之间的联动。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需市级层面协调的项目问题,由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市直部门予以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对涉及特别重大、跨区域的项目问题或者需要省里统筹安排的事项,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省发改委申报列入省重大项目推进会集中研究解决。第十八条实行项目分级督查机制:(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督查。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由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开展日常督查,并对分管副市长调度事项落实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非城建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应开展日常督查,重点督查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及项目问题清单落实情况,同时对分管副市长调度事项落实进展情况进行督查;(二)市发改委统筹督查。通过平台监办、链条跟办、现场督办、进度评办、亮灯催办等方式,采取日常跟踪督查、不打招呼随机督查等形式开展项目督查。围绕问题导向,建立市重点推进项目问题台账,健全项目问题定期集中研究处理机制,对相关问题进行定期跟踪、实时销号;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采购(招投标)、开工竣工、形象进度、资金管理与使用、投资完成及实施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估督导;对业主(代建)单位、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三)市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重点对日常督查和统筹督查中整改不力的问题,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组成市政府专项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督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暗访与核查相结合等形式,每季度定期和日常不定期开展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将督查问题清单发至相关责任单位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第十九条市重大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建立全市重大重点项目动态管理系统,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市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项目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核实业主(代建)单位填报的项目建设信息,并在月底前通过南昌市投资项目服务监管平台填报当月项目建设信息。第二十条实行链条化管理。对市领导挂点的重大重点项目,制定推进链条图,明确各环节的推进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链条各环节进行跟踪和红黄灯预警,对时间进度严重滞后的环节进行通报,保障项目推进链条的畅通。第二十一条实行可视化管理。对市领导挂点的重大重点项目现场安装监控设备,通过电脑端或手机微信端实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和项目现场施工情况。第二十二条实行项目调度通报制度:(-)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结合项目问题,形成每周通报,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二)市发改委根据各项目责任单位信息报送情况,结合项目问题,每月编制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通报,报送四套班子领导、全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项目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制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结(决)算审查(计)由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保障第二十四条凡是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南昌市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对经营性收费项目,按有关政策予以减免。第二十五条各审批职能部门需加快打造行政审批“六多合一”升级版,重点深入“网上办”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重点项目超简审批改革,对市重大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提前介入指导项目报建,依法依规实行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第二十六条凡是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由项目属地政府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其中市重点推进项目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地确实无法保障的,原则上由市级协调统筹保障,确保不影响项目正常推进;同时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有关部门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大重点项目,向省发改委申报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省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省重大项目推进会议题,在国家、省级层面争取要素资源。第二十七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时,优先安排市重大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市有关部门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市重大重点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专项债、企业债、国内外优惠贷款、境外发债等资金,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向市重大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市重大重点项目。第二十八条对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中能效水平高的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在用能保障上予以优先保障;对新上项目在谋划或洽谈环节,由市商务局组织发改、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商研判,实行能评、安评、环评“三评”一体推进。第二十九条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抓好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交通、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并按照相关政策优先给予适当补贴。第三十条推行重大重点项目配套服务承诺制度。由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区)、开发区,制定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出具配套服务承诺函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后续建设顺利开展。第三十一条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建立市重大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实行重大重点项目驻地乡镇(街道)领导“周走访”、驻地公安部门“日巡逻”、“定期排查”等制度,依法快速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参加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业主(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在保障重大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时配足人员、设备和机具,确保项目加快建设。第五章项目考评第三十三条考评对象。全市12个县区(含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每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考评;市属国企集团每年由市国资委负责考评。第三十四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省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IOO个市重点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具体考评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市国资委按照考评对象分别负责制定。第三十五条考评方式。主要采取季度一预警,年终总考评的形式进行考评。第三十六条考评奖惩。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并将考评情况纳入南昌市综合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大重点项目。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重大重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洪府发(201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