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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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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docx

    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及其相关人群提供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减少或避免心理危机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第三条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是指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第四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组织健全,职责明确;骨干支撑,全员参与;家校结合,互相支持;预防为主,普及教育;预警及时,重点突出;专业科学,有效干预;保护隐私,不得泄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立健全校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体系。成立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工部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保卫科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医务室负责人、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和部分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审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处,负责全校心理危机干预具体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学生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团队。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组建学校学生心理危机诊断和干预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各系制定心理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工作。第七条建立健全各系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组织体系。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负责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主要职责为:指导与部署本系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以辅导员、班导师为主体的骨干队伍;建设和完善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结合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在发现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采取必要的看护措施和妥善的援助措施,以缓解和消除学生的心理问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对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事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启动本办法。第八条建立健全班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各班级设心理委员1名,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系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班级心理委员的主要职责为:在班集体中进行心理健康理念和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提供朋辈心理辅导服务,及时掌握本班学生的心理信息并向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第三章预防教育第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工部、各系应针对学生中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提高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第十条各系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校园文化活动中,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氛围。第十一条各系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朋辈心理辅导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服务的作用。第四章早期预警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档制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应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干预和预警对象,并与各系配合,共同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和预警对象的危机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通过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实行动态监测,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以便快速反应,早评估、早介入、早治疗,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状况。1、建立系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告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并通过朋辈心理辅导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和学生干部,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要及时填写XX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登记表,并及时向学工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发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要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分管校系领导、学工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分级报告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遵循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对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和重点对象建立分级报告单,并向学校分管领导、学工部、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报告。第五章干预系统第十五条根据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工作需要,建立学生心理危机“三级干预系统”。第十六条对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高危对象(A级)予以干预和监控:1、精神障碍患者;2、中度以上抑郁症、躁狂症、恐怖症、强迫症、廉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者;3、遭受自然灾害、暴力、绑架、强奸等重大创伤事件并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者;4、发生家庭变故或患严重躯体疾病者;5、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并经常产生自杀意念者;6、存在明显的攻击性倾向或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7、丧失或长期缺乏社会支持系统者,特别是丧失或长期缺乏家庭支持系统者;8、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9、有明显人格缺陷者。第十七条对近期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对象(B级)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1、曾经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者;2、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3、恋爱、学业失败、人际交往等事件受挫并有强烈的心理冲突或心理症状体验者;4、心理疾病边缘患者;5、中度以下抑郁症、躁狂症、恐怖症、强迫症、瘠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者;6、人格障碍患者;7、长期存在睡眠障碍者;8、严重自卑,看不到“出路”者。第十八条对中度以上其他心理问题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日常关注对象(C级),进行积极的关注和引导。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中度以上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者。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受处分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3、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4、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者,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5、性格严重内向孤僻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第六章危机干预第十九条建立心理危机咨询与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咨询。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立即转介到心理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第二十条建立心理危机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系部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系部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立即报告给学工处和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第二十一条建立心理危机监护体系。1 .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中度心理危机现象但能保证正常学习者,系部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以宿舍同学为主,朋辈心理辅导员为辅的学生帮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帮护。2 .对于发生严重心理危机者,应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处理相关事务。对于发生精神障碍、重度抑郁或躁狂、发生严重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或送医院治疗。在学校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应与家长签订书面安全协议,并成立监护小组进行监护,必要时由家长陪伴监护。第二十二条建立心理危机救助体系。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不得将资料交给无关人员,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第七章后期跟踪第二十四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所在系提供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心理专科医院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第二十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学校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相关负责人。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后,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并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第二十七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部应对其进行密切监护,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心理危机程度的评估。第八章注意事项第二十八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应注意以下几点:L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2 .工作到位。危机发生时,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上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3 .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4 .保密原则。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5 .措施得当。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安全。6 .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确保资料详细完整。在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学生心理危机处理完毕后,所在系部应填写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记录,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7 .依法办理。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XX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8 .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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