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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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关于重新公布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2021年,在执行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基础上,为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我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区制定实施了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期为3年,现已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于今年5月8日重新公布实施。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规定的地价标准无变化,其中,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仍为80万元/亩。实施办法执行平稳有序,符合我区实际,且重新公布的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无变化。按照实施办法中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现拟对实施办法进行重新公布,内容不变。二、主要内容(一)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六种不同情形,在执行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石景山区)“80万元/亩”标准基础上,订立了另行“不予补偿、补偿50平方米/亩、补偿110平方米/亩”的三种多元补偿标准。明确了公共事业项目如需改变使用用途,转为经营性项目的,需对实物(不动产)补偿不足部分向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差额补偿的规定。对多元化补偿具体返还标准的界定,明确了以发改部门立项文件中批复的项目性质及规自部门确定的规划用途进行确定的规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多元化补偿落实上,原则采取实物(不动产)补偿,对拟返还的实物,按照拟返还实物的实际建安成本价进行回购,同时,明确了补偿种类、补偿位置的确定方式。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确有特殊情况的,则报请区政府批准。(二)附则明确规定了政策执行标准、对政策调整或重新公布的要求、政策解释部门、执行时间、有效期等内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