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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办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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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办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马鞍山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办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供应,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宗地不得随意分割、合并。土地使用权人确需对原宗地进行分割、合并,可按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审批手续。本规则所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本规则所称分宗、合宗,分别指宗地的分割、合并。第三条对于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改变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出让公告并落实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普通工业用地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分割转让。第四条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使用条件清晰。二、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三、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等文件无限制性约定。四、宗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五、宗地存在抵押的,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六、拟分宗、合宗宗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情形;宗地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完毕。七、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合宗的,宗地应为毗邻地块,土地权利性质相同。八、拟进行土地分宗的,分宗后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基本条件,或申请分宗用地周边为申请人自有土地,可合宗后满足独立使用和独立成宗条件。九、拟分宗、合宗土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权利人同意。十、分宗分割后地块均能独立使用,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分割,且分割后须保证建筑功能完整性,其安全、消防、环保、交通、设施和建筑布局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准则的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原则上不得增加用地总面积和计容总建筑面积。分宗、合宗后宗地须按分宗、合宗前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涉及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等情形的,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土地分宗、合宗后,地块开发无法满足国家、省、市相关退间距、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位及日照等技术要求的,须降低开发量。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的规定。拟分宗的,分宗后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拟合宗的,合宗后同一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使用年限最短的进行约定,使用年限起始时间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起始时间最早的进行约定。合宗后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的,仍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执行。第七条依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精神,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联合竞买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共有宗地办理首次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为全体竞买人,按份共有份额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联合竞买协议的出资比例为准。宗地投资开发建设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土地分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分宗登记至联合体成员。第八条工业低效用地在不改变用途且满足独立使用及安全、消防等要求前提下,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应签订监管合同和分割转让协议,按要求进行全流程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并将亩均投入强度和税收要求纳入分割转让协议。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后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第十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分宗或合宗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分宗或合宗方案。第十一条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申请材料清单:一、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申请报告。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土地分宗或合宗方案。方案应包括:1 .分宗或合宗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2 .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分宗或合宗前后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容积率、用途及用途比例、土地使用年限、地块调整后的边界示意图、调整前后宗地指标对比表等);3 .相关依据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不动产权证、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分宗或合宗前相关已批总平面图、测绘成果报告、规划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四、具有相关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权属面积审核成果。五、如涉及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分宗或合宗的书面同意意见。六、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辖区规划、消防、住建、招商、生态环保、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的论证意见;涉及跨行政管理区域的,由市级相应部门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第十二条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分宗或合宗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用地审批按照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一、业务受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审批业务由申请人持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材料及分宗或合宗方案的审核意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请办理。二、业务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受理后拟定办理意见,经相关职能科室会签审查后,提交专题会审议。三、业务审批。经局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将分宗和合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按规定核发相关用地审批材料。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材料后,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第十五条分割转让监管。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应与分割转让出让方、受让方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退出机制、股权变更约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区、县级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监管协议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第十六条各县受理分宗、合宗业务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附件: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审查会签表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审查会签表时间:年月日申请用地单位(自然人)项目名称基本情况用途位置供地方式供地面积权A情况载体意见消防意见业务科室审查意见分局初审意见项目管理科详细规划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确权登记科政策法规科开发利用科(所有者权益者科)备注附: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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