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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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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管理我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第三条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二)加强全程把控。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三)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笫四条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培训材料管理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我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政策,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宣传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进行监管以及对问题材料进行处理处置等工作。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三章编写审核第六条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七条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四)注重系统性,注重情景化、活动性设计,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选材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第八条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R)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十二)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十三)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十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第九条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第十条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培训材料的内部审核由校外培训机构自行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全面开展培训材料的内部审核。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由所在辖区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培训材料外部审核的送审工作原则上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培训材料启用时间一般为秋季学期,申请在秋季学期开始使用的培训材料须于当年4月30日前向所在辖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送审申请。编写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审核要求情形的培训材料,不予受理。第十一条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抽查、巡查审核。培训材料的审核应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具体要求进行,严把思想关、科学关、适宜关。未经审核的培训材料不得进入校外培训课堂。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修改完成后须按规定重新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将不定期开展复查复审。第十二条对于已通过审核且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所在辖区市、县(区)审核时参考。第四章选用备案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海南省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旦境外教材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购入。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要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选用的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内部审核队伍组成人员信息须在培训材料使用前一个月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笫五章检查监督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第十六条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区)培训材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宣传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材料编审人员集中培训,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八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及作出其他相应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第十九条在培训材料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培训材料的审核和选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更加明确详细、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第二H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厅出台的其他现行中小学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笫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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