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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滁州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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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滁州市2022版).docx

    合同编号: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2022年版)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一招标单位(委托人):代理机构(受托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一、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号令)等规定编制,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二、示范文本用标注斜体的部分是对文件相关内容提示、参考或说明,仅用于指导编制代理合同,不是代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应按其要求编写,正式签订的代理合同应根据双方约定进行保留或删减;以空格标示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时,可在空格中用标示。三、“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正文应全文引用。划线部分的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或勾选,括号里的内容一般为举例或者说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填写具体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式。四、“通用条款''正文应全文引用。若在通用条款中有未尽事宜,委托人和受托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增加制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责约定条款。五、“专用条款”正文应全文引用。划线部分的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或勾选,也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保留或删减,括号里的内容一般为举例或者说明。六、文件制作要求如下:(1)示范文本包括封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设空白页。(2)合同封页,合同编号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号;制定部门标识用三号仿宋-GB2312;合同名称用一号方正小标宋;其他标识用三号黑体;封页不设页码。(3)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正文一级标题均用二号方正小标宋;正文二级标题均用五号黑体。(4)正文A4纸尺寸,采用五号仿宋GB2312字,字符间距设为标准值,行距为固定值22磅;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汉字,段落前后不设空行;正文页码用四号Batang阿拉伯数字,底端右侧。七、委托人和受托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文件等更新情况对示范文本适当进行更新或调整。八、如在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积极向监管部门反馈。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受托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概况(如有请在内打y”)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另附(如立项批准手续、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报建证明材料等)资金来源:已落实自筹资金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其他总投资额:二、委托事项及范围(如有委托,请在内打并说明具体内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承担本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业务范围如下:勘察,具体包括:设计,具体包括:口施工,具体包括:口监理,具体包括:口设备,具体包括:口材料,具体包括:口其他:/三、委托事项工作内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下列事项:(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委托人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活动。(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投标人询问、质疑(异议),协助委托人作出答复。(三)协助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四)协助委托人整理项目档案并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归档。(五)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或者委托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招标有关其他事项。四、合同价款招标代理服务费:(填写具体金额),专家评标劳务费另计。以上费用均由委托人或者中标人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后,按通用条款第八条第一款进行代理报酬的收取。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二)本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四)本合同通用条款。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本合同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支付代理报酬。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定二遹童后生效,至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交易平台电子归档J_份。委托人(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帐号:受托人(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帐号:本合同签订时间:_年_月一日,签订地点: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一)“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二)“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三)“专用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四)“委托人''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五)“受托人”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六)”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是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七)“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八)“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九)“附加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代理业务的工作。(+)“代理报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十一)“图纸”是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十二)“书面形式”是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十三)“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十四)“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十五)"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十六)“日(天)”是指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二)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三条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I)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会议纪要、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四)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五)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第五条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R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二)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四)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五)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六)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七)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八)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一)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一)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第八条委托代理报酬(一)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二)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三)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第九条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二)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三)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四)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五)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第十条违约(一)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第四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第七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三)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第十一条索赔(一)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二)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三)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第十一条第二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第十二条争议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解除(一)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二)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三)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四)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第十四条合同生效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合同终止(一)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二)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四)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第十六条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一份,交易平台电子归档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十七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三条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一)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汉造(二)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安徽省、项目所在地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如有委托,请在口内打y”并说明具体内容)口勘察口设计口施工口监理口设备口材料具体包括:(二)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实施招标工作开始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资质条件的清单控制价备案表、清单控制价挂网所需电子资料、清单控制价纸质文件等,涉及定额工期计算时委托人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计算的定额工期日历天数)。(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实施招标工作开始前及时提供。(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如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需及时补充资料并作出明确答复。(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箱:(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协调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参与招标活动(6)应尽的其他义务:木合同约定受托人提供的“竹面形式''文竹,均为加盖受托人公章的文书,任何未加盖受托人公章的文书、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邮件)或口头答复,不视为受托人行为,不代表受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由发布文书的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人承担审杳和确认加盖受托人公章的文书原件的义务。第五条受托人的义务(一)指定的与委托人联系的人员及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二)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招标项目申请;编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协助委托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组织参加标前会议;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书;协助合同的签订;协助质疑(异议)、投诉处理;协助整理档案并移交等。(按照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具体参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招标人要求执行。)(2)为委托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向委托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中所发生的与受托人有关的费用,如招标公告发布费用、招标文件印刷费用、开标所需费用、通信费、专家评审费等。(4)应尽的其他义务:不采用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一)委托人拥有的权利: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即代表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二)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一)受托人拥有的权利:委托人除保留定标权利、参与解决异议(质疑)、投诉的权利和合同订立权利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发布(备案)招标报告、招标公告、变更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公告和评标报告文本,一律授权受托人办理。(二)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第八条委托代理报酬(如有请在口内打W”)(一)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代理报酬的金额、收取比例、支付主体:元(填写具体金额),专家评估(论证)费、专家评标劳务费、公证费、评标会务费等费用另计,以上费用委托人支付的应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支付,或者中标人支付的应在获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但若中标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或者无中标人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或者支付必要的成本费。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汇率:不采用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中标人支付、转账支付,代理公司应提供正式发票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第九条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一)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不采用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项目交易失败、终止的,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已完成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偿。(二)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不采用(三)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违约金:若中标人或者委托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代理报酬,自逾期支付之日起,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违约、索赔和争议第十条违约(一)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招标工作完成时间顺延(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条款第九条第三款执行(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不采用(二)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工作实际,酌情扣减招标代理服务费。(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第五条第七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未协助完成整理项目档案并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归档的,向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金额的30%违约金,并及时完成整改。第十二条争议(一)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遗!L仲裁委员会仲裁;(2)将争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第十六条合同份数(二)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交易平台电子归档j_份。(三)委托人如另有要求,从其约定执行。第十七条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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