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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附全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实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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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附全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实例范本.docx

    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附全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实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其他用水需求和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h£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给水专项规划.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白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淹主要向该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区城市供水工作由市住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负贡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全市供水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管和行业管理。城市供水单位负贡各自供水区域内的供水日常管理、维护运营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所辖范围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应急、公安、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七条禁止报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用户用于同供水管道连接的罂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fit标准,卫生标准、节能标准和节水标准,由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单位进行验收,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购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第十二条新建小区在管网建设时由城市供水雎位参与图纸设计、图纸会审:竣工验收价格后,交由市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三条小区住户用水压力必须满足夕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瞪收规范(最新版)要求,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住宅小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设计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系统设备及附属设施,由小区建设雎位或物业公司负货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按照以下耍求给城市供水单位进行移交:(一)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供水管网工程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的水表,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最新版)的规定,对超过使用期限的计量器具进行更换,对未超过期限的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业主专有供水管道、二次供水系统之外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按照国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四)结清移交之日前的欠费、预售的费用并补足预收费用与实存量之间的差额.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未与供水单位完成移交工作的小区,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贵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点以后管辖区域内供水管网及相应配套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第十五条供水单位是公共供水设施及供水计狂的管理主体,公共供水管道、公共供水阀门、计量表的运行及管理等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未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阀门,拆换计量水表。笫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厂、水站、辘(配)水管网、阀门井、水表井、消防栓井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杳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十七条设在城市道路和其它区域供水管线的井室、井盖及其附属设施应保证其承我力和稳定性,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完好,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人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卜八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击物质的用户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第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排放污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物品堆放影响供水设施维修或正常运行的,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隹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堆位或者施工雎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贵实施。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养安装的供水干管、进水管(供水干管到水表之间的水管)和计量仪表,竣工后应当无偿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管理。第二I三条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仪表,按£省物业管理办法规定范囤进行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是城市消防的专用设施,非消防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淮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与供水单位共同登记造册。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建设由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建设单位负货实施,具体的维护管理由城市供水管道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三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单位必须是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的供水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城市供水船位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水侦和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卫生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检测。自本办法实施起每月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建成的加压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公共供水雎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战网供水,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二十八条城市白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堆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更正常供水,并报告市住建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需使用城市供水及施工临时用水的用户,必须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后,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发票原件及发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市住建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用户,应当同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任仪表计量用水,并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贽“城市供水单位不得出自调整居民基本自来水水价。第三十三条供水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用水计量装置须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用户应当保障户内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转,出现故际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用户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应保证户内计量水表的正常运转,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S意挪动户内计量水表。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应当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设置分户水表,并根据省住宅供水计量出户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集中安装在户外,一户一表。既仃住宅应积极推进户表改造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水表出户改造或安装智能化水表“鼓励在办公场所、新建小区优先实行分质供水,由供水公司提供高标准饮用水,老旧小区逐步改造推广。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并按照城市用水计划进行管理。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按照£省行业用水定额(最新版)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单位按下列办法收取水费:(一)城市供水单位应按月抄表最长周期不应超过二个月),并按实际计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二)按表时如遇计量仪表失灵,其用水址按用户实际用水情况,参照上一年同期用水量收取水费,如有特殊情况,用户向供水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减免相应费用。(三)混合用水未按要求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第:十八条用户正在使用的计量仪表经校验如正负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极差范围时,应当及时更换口径合适的水表。第三十九条供水用户要求销户时,应结清水费后持俏户申请到供水堆位办理手续。用户要求过户或更换户名时,应持过户双方的有效证明或更换户名的有效证明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供用水协议讥第四章法律费任第四十条城市供水单位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先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贡任的主管人m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附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卜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竞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旅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第四卜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推改,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困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行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项、第(ZZ)项、第(叫)项、第(五)项、第(六)、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Iit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第四十三条用户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按E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3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B的规定暂停供水“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有水表校验资质的第三方申请校验水表,水表符合国家要求的,用户按照水表计量缴纳水状并承担水表的校验费用,水表不符合要求时,由供水单位根据鉴定报告对当月超出范用的水量进行核减并承担水表校验费用.第四卜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景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日后施行,仃效期5年。全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我市污水再生利用效率,规袍再生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hg国务院美干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M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第二条本意见所适用的对象为市辖区内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型网用系统生产、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凡是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本指导意见缴纳再生水水费。再生水生要用于工业回用、园林绿化、道路保洁、汽车冲洗、消防、建筑施工和观赏性能观的生态补水等.第五条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价格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企业和农村居民自建、自管的再生水价格除外。第六条征收的再生水水费应当专项用r补偿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它用。第七条再生水的价格由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木和费用根据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等有关规定核定。第八条再生水价格分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二类,并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第九条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第十条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遵循效率、公平和成本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有利丁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配S1.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委托笫三方运营的再生水价格,可根据实际精况,其捐售利涧按运行成本利润率计算。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运营企业的,再生水价格按中标价格执行。再生水用户有特殊水质要求、需要在现行水防标准基础上深度净化处理的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再生水价格要低于城市自来水基本水价,并衔接周边城市供水基本水价与城市再生水价格比价水平,必要时可参照相同或相近技术与规模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第十三条制定再生水价格,应对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成本进行严格审计和监审,并充分征求再生水使用者和与此有关的各方面意见。第十四条再生水的价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反阶梯式计量水价,使用再生水最越多的价格应相对越低.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时,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可以申请调整再生水价格:I.由于电价或原材料价格等的上涨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度提高,达不到预设利润时:2.再生水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工艺,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第十六条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再生水成本提商的,不得申请调整再生水价格。第十七条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帘调整价格时,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耍求报送相关资料,同时抄送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到城市再生水价格的调整申请后,应按法定程序及时对再生水价格进行审核,拟定调整方案。第十九条再生水价格调整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法案.第二十条再生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之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再生水费按核准价格和使用水量征收。第二十二条再生水费按月征收.凡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再生水镀。第二十三条再生水费的征收雎位根据具体情况由市政府确定。第二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对城市再生水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0第二十五条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对用户使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第二十六条鼓励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我市再生水项目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应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依照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产生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再生水项目初始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标准按照不高于城市自来水基本水价,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产生,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第二十七条鼓励城市供水等企业参与全市再生水城乡公共管网的建设、输配和运营管理,招再生水作为城市第二水源,实现与城市自来水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i谢度和统一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建立运营成本定期监测制度。每年年初,再生水运营单位将上年度再生水实际运营成本情况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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