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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完整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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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完整版)(DOC).docx

    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完整版)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里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随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TISR能严格遵守,但随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供应了结合自身需求敏捷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以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所了解,并希望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今日共享的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权性条款,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铠助。与原公司法相比,2006年公司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分敬用股东意思自治,众多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允许股东自行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2013年的修正,使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则变更,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本文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介绍,并抛砖引玉,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1法定代表人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并依法登记.2实务分析依据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蚤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蚤事长是生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运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切亍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苗事长,还朝I行层的掌花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去确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审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运用、文件签扬限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股东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主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予主事长时,生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目存在架空主事会、击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苗事长、总经理身上安排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公司限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限制程度,是每个股东特别重视也应当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确定公司限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击、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限制权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蚤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举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当,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限制力将干脆产生重大影晌.董界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凿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彳弋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当.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当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当。3操作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蚤事长、执行蚤事或总经理担当,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击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担当或然债务而遒遇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去将其交由股东自行确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蚤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股由股东自行确定I:限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终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时,必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茁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白角度动身,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晰.3股东出资时间【法律规定公司法其次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2实务分析采纳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纳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看法,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局长期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实行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须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3操作建议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探讨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对一般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笔者仍建议股东依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运用支配、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4红利安排、增资认缴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依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依据出资比例胧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实务分析股东在背景、实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限制,情愿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安排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TS规则,即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敬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变更红利的安排规则,变更后的安排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留意: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安排;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安排;可以约定优先满意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安排等等,公司法无特殊限制.2)红利安排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安W用J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安排;当公司微利,无法满意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安其涛IJ润向该部分股东安排,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安排.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一般股股东安排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省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安排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更此项原则.3操作建议对红利安排、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去并未要求必需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又小去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晰,可以节约众多不必要的说明、沟通工作。5股权转让的条件I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自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夕四专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生疏"股东,故给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解除"生疏"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值权益受到损害。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专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若,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依据实际须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筒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困难,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箴义.3操作建议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敏捷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6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1法律规定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阜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2实务分析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需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D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确定.股东可以依据实际须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的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殊事项的一票推翻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推翻,有效限制投资风险.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实惠成为可能,股权在肯定程度上的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的"优先股"之事。3操作建议公司法敬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的,股东大幅调整时,简单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视掉,造成"违规”.因此,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做调整;但假如做了调整,则建议对调整部分电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示运用者、执行者。此外,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渐渐壮大,许多PE机构喜爱将国外的“投资条款清单"照底进国内运用.这种舶来的投资条款喜爱对被投资公司迸行“无微不至"的各类限制,而此种限制往往要在股东会职权、股东表决权中落实。以笔者的阅历,如此众多的限制并不符合中国企业的管理风格,简单造成投资者与破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惊慌,甚至制约企业适度敏捷、离效快速的成长.因此建设在增加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的设置应慎至,在兼顾风险限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敏捷度、便利性须要。7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1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击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英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实务分析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主事可连选连任。主事长、副笛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主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当.同时,副苗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实务中,对苗事长、副三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限制权之争.副击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三事长对击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垂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3操作建议公司法对蚤事长、副蚤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留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建长、副差事长的产生方法,切不行表述为"主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凯行”.8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I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击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击事会决议的表决,实fj-人一票.2实务分析如前文所提,主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可以在省事会的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主事会的职权;也可以对差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董事会职权的犷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蚤事会决策事项的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限制的谨慎看法;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策的内容一部分升格至笛事会探讨确定时,则体现了公司经营的进T译慎.综合对股东会、蚤事会的职权划分及职权犷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殊重要的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西事会管辖,对其他事项均允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蚤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安排.这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不得拆除;其余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的主子自行设计、支配.3操作建议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详细、量化的规定.笛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贝懦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状况.蚤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总经理职权1法律规定公司法S1.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第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蚤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支配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省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苗事会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凿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空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实务分析公司法对股东会、击事会职权的规定,运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期庭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运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鄢寸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留意即可。此外,公司法通过“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与"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项规定,为总经理职权设置了相当大的蓄水池.总经理获得股东会及击事会充分授权时,可以权倾朝野、放马奔腾;总经理职权被刻意限制时,则需当心英哭、步履蹒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董事长、至事会、总经理之间如何安排,股东在多大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这须要依据股东的需求、总经理对公司的作用等等众多因素确定.3操作建议对总经理放权、束权都被公司法所允许,两个方向的操作本身无好坏优劣之分.但是,无论向哪个方向操作,股东都应当通过公司章程以及相配套的其他管理制度,细化、明确,避开授权不明,公司治理秩序混乱。10股东资格的继承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空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目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悉,再考虑至雌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爱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遂,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自然人死亡后,具配偶、父母、子女为第欠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快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假如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其次依次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助E、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困难.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实力的认可而绽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接管.基于以上考虑,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的同时,增加T旦书,允许股东约定继承,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3操作建议中国已经进入到无股权不富的时代,对股权的审视和争夺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里大影响.因此,实务者应特殊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处理,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解除股东资格的继承;退而求其次的方案是,由股东指定被其他股东认可的继承人继承,且应注明当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股东资格不允许再被继承.11公司解散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缘由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澈俏;(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2实务分析从公司法规定的解散缘由看,可分为股东自主确定解散与被强制解散两大类。股东自主确定解散又可分为事前约定与事后达成解散决议两类,而事前约定则包括预设的营业期限届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志向状况下,公司可以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由股东决议解散而寿终正寝.但实务中,伴随着公司利益之争愈演愈烈,个别股东权益受至眼害,想通过解散来爱护权益、降低损失时,峡当解散越来越难。这种状况在中外合资、国企与民营合作、原始股东与财务投资者、大企业集团与小民营企业股东之间多有发生.例如:1)有的投资机构以高溢价投资某公司,对公司投资的资金远超过原股东的投资金额,但持股比例远氐于原始股东且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当被投资公司、原始股东违反诚信,无心经营,挥霍投资机构的资金时,投资机构往往"手足无措".2)有的中外合资公司,外资方以技术投入,中资方投入大量现金及实物资产,但企业被外资方限制,当实际限制一方恶意损吉另一方利益时,利益受损方的救济手段往往显得孱弱无力.一般而言,公司特别规解散,股东权益会受到较大损失,所以解散并不是爱护股东权益的优选方案.但是,当以上状况及类似状况发生时,受损股东如可按程序解散公司,至少可制氐损失数额并阻挡损失的进一步发生.基于此,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授权,在公司章程中补充约定解散事由,在特别态下通过解散公司降低损失.3操作建议公司解散是把双刃剑,可以爱护小股东利益、降低损失,也可能使部分股东以公司解散为由损吉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将何种状况列为解散事由,不一而足,详细内容应依据实际须要设定。但是,笔者认为,股东预设解散事由应极其慎重,须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除非确有必要,少增设或不增设解散事由.12执行董事的职权1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笛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蚤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2简要分析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确定.13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给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14附公司必要记载事项、随意记载事项该部分内容由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编辑,在此表示感谢.I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需记载的事项,假如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肯定必要记我事项有以下7项:(1)公司名称和居处;(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约定的用武之地;另有散见于公司法一系列条款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这些都须要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详细内容,详情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击事长、翔亍击事或者经理担当(第13条);(2)股东会的定期会议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4)至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5)执行击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6)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8)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2随意记载事项公司法其次十五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8)股东会会议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就是随意记载事项,随意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才能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空程的效力。简言之,公司章程随意记载事项即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包括公司法有一般性规定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解除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股东会会议认为须要规定的事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随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假如公司章程中没有记SK,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假如公司章程中有记我,则依据公司章程.详细来说,共有以下15项:(1)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三事会确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T);(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6)公司章程对击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7)公司章程对击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目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条);(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一条);(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即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脖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苗事会确定(第一百六十九条);(14)公司章程寸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15)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其次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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