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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铁五局六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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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铁五局六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中知雕股六工程有限责任颂婶六司安质(2020)266号关于印发中铁五局六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司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健康管理,预防和降低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护公司员工及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铁五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中铁五安质(2019)415号)文,特制定中铁五局六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并经2020年10劈声7第八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海箍福&中铁五局六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护公司员工及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参照中铁五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中铁五安质(2019)415号)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依据:1 .安全生产法2 .职业病防治法3 .建筑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5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6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8 .职业病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10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I88-2014)11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12 .中铁五局职业监控监护管理规定(中铁五安质(2019)415号)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目标1.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危险控制在计划水平以内;13 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合格率100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14 持续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注册资格。笫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各部门、各单位,适用于公司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各项管理和作业活动;同时,本规定也适用于内部和外部(包括认证机构)用以评价公司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审核规范的能力。境外项目结合当地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监护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总会计师组员:工会工作部、公司办公室、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党委工作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司属各单位应成立职业健康监护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组员组成,对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具体分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落实。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1 .公司: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及上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负责相关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执行;负责建立、更新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收集汇总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按要求每年2月份前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和资料。2 .司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及上级职业健康管理的制度;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落实所需专项费用,组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监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统计、上报、保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负责建立、更新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收集汇总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按要求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职业健康相关数据和资料,填写职业健康监护及危害因素监测统计表(详见附件)。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I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笫八条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别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应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十条各单位应向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包括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并妥善保存好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按所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2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各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根据公司情况,各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交:1.企业员工;2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如隧道(洞)内作业人员、凿岩及桩头破除人员、电气焊工等;3 .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4 .食堂炊管人员;5 .其它按要求应进行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杳: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2 .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笫十六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各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3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4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5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6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十九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单位应为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7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8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9 .职业病诊疗资料;10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使用注册合格的劳务公司所提供的劳务人员,并要求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人员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健康档案资料;对零星使用的临时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应要求提供本人一个月内的健康检查证明。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各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项目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对隧道(洞)内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并保存好相关检测资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以书面告知、安全交底、施工现场危害因素警示标志等形式向接触职业健康危害人员告知其岗位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及防护要求。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等规定,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工作条件、个人特点、劳动强度等因素,为劳动者配备合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多个地点工作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为其选配相对应的多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劳动者应有义务正确配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应予以及时纠正。笫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对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及时、如实向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并接受监督;对存在的危害因素每年进行检测,并加强日常监测,危害程度为“严重”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项目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及工会,应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职能,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各级工会还应将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作为工会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相关用语的含义:劳动卫生或称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对工作场所采取的技术或者管理措施。职业危害:存在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包括: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越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职业禁忌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受职业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中毒:是指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中毒,是职业病的一类。一般可分为短期大量接触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长期小剂量接触引起的慢性中毒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亚急性中毒。第三十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司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笫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越开始实施。原关于印发中铁五局六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六司社管(2012)249号)同时作废。附件:职业健康监护及危害因素监测统计表附件职业健康监护及危害因素监测统计表企业员工体检情况体检总人数检查结果似业人理况疑职病处情其中女职工人数接铀职业危害因素人员体检总人数检查结果有特殊健康要求人员健康检查总人数职业健康危杏因素检测项目部个数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建立个数向所在地安监褂门申y康危害因素项目部个圆艮职业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简要描述(主要内容:年内职工总人数、项目总数、开展职业病健康检查总体情况单位名称:填表人:审核人:时间:说明:1.疑做职业病人兼理情况填写:脱离岗位、复查、医学观察:2.职业候康危害因素检测培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抄送:机关各部室,存档。中铁五局六公司办公室2020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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