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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研究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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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研究与分析.docx

    关于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WJ浅探关于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网施浅探作者陈渝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产生的动因及其法律特质,在介绍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建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措施,关键词:地下空间全部权利用权法律构想一、引言所谓地下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肯定范附的空间并解除他人干扰的权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宝,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生活我休,也是人类社会汨以发展的物质前提,因此,对土胞进行利用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既事关一国的经济发展.又映照其上层建筑的完善程度.随之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的利用渐渐从地表延及地表上空,而后延至地衣以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空间权(包括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作为一项崭新的权利类型在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维出现.现已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反观我国的土地立法,目前尚无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统法律规范,达与蓬勃发展的土地利用现状格格不入,因此,构建我国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动因和法律特质<-)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动因1、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社会物质动因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的齐观须要是土地权利理念更新、“地下空间利用权”作为项全新的财产权得以产生的动因.人类利用土地的程度和他附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尤其是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的发屣水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一般以地表平面利用为主。工业革命的完成,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巨大进步,使得土地由平面的全部与利用转向立体的全部与利用.各国工商业经济由此兴盛旺盛,进而促成世界城市化迸程迅猛发展,使城市土他资源11益稀缺和宝世,城市土地资源的稀映性与此间土木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扩及于空中和地中.这就是土地的立体利用.地下铁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扑水沟等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地下空间不再附属于地表,而成为具有独立价做的勃。因之,对地下空间的利用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定.2、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理论动因在传统的土地法理念和土地法制度下,土地全部权效力的范围是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的干脆支配力.换衣之,土地全部人除对他衣有支配力外,尚对土地之空中和地中有法律上的支配力.作为土地全部权客体的土地丁物理上虽可区分为地表、空中及地中三部分.但在法律制度与社会观念上,仍是将三者视为一个整体.这种肯定的土地全部权理念干脆注致了权利滥用,土地私有的独占性、排他性与土地利用的公共性之间的冲突激化,国家起先对土地全部者的空间运用权实施限制.口相对土地全部权的概念及相关立法应运而生.为地下空间利用权供应了法律依据和理论躯础。二)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法律特质1、权利客体具有独立性和容纳性,空间”因其系国开地表.在地上之空中或地下之中的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全部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C1.的支配力不同,”2换言之,特定于地表之下肯定莅困的空间可以从他去游掰出来并为人们所开发利用.如建立地下商场、游乐同、地铁等.具有肯定的经济价值.且可通过登记的方式确认其范围,并为权利人独立支配,成为物权客体,地下空间是一种三维立体空间,具有容纳性.特定的地下空间并不会因人们的运用、开发而削减或消耗.人们可依据自身须要在其间进行生产和生活,或构建建筑物,或铺设皆道,或堆放物品,这些活动都不引至窗间的减损.2、权利内容具有价值和运用价(ft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齐体对主体现要的湎意”.种商品之所以具有价俏,是因为其凝合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地下空间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能为人们所发觉、占有和利用.无疑具有运用价值:当空间作为一种资源被人们所开发利刖时,因其消耗了肯定后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凝合了无差别的,般人类劳动,故具有价值.又因之具有价低和运用价值,可通过将定量的比例与其他商品相交换,具有交换价优,地下空间权利人可借以将其有偿出让、出租或转让。3、权利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地下空间是建于肯定的地衣而存在的物顽我体,可从长、宽、高三维加以确定:同时,由于其具有体积的固定性,可视为不动产,故.其取得方式得遵照关于不动产取得的相关规定,即以登记作为权利确认、公示公信的唯一合法方式.三、地下空间利用权在国外的立法状况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和保障地下空间的发展须要,在政策和立法上都有很多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这里仅以美国、德国和H本为例.<-)美国就法律传统而言,美国法虽属英美法系.但其传统的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法制却继承了罗7法.从而认为土地全部权的范Iir上达天宇二”下及地心",而且不承认土地上的建筑物为单一的独立不动产。然而,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飞机独创之后,美国法律界不得不承认.在爱护土地全部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不妨害土地全部人的限度内,飞机等有在他人土地上空飞行的权利。3这样,所谓土地全部权"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的法律原则便被打破,土地全部权的有限性原则获得确立,这就为后来美国进行大规模的城巾土地的立体开发运动典定了法律基础,进入20世纪20年头以后.由于城巾人U急剧增加.美国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城市土地的立体开发与利用时期.这一时期,让与、出租某一被堤定上下范用的地上、地下空间,以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不断发生,这种以空中之一特定"断层"为客体而成立的权利,被称为“空间权"(空中权)或者"开发权"(Beve1.。PmCntRights)1927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与租揖的法律3,是为美国法制史上有关空间权向SS的第一部成文法.1958年,美国议会作出州际高速道路(InterStateHighWay)的上空与下空空间可以作为停车场运用的确定,空间权概念图此被广泛传播开来.1970年,美国有关部门倡议各州运用“空间法”这一名称来制定自己的空间权法律制度.1973年,俄克拉荷丹州额先完成立法此即闻名的"俄克拉荷巧州空间法"(Ok1.ahomaAirspaceAct),该法集有关空间权领域的判例与探讨成果之大成,具体规定了空间权制度,美国现代空间权制度,臾不深深地打上了该法的烙印.(二)例国德国有关空间权问遨的最早立法见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012条,”土地得以此种方式(地上权方式>Jt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可见,£德国民法典上的空间权制度,实质仍不过为空间地上权制度,即以保行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运用他入土地空间的权利,但是,由于徐国民法典对于包括空间地上权在内的全部地上权的规定仅设有6个条文,因而每每发生不敷运用的状况.有鉴于此.1919年1月15日,谄国单独制定共计39个条文的关于地上权之吩咐<VerordnunguberdasErbbaUreCht),史称"地上权令"。依此"地上权令”,雒国空间权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日本1956年.日本私法学会第18次会议集中探讨了“借地借家法的改正问题”这一主题,这次会议事实上是为日本在立法上确立空间权制度作理论上的打算,1966年,口木修正民法典,在第269条之2迫加规定空间权(区分地上权)制度.此即H本现行空间权制度.第269条之2第1项:"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阚及有工作物或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时土地的运用加以限制7据此规定,可知H本民法Jft上的空间权.就是指以他人士地空中或者下空的某一特定断层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特殊地上权.即区分地上权,区分地上权的客体,为空中或地中的某一特定断层空间,为协作这一区分地上权的规定,口本不动产登记法第I1.1.第第2项还特殊规定了设定区分地上权的登记程序.依该法第I1.1.条第2项,设定区分地上权时.除须登记设定目的、存续期间及地租佥额外,还须登记空中或地中的上下范阳,及有关土地运用的限制性约定等等:就登记的效力而言.此登记为区分地上权的生效要件亦即非经登记不生区分地上权的效力.虽则各国立法并未明确提出“地下空间权”或“空间地下(上)权”的称谓,然而,地F空间权制位的齐观存在及相关概念的提出.无疑足对传统物权概念的革命,为地下空间开发的进行乃至发展供应/理论基础.四、我国他下空间利用权的立法现状及简析目前,我国关于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特地立法尚属空白,仅存在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1996年10月2911笫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3,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民防条例久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方法等.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H颁布了£城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就供应了法律依据.时下正在进行的地下空间立法主要有深圳市爆划国土局起草、申报的M深圳市地下空间运刖条例(送审稿方和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探讨课即组起卑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方法(草案)轧勿楣置疑,我国当前地下空间利用的立法正一步步趋于完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白点正逐步得到祢补,这为我们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界定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怔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主动的作用.然而,同样勿崩置疑的是.这些立法仍明显滞后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实践,无法淌意H益发展的开发地下空间的社会需求,因此,构建我国具有前膜性、行之有效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体系乃当务之急.五、构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体系的具体设想<->法律前提我国土地管理法3规定了土他全部权的公有性质,即土地只能用于国家或集体全部。与此相应,名者认为,地下空间利用权立法也应遵从这样一个法律前提:地下空间全部权的国有性防.明确地下空间全部权的国有性质一方面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吻合,另一方面,在操作上可确保土地统一规划及其分层次合理利Fh值得留意的是,对于同一块土地的运用者而言,其对土地的运用本身即包括了对地表上下肯定空间的运用,也就是所谓的“土地为空间的吸附”。国宓对地下空间的分层次利用不能阻碍原土地运用人依法定用途而对地下肯定程度空间进行的合理利用.如打地桃、建地下车库等.因此.立法上应明确土地运用人享有的依附干土地运用权的地下空间范困,即,将地下空间利川权的标的限定为土地运用人依法定或约定而为合理运用的地下空间之外的三维空间.(:)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登记笔者以为,地下空间权本质上场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其权蟠确认、变更、歼灭等皆须遵从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地下空间是一种特殊物质,班以从法律登记上确定其范用(包括深度、宽度和长度r事实上,只要明确土地运用权吸附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空间利用权的范阚即可确定.而这种产权划定在目前的建筑技术支持下是完全可行的,我认为,可借朕f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运用条例(送审稿的做法,认定:地表土地运用权已出让或划拨的,并批准建设建筑物、附着物的.视为土地运用权人已取得该宗地表以下至建筑刿、附着物的最深必础平面以上的地下空间权:除此以外的地下穹间由政府依法出让。地下空间利用人要取得肯定的地下空间,必需交纳肯定数额的出让金并进行登记,领取:地下空间利用权证书其对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超出登记范IM也不得阻碍土地运用权人行使其权利.<=)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部门在如何确定施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郃的问SS上,存在如下几种不同主见:1、在成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基础匕It1.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规划局管理地下空间现划,省建委管地下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省民防办管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既敬重现状,即目前地下空间的规划,地下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是分别由上述部门进行,又在体制上有所突破,避开了地下空间权的赞记与发证之争,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这种方案的缺点是牵涉的范用比较广,雄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2、授权省民防办作为地下空间的主管部门,扩充省民防办的管理范国,使省民防办作为地下空间权的W记、发证机关、地下工程设划的主管部门,地下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地下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充分做出我国地下空间开发起源于人民防空的须要,但是,省民防办财民防工程的专业管理与对全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煤合管理终归不同.同时,某些省级政府(如上海)颁布的城市现划条例(如CE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储也明确规定,城市规期和建设应当笔持绦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出实上是将地上空间的规划权给予了省规划局,因而,授权省民防办对地下工程的规划管理也还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3、在将地下工程区分为民防工程和一般地下工程的状况下,由省规划局负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管理及一般地下工程的具体规划管理.省建委负费一般地下工程的建设、管理,省房地局负贲一般地下工程的登记、发证管理,号民防办负灾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民防工程的登记、发证管理。这种方案的优点本身就是其缺点,即迁就现有管理体制、词整幅度不大,易为各方面接受.笃者认为,从操作性上讲,第三种方案更具科学性,(四)关于土地运用权人开发地下空间的优先权问跑土地运用权人开发其土地下的空间,与其他申请开发这一地下空间的人相比,是否具有优先权?i种观点认为应当具有优先权.其理例是空间权是士地权的延长.且这样简单处理相邻权问题,或者说是简单处理相邻关系问题:另一种认为不应当具有优先权,其理由是地下空间权是一种有别于土地权的物权,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存在多个申请人的状况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耨决.我们认为.原则上土地运用权人对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并不具有优先权。因为土地运用权的行使有其特定的空间范困,亦即规划批准的建筑莅困(包括地面运用面积、底下运用深度和地面建筑高度,除了这一特定的空间范阚,都与土地运用权没有法律上的全部与运用关系.因而.作为一种有别于土地运用权的地下空间权,土地运用权人时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并不具有优先权。但应当依据具体的状况作出具体分析假如房地产权人也设地卜.地下连体建筑或者房地产权人在已建地下工程的状况下再开发地下空间,明显以优先考虑房地产权人为宜.日本民法典:,第269条之2第1项的地上权实质是指区分地上权,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地下空间权.多考文献:1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149.2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法令月刊,笫39赛第3期,3StevenEmanue1.,Torts,Emanu1.1.arOut1.ines,Inc,4th,ed.1991,p.28<.刘得宽.民法诸问题及新展里.三民书居1980年版,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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