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示范企业评选认定办法.docx
建筑业示范企业评选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建筑业优秀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引进一批、加快发展一批、提升带动一批,培育形成一批龙头建筑业企业,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业示范企业”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对海南建筑业有较高的贡献,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笫三条“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对象是在海南开展业务且具有建筑工程领域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类别和区域分别评选。第四条“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扶优扶强、鼓励先进”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评选周期企业每期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均在B级及以上,且至少获得A级2次,对评选周期内新办理诚信档案的企业,每期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可放宽在C级及以上,且至少获得B级及以上2次;(二)施工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三).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评选周期年均承揽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总1亿元以上;(四)工程设计企业评选周期年均设计合同收入3000万以上;(五)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评选周期年均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第六条申报企业在评选周期内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承揽或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受到处罚的;(三)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偿还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设计企业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在申办行政许可、备案、表彰奖励等事项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的;(六)企业在“信用中国”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我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七)恶意信访、举报及有其他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八)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章认定方法第七条“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数量在综合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第八条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指标由建筑业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或新签合同额、纳税额、信用状况、企业技术管理创新四项组成(详见附件1、附件2)。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相关数据信息,以及企业提供的材料凭证,组织开展对申报企业的审核认定。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条单位推荐。建筑业企业有申报意愿的,应填写建筑业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3),获得住建厅对口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本省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市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任一单位(部门)的推荐。第十一条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进入评选阶段。第十二条评选公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评选小组,根据评分标准和方法对获得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确定名单后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认定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审议后认定为建筑业示范企业,颁发证书和铭牌,并发布公告。第五章成果应用第十四条建筑业示范企业荣誉称号,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被认定企业可在施工工地、宣传资料和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展示。第十五条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项目建设。政府投资的邀请招标项目应邀请符合条件的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鼓励直接发包的项目优先考虑建筑业示范企业;在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时,增加建筑业示范企业进入评选的机率。试点“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应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第十六条各级住建部门及行业协会在评比表彰、创建优质工程、示范工程、文明工地、观摩工地等方面予以示范企业倾斜。笫十七条建筑业示范企业优先参与智能建造、绿色建筑等各类试点示范,优先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优先承担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优先邀请示范企业参与社会公益、党建等活动,优先选派示范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参与各类评审、研讨、检查等活动。对示范企业的公司高管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选。第十八条加大对建筑业示范企业的资金保障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示范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提供质押融资便利和给予更多利率优惠。对建筑业示范企业,质量保证金减至最高K收取,履约保证金减至最高3与缴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少于90%o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建筑业示范企业”的认定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采取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示范企业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给予相应处理,且两个评选周期内取消该企业的评选资格。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一批本区域示范企业加以培育,梯次形成全省示范企业集群。各地制定的支持政策应对省示范企业适用。笫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附件:I.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标准(省内企业)2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标准(省外企业)3 .建筑业示范企业申请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