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x
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九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基本要求。本基本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含煤矿上级公司、生产和建设的煤矿)。第一部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第1条煤矿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规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鼓励煤矿企业制定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笫2条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应达到相应等级。煤矿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告,煤矿必须在已核定(公告)的生产能力内组织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3条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资金到位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建设期间应符合标准化建设体系要求,建设施工期间严禁组织生产。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一般为16个月,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Io55-2018)第4条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笫5条煤矿复工复产,必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经验收、核查合格,并经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第6条煤矿企业不得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采掘工作面或维修作业点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违规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依据: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7条煤矿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采掘工作面(包括重要作业点)和作业人数须由县级或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由上级公司审定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严格执行“八定”(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入井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安全规程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监管要求,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建设),不得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和作业人数。(依据:煤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转发煤矿安全生产“八定”措施内容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函(2018)109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第8条煤矿企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和配备应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煤矿必须按规定通过煤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客观、真实填报和更新基础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企业基础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的通知(2020-84)笫10条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事项,煤矿企业不得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煤安监办(2020)22号)第11条煤矿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做到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购买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笫13条煤矿上级公司要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通信与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下属煤矿有高瓦斯、按突出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必须设置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依据: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第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第14条煤矿上级公司必须配齐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称要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中级职称要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10年以上工作经历;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均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的,应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应设立地质副总工程师。管理35处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120300万吨/年的煤矿上级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含管理人员),其中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3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6人。管理6处及以上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3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上级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每个专业不少于4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4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8人。所属煤矿应有专业对口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15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应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煤矿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二H"一、二十二、二十五条)第16条煤矿上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涉险事件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17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一通三防”、生产技术、地质测量等机构应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有突出矿井(煤层)的上级公司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的上级公司应当建立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措施。(依据: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第18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等主要事项,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必须经上级公司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未加入煤矿集团公司单独运行管理的煤矿企业,上述需要报经煤矿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报煤矿监管主体部门审批。煤矿监管主体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管理审批能力的公司负责审批。(依据: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19条所属煤矿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上级公司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七条)第20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第21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七百零一条)第22条煤矿上级公司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形成煤矿风险清单,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以及拟在下一个半年周期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计划(包括矿井采掘计划、各大生产系统调整、通风系统调整、井巷揭煤、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重大灾害治理工程等)。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开展水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及应急资源状况,制定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五、四十一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防治水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23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指导所属煤矿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检自改,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清单、治理措施清单、治理责任清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治理,安排专人验收,排查、登记、治理、验收实行全过程记录,每月统一向从业人员公告。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0号)第24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对所属煤矿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年度、季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生产方案作业计划审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机电运输等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使用、煤矿主要负责人入井带班、主要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检查,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上级公司必须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所属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在汛期前完成整改。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八条,防治水细则第五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第25条煤矿上级公司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部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第26条煤矿必须设置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生产调度、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配强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设置防突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27条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简称五职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及副总工程师任职时,应有印证任职的资料、文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在煤矿基础信息平台更新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笫28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经防突专项培训合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二条)第29条煤矿必须配齐满足工作需要的采煤、掘进、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监测监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30%,9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少于15人(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各专业分别不少于2人);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20人(采掘、通防、机电、安全专业分别不少于4人,地测不少于3人)。(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30条煤矿有突出煤层的,必须设置满足煤矿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防突技术工作。(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四十二条第(四)项)第31条煤矿必须配齐不少于2名满足煤矿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依据:防治水细则第五条,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32条煤矿必须配备配足从事瓦斯检查、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作业、防突、探放水等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防突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5,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第二条)第3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煤炭行业关联部门备案,并在煤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更新。(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34条煤矿应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并建立班组登记册。班组机构设置及任职文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并在煤矿基础信息平台更新。班组应配备安全员、特聘1名群众安全监督员。新任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级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级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部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笫35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主要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必须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二)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三)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四)井下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应当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要求。(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五章、)第3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二)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三)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37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和“一人一档”。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五部分安全生产管理第38条煤矿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第三条)第39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并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开展约谈或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笫40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按规定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编制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等相关地质资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H条)第41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矿图的管理(包括制作、填绘、审核、交换等)和检查制度。矿井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电线路平面敷设图,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下密闭管理图,以及相关专业、灾害等级要求的专业图纸等。矿井各种图件齐全并按规定及时填绘更新,确保与现场实际相符,并严格执行交换图报备制度。密闭管理应做到井下牌板、图纸、台账、实际“四对口”。(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七条)第42条煤矿上级公司及所属煤矿的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技术分析会,将井下的生产布局、隐蔽致灾因素、灾害治理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威胁等全面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补充完善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在此基础上,负责制订年度、月度采掘工作面接替计划及相应治灾工程计划和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笫43条生产矿井采(盘)区设计应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技术力量不够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报煤矿上级公司审批。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煤矿组织验收。突出矿井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笫九十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4条煤矿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应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第45条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含副总工程师,下同)在现场带班。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2名专职调度人员(调度人员必须有井下管理工作经验)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设置专门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管理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1)41号)笫46条煤矿企业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不得生产。煤与瓦斯突出、60万吨/年及以上正常生产煤矿应取得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因事故降低或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复产前应重新进行标准化考核定级。建设煤矿按要求开展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依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和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第九项)第47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风险防控、警示报告、隐患排查、监督考核等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煤矿上级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重大风险辨识,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切实督促整改到位。煤矿要围绕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防治,在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加强日常性风险辨识和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消除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第(+)项)笫48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值守、报告、处置、投入、装备、储备、避险等管理使用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健全事故响应机制,针对煤矿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等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强化与属地党委和政府沟通衔接,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第(十一)项)第六部分采掘部署第49条新建、改扩建(含变更)矿井的第一水平(采或盘区)开拓布置、采区巷道布置等必须按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符合设计要求;接续的采(盘)区设计,生产矿井的生产采(盘)区和接替采(盘)区,不属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范畴,但须按照现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程规范标准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符合相关规定。(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4.2、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规范生产矿井采(盘)区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19)27号)第一条、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30万吨/年及以上保留生产煤矿采区接替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19)181号)第一、二条。第50条煤矿井巷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矿井开拓(含平碉开拓、平砸1+暗斜井、暗斜井开拓延伸)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作为运输井兼作进风与安全出口,1个井筒作为提升运输进出通道兼作进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作为回风井兼紧急情况下安全出口。(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八十七条)(二)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o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井下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向进、回风巷道,形成全风压通风。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七、第八十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笫(一)项)(三)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主要提升运输巷、主要进(回)风巷、运输和轨道大巷应当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优先选择布置在坚硬稳定岩层中,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瓦斯治理、防治水等,合理确定开拓开采布局和煤层开采顺序,应避免开拓巷道处于应力集中区。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二条)(四)矿井开采深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深度一般情况下,垂深的起算点在平原地区以地面标高起算,在丘陵、低山区一般以最低侵蚀基准面起算,在中、高山区以含煤地层(或主要含煤段)出露的一般(或平均)标高为起算点。对于老矿井的深部,一般以现在井口标高作为垂深的起算点。(依据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煤(DZT0215-2020)8.3.1)(五)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对于矿区面积较大,且受断层、向斜(背斜)轴向、河流、铁路、高速公路等影响,编制论证报省级能源部门同意,可分别单独建立独立的井区。(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7号)第一条第(二)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2号)第二十八条)。(六)矿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主要井巷的设计、开拓开采巷道的布置及开采、保护煤柱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设等,必须符合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一百二十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二条。(七)煤矿的设计,当地质资料不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开拓开采巷道布置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二十三条)(八)建设矿井(含改扩建矿井)一、二、三期工程的施工顺序,必须符合规定。(依据煤矿安全建设规范(AQ10832011)6.2.1.7、6.2.1.12、6.10.11、6.3.11、6.6.13)(九)建设矿井、生产矿井的开采深度,埋深超过400m,且煤层上方100nI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符合规定。(依据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2018)第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H一条)(十)突出矿井的开拓开采巷道布置必须根据瓦斯技术参数,区域防突措施等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置,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三条)(十一)矿井的设计、建设、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30、41、48、61条)(十二)矿井井各下车场、桐室等必须符合规定。(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规范50416-2017)第51条矿井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相关规定。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瞑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叫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Inu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52条煤矿企业应按以下要求优化井下生产布局。.(一)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矿井抓好接续水平(采盘区)准备,水平(采盘区)接续交替时间,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二)矿井应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并严格按照水平、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投产。(依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七)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三)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规定。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不得少于5年;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煤量为瓦斯治理达标的安全煤量。(依据: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第三条)(四)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九十五条)(五)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严禁布置对拉采煤工作面。(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五十条解读)(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格局。应将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抽、掘、采”工程接替等统筹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准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和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开拓(准备)区超前于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超前于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保证治灾有足够时间和空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允掘(采)制度以及防突基准点管理制度,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采、掘工作面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范围。(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底(顶)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应对突出煤层预抽瓦斯全覆盖。严格按规定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突出危险性较高,治理难度较大的,要划定禁采区和缓采区。保护层开采应推行无煤柱开采技术,尽量减少煤柱留设。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必须为瓦斯抽采创造有利条件,底(顶)板巷层位选择原则上相对于被保护煤巷平面位置内(外)错不大于50%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少于IOn1。(八)近距离煤层群开采顺序,正常情况下采用下行式开采;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下部煤层的开采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的,可采用上行式开采。(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