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docx
公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及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是指当详细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歼灭。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歼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口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及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峻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是自始、肯定、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D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谓欺诈,就是指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相识而作出的某种行为。比如,有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状况的行为。构成欺诈须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有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相识、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恳信用原则。所谓胁迫,就是以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发生恐惊,并基于这种恐惊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须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有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惊,受胁迫人因恐惊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需在损害国家利益的状况卜.,才会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我们知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同等地位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什么时候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状况呢?就是在被拆迁人代表国家管理财产的情形C比如,国有企业搬迁,某些事业单位的搬迁、某些市政机关的搬迁等等。对于这种状况,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被拆迁人可以主见该合同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无效的缘由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协作,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实务上,合同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的状况相对少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状况,在实践中数不胜数。比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也有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及其他人串通,共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损害国家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都可导致合同无效。当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主见合同无效的同时,应供应相关证据。(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订立赠及合同,目的在于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等。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该类合同应为无效。这种状况在实践中也许多见。比如,拆迁人为r亲友的利益,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让其亲友在拆迁范围内租赁处房屋。然后以承租人的身份要求安置。拆迁人便假借安置为名送给其一套住房。表面上别人是看不出有什么违法之处,事实上,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都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任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肯定无效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r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违反公允竞争的合同,违反劳动者爱护的合同等,均应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又称违反强行性规范,从法律类别看,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行性规定和随意性规定。强行性规定解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解除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适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种,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无效。(六)格式条款及免费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货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拆迁人在订立合同时,假如加上免除其责任、加重被拆迁人责任、解除被拆迁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比如,对于安置的房屋没有达到质量平安标潴的,和自己无关等等,这种条款都是无效的。二、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缘由,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其种类有:(1)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品失公允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卜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重大误会是指由于当事人自身的缘由,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错误相识,包括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安置用房、搬迁期限等事项发生错误相识。显失公允,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允,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导致可撤销的状况。比如,拆迁人强行压低补偿价格,按运用面积补偿而不是建筑面积等。这种不公允的补偿安置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欺诈、胁迫在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在此暂不赘述。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卜订立的合同,就是指利用对方的犯难境地,使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人从中受益的行为。这种状况也可导致合同无效。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他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歼灭的权利。因撤销缘由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对于因重大误会而引发可撤销的,误会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允中,遭遇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的歼灭的缘由包括:(D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给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不能主见合同可撤销。什么是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卜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G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卜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歼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错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错权。”、可变更、可撤消合同概述因重大误会或者显失公允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所谓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己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能够被撤销的合同称为可撤消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上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可以由撤销权人恳求撤销,撤销权人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某些内容。如适当调整标的物价格,适当削减方所担当的义务。通过变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公允,在变更的状况下,合同仍旧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的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或者显失公允的状况卜.,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恳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歼灭。可是民法通则仅将两类意思表示不其实的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而将其他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而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卜订立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方利益的状况下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2,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消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确定。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旧是有效的。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错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仍旧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任何方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消的因素为由而拒不想行其合同义务。(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的区分1、违反合同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有效要件,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了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具有严峻缺陷。2、节事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仅享有恳求权,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恳求,而确认和取缔无效合同的权力属于国家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即使当事人不恳求,审判机关至审理案件时发觉合同有无效情形的,也有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错权和变更权,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法律把确定这些合同命运的权利给r当事人,当事人恳求变更的,审判机关无权撤销。3,效力不同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前有效,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权出于法定事由歼灭的,该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只能自始无效。二、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类型()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重大误会,指合同的当事人由于本身的缘由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相识上的显着缺陷,其后果是使其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达不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误会可以是单方的误会,也可以是双方的误会。误会通常具有如卜.特征:1、误会是当事人内心愿思的缺陷。误会是因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的相识发生错误而产生的,其缘由可能是当事人缺乏及合同有关的必要学问、技能和信息.,也可能是缺乏必要的实力或阅历。但当事人所表现出来的意思及其内心的意思是样的,只不过其内心的意思本身因发生误会而及真实状况不符,误会本质上是当事人内心愿思的缺陷,而不是有意隐瞒真实意思的行为.2、误会是对事实的不正确假设。误会是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设,而不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误会,因为权利义务是基于事实约定的。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以卜.简称“看法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相识,使行为的后果及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依据该条规定,被误会的事实包括:(1)合同标的物,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质殳、规格和数量等;(2)合同主体,即对方当事人的资格、名称等;(3)合同的性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卜.简称"通则")规定的"错误"也包括”对法律所作的不正确的假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对对方国家法律的理解错误是时有发生的,而“看法”是对国内法的说明,无需特殊强调。3、误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在事实的不正确假设。比较”通则"及"看法通则"的优点是规定了误会的时间要素,其重要性是保证了重大误会的适用不会动摇诚恳信用原则。"通则”规定的时间要素是:(D必需是订立合同时的误会,在订立合同后不存在误会,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合同后发生的事实如市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2)必需是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在的事实的误会,对于当时尚未发生的事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能作为前景来推断,至于将来的事实原委如何,当事人在许多状况卜是难于左右的,假如发生了始料未及、估汁不够的情形,是没有预见,而不是误会。4、重大误会是使误会方遭遇了重大损失的误会。误会及欺诈不同。被欺诈方对事实也有误会,但这同欺诈方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有因果关系,是对方欺诈造成的。而误会是误会方因自己的疏忽造成的,相对方至多是为误会供应r条件,在有些状况下,相对方也有误会,合同是因为双方误会而订立。就是说,误会方的相对方是善意的,这是同欺诈的根本区分。误会也不同于误传。在误传的状况卜.,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在传达过程中的失误造成r错误.而误会完全是由误会方自己的缘由所造成的。(二)显失公允的合同显失公允的合同,是指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阅历的状况卜.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严峻不对等的合同。它之所以被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因为其违反了合同的公允原则。显失公允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I、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允。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特殊是双务合同)要求巧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同等、等价和公允的原则。而显失公允的合同,方担当的义务明显比对方多,而权利却明显比对方少,经济利益严峻不平衡。2,方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价款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动的酬劳标准等。3,受损失的方是在缺乏阅历或者紧迫的状况卜签订的合同。行为人或因为无阅历,对合同的内容缺乏正值相识的实力,或因为某种急需及其他紧急状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因此对受损失的方而言,是在不自愿的状况下接受的。显失公允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有意利用其优势或者有意利用一方当事人的轻率、无阅历等订立合同。所谓无阅历,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阅历或交易阅历,不包括欠缺特殊的阅历。个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允,必需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三)利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它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不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若损害的利益是国家利益之外的集体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则属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受损害方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既可以撤销合同而使其无效,也可以变更合同的效力,即变更合同的内容,还可不行使撤销权,使合同保持有效。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境况或者紧迫须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允的条件并作出违反真实意思的行为。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者紧迫之时逼迫对方;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者紧迫不得已而订立合同;3、乘人之危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允具有亲密的联系,乘人之危的行为经常导致显失公允的后果,显失公允的行为也可能是由于乘人之危而造成的,但两者不能等同,显失公允是以双方所获得的利益可以计为前提的,而乘人之危则可适用于利益木身难让量:的状况;显失公允并非均由乘人之危所造成,也可由利用对方无阅历或者缺乏推断实力所引起。三、合同被撤销、变更的法律后果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产生如卜法律后果: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履行终止;被履行r的红原原状;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致他方损失的应予赔偿。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之债歼灭,产生新合同之债,即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取代原有的合同内容。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得再按原合同履行,而必需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但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且不影响当事人恳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一、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欺诈是一方有意欺瞒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相识。如湖南省粮油对外贸易公司及海南中香公司订立1500吨加拿大进口油菜籽购销合同,约定粮油公司自带银行汇票去海南付款,粮油公司开出328万元银行汇票后,按其要求夏印传真至中看公司。此后不久,粮油公司在中香公司的一再要求卜.,派业务员去海南向中香公司出示汇票,以说明其有付款实力,但中香公司在验证汇票时调包,并在三天之间将300万元提现。胁迫是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干脆施加损害相威逼,使对方产生恐惊而及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我一法律顾问单位欠一单位60万元,对方托付黑社会收债,年的利息是20万,遇迫其写了份还款协议,并以此起诉。新合同法加上了损害国家利益,如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难以认定,如损害的是国有企业,还比较好认定,如损害的是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怎么认定?其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甲将上地转让给乙,乙又将土地转让给丙,为少交契税,甲及丙签订份假的土地转让合同,将土地运用权干脆过户至丙名下。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躲耿债务,将优良资产低价卖给有利益关系的个人及单位,然后破产。请债权人吃吨饭,清偿比例为零。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和善风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值竞争。详细案例为:前段非典时期高价药品的买卖、欠赌债的协议等。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则有两类,一类叫随意性的规定,如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条款。类叫强制性规定,如有应当怎样做、必需怎样做、不得怎样做、禁止怎么做等文字的,只有违反r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3、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行使撤消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它有三种类型:第一重大误会的合同,误会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学问、技术、信息或阅历而造成的,如他人送只金牛给你,你误认为是镀金的,将其按废铜低价卖给他人。其次显失公允的合同显失公允的合同一股是在一方缺乏阅历或紧迫的状况下订立的,如我家装修时买块装饰板,说要400多元,还价为380元,后来发觉100元就能买到。依合同法规定,显示公允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允。第三实行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前面已讲。这里及无效合同的区分就在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境况或紧迫须要,使他人违反其真实意思而作出的行为。如某处遭水灾,一些人趁机r价售矿泉水。上述撤销权的行使人为重大误会合同中的误会人,显示公允合同中的受害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的受害人。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即须在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一、合同自始无效。其次、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三、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第四、不再履行。第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是发原原状、不能复原原状或没有必要发原原状的,折价补如财产已灭失无法返还,或者财产已被运用几年等。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第六、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5、代理效力(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代理人担当责任,即这个合同对代理人有效。(2)、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人行为有效,从字面上看,即表面可以望见的代理。例如:我公司及另一个公司淡一笔业务,及我方联系的,是一位副总经理,合同谈了近半年,最终才谈成,对方的副总经理签了名,后来合同没有履行。我方去找对方,对方说合同没有签订,签名的副总经理在签合同前已调走。但我方认为:我方始终是及这位副总经理谈,对方又没有通知我方他已调走。故我方有理由信任该副总经理有代理权。为什么设立这制度呢?因为许多合同都是代理人去签的。假如大家都不同代理人签合同,市场经济就受到阻碍。当然,假如当时对方盖r章:,也就不存在代理问题。(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这事实上指的是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80年头凡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都是无效的,90年头中期后,只有超越法律规定须要有权部门特殊许可的合同才无效。现行合同法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超越经营范围一方随意让合同无效。五、合同的履行。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依次的,应当同时履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有两个条件,是基于同一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二是两项债务之间要有对价关系,如上海某公司发往长沙某公司60多万元的电脑设备,因设备包装拆开过,长沙公司不要货,要求退17万元预付款。后来双方因谁应先退货或先退款争吵不下,产生纠纷,这里就有个对价问题.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依次,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抗辩权也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并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主要义务。假如先履行方交了设备,但没有交说明书,后履行一方以此为由不付款,那就是违约。3,担心抗耕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详细情形为:第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其次、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躲躲债务:第三、丢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实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刚好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复原履行实力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4、代位权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主要是为了解决三角债务问题。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为:第一、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劳动酬劳、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等。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W)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卜列合同,当事人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C第五十五条有卜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歼灭:(一)具有撤销权的W1.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错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