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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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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5.3.docx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省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定义解释】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或综合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综合工程是指包含了两项或两项以上专业工程的工程,综合工程分包只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条【定义解释】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第五条【总体要求】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并鼓励集约化、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管理职责】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加强指导、协调。厅公路局在厅指导下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管。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环保、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第九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设置合同管理专业岗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监理施工标段的分包活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第十条【承包人管理机构】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第十一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贲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第十二条【分包人职责】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工地试脸室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设立并开展试脸检测工作,专项工程分包人可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第三章分包条件第十三条【分包范围】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专项工程和综合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劳务再行转让。第十四条【分包人资格条件】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五)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第十五条【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分包资质要求】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应具备与承担内容相适应的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各类资质可承担的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专业工程分类见附件I-Io【专项工程分包资质要求】专项工程的分类及分包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2o第十六条【多项专项工程的分包】承包人将一个专业工程内的两个以上(不含两个)类别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本细则中关于该专业工程分包条件。第十七条【特殊工程的分包】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第十八条【投资人自行建设工程的分包】投资人自行建设项目的分包,除符合本分包规定外,还应符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当本分包规定与通知中相关要求不一致时,执行通知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分包要求】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第二十条【投标文件分包要求】承包人对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拟实施的分包计划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需变更的,承包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租赁】承包人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组织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承包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设备出租方提供具有操作或维修资格的机手和修理工。承包人需要设备出租方提供其它辅助人员的,应当另行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与按照本细则规定设备租赁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分包人的选择】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第二十三条【分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一)投标文件中已经确定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监理人核交与发包人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1.承包人项目经理部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3),报监理人核查。2 .监理人组织核杳。监理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内容及分包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核杳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分包;3 .发包人备案。经监理人核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新提出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行审批制,监理人审查与发包人审批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1.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批准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2 .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明确审查意见;3 .发包人审批。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报批,由发包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分包人责任】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劳务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5)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第二十六条【劳务合作企业内部管理】劳务合作企业应当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施工作业组织、技术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义务。第二十七条【劳务合作责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劳务工资管理】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劳务作业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笫五章行为管理第二十九条【转包行为】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三十条【违法分包行为】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备案的;(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八)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三十一条【劳务合作名义的分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一)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分包人)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分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法劳务合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劳务合作:(一)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的;(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企业违规作业的;(三)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次交由他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分包单位信用评价】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笫三十四条【材料采购】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第三十五条【履约担保】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第三十六条【税收抵扣】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第三十七条【分包单位业绩】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枪查;(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实名投诉和检举。投诉承包人及分包人的,由项目法人负责受理;投诉项目法人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受理。投诉受理单位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程序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定义解释】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投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企业,是指从承包人或分包人处分包劳务工作的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四十一条【合同条款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分包的条款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第四十二条【解释权及生效时间】本细则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高速公路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川交(2006)79号)同时废止。1-1四川省公路工程意工分包专业工程资格条件编号分包专业类别分包人资格条件安庆要求(一)踣基工程陇筑业企业赞质标准培基工程专业费反(二)路面工程建筑业企亚资质标准路面工程专业费质(三)桥梁工程寸筑业企业费质标准桥梁工程专业费质(En遂道工程£苴筑业企亚资质标准作道工程专业费质(五)交通安全及沿线设施交通安全设题£跳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公路安全设枢分项费质通信系统工程K速筑业企亚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费质监控系统工程上窿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费后收费系统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叠质小梁隧道健康监测、通风、通信等机电二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签订时间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签订时间: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表号承包人名称标段分包人名称分包合同号分包合同金额施工工期拟分包工程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拟分包工程范围是否为投标文件约定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标段的以下专项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资格条件经自查符合规定,分包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现上报分包人情况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查备案°附件:1.承包人自查情况报告;2 .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件);3 .分包人资格条件资料:a)分包人营业执照复印件;b)分包人近年内类似工程施工业绩;C)投标文件中填报分包计划;d)其它材料。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施工企业(章):年月日监理人审查意见:年月日发包人审批意见:年月日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件)劳务合同编号:工程项目:合同段:甲方(承包人或专项工程分包人):乙方(劳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合作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名称、地点和劳务内容1.1 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和范围1.3 劳务内容和方式:1.4 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共计人。其中,技工人,普工人(劳务作业人员工种及花名册附后)。2 .劳务费的结算支付2.1 本合同劳务费用采用计件形式,计件单价和暂估数量见劳务计价清单(附表1)。无法计件的零星工程采用计日工形式,计日工单价见计日工单价表(附件2)。2.2 上述单价包括乙方完成对应工程内容和其附属、辅助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所有人工费、乙方自带机械设备使用费、生活用电、用水、用房、管理费、利润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但不含甲方提供的材料费用和机械设备费用。2.3 劳务费结算时计件和计日工数量以甲乙双方签证为准。2.4 乙方办理劳务费结算支付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2.5 有关款项的约定:2.5.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误工,甲方应补偿乙方误工费,补偿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2.5.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项目总(分)包合同专用条款或业主规定的比例在计量支付时提取,在乙方劳务作业全部完成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退还。2.5.3若甲方对本项目实行考核奖惩管理,考核奖惩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5.4甲方每月在得到业主支付的相应工程计量款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劳务费的结算和支付。甲方无故未按时支付劳务款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偿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2.5.5其他3 .工期3.1 本劳务协议工期日历天,自年月日开始至年一月日止。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工作计划进场和退场,进、退场费用由方承担。3.2 在乙方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期满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如需延长乙方工作期限,甲方也应在期满前天书面通知乙方。3.3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任务,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也有权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或自行完成。在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为万元。乙方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乙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4 .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4.1 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名称及允许损耗系数等见甲方提供材料清单(附表3)。乙方应授权专人领用甲供材料,若累计领用量超出理论用量(含允许损耗用量)时,超出部分按上述材料的市场价在乙方当月劳务费中扣回。4.2 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见甲方提供机械设备清单(附表4)0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用好后及时归还,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按重置价赔偿。4.3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到达工地或指定地点之后,发生的场内倒运、装卸、整理、清除等所有劳务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4.4 乙方应自带除甲供机械设备外的其他全部小型工具和专用工具,提供必要的辅助材料。乙方自带的主要机械设备和材料见乙方自带主要机械设备和辅助材料表(附表5)o5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5.1 1乙方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一岁,身体健康状态要求O5.2 乙方人员的劳动合同由乙方与其签订,建立员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给甲方备案,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5.3 3乙方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书。乙方应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4 乙方应对劳务人员实行标准化班组管理,甲方对各劳务班组首次作业实行首件认可制考核,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清退。施工工程中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班组,须重新考核上岗。5.5 乙方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一名委托代理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作为有效签字人,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5.6 乙方应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克扣员工工资,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工资,甲方在垫付其应得工资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O5.7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方购买,其费用由购买方承担。5.8 其他6 .劳务作业管理6.1 1乙方承担的工程内容,不得再行转让或肢解后转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的一切贲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6.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乙方应无偿返工,并每次处以一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问题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3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格式和要求及时报送完整的资料给甲方,配合甲方办理中期计量支付及交工验收。6.4 甲方应在乙方开工前天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同时进行技术、安全施工交底。7 .安全管理7.1 乙方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2 甲方的施工方案和现场指挥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其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7.3 乙方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协助并服从甲方进行安全管理。7.4 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等,整改不力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偿损失。7.5 (现场安全设施的投入等)8 .附则8.1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应按()项解决:(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8.2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其余副本报监理人和发包人。8.3 3双方商定的补充条款:(1)(2)8.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1 .乙方投入关键人员表2 .乙方自带主要机械设备和辅助材料表3.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签订时间: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签订时间:附表1:乙方自带主要机械设备和辅助材料表工程名称及合同段:劳务单位:一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附表2:乙方投入关键人员表工程名称及合同段:劳务单位:序号岗位或工种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号到场时间备注备注:特种作业人员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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