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研究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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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研究与分析.docx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着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平安有序运营,爱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第四条国家激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招,为社会公众供应平安舒适、便利快旋、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须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党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奏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等影晌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务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项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木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卜.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状况进行考核评议.其次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看法。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连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书目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第十一:条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1.»J步竣工、同步交付运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后道路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置首末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军专用道,设置公共汽(ED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凯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看法。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第十七条城后公共交通设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十八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谙,并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驾驶员;(五)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平安管理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第I九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跛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资任事故记录,并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时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修理和平安应急学问考核合格。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平安应急学问考核合格。其次卜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须要,开拓、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开拓、谢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若法。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出行目的、出行方苴等交通信息,并作为开拓、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参考。其次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件。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干脆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其次卜二条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芳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应当包括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数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外观、车型、票制、票价、服芬侦垦、平安应急措施等内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优化线路、提高服务质量等须要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其次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制定和实施作业安排,合理调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其次十四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别状况须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走向、站点或者运营时间的,有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告。其次十五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留惇、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经批准变更、留惇、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其他缘由不能正常运营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刚好实行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其次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须要持续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持续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平安管理等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换发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销其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其次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山.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其次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部分赐予补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担当老年人、娥疾人、军人、学生实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赐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前两款规定的补贴、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次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乘客乘车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的相关费用列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成本。第三十条城M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城if?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车容整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购置,更新赐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激励运用清洁、节能和便利残疾人上下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规定位置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营服务标识.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照;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管理人应当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正常运营,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场站。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运营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史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补偿,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招标,持续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和撤销有关运营许可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逾期不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友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投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拓第四章运营平安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仃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平安监督管理职贵,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质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费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平安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教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城由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平安乘车和平安应急学问宣扬教化工作,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平安应急学问。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费任制,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动态监管,开展平安检查,消退事故隐患,切实履行好运营平安主体贡任。第四十一条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平安监测系统等平安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营,并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备必耍的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平安检查等器材和设备。负费城市凯道交通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平安监测系统以及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平安检查等平安设施、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测、修理、更新和改造,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第四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航道交通平安爱护区,爱护城市轨道交通及设施的平安。在城市轨道交通平安爱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平安防护方案,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作业。第四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以便于乘客知晓的方式公布禁止携带物品的书目.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实行必要的平安检查措施。第四十四条发生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的紧急状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马上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刚好实行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平安警示标记,平安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罂、平安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平安应急设施、设备的完好。第四十六条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进行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第四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听从管理,依据规定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平安和乘车秩序的行为.第四卜八条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击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撰撞设点:(二)携带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平安的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三)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强行上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四)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Gi)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六)干扰亚驶员、乘务员的正常工作;(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的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工作人员发觉上述行为应当刚好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马上报警。第四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直处扰乱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平安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即交付正式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货令停止运营,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单位和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分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乘务历、调度员等从业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奏令改正,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资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卜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竣的,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擅自从事线路运营的:(二)未依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的;(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货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许可证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卜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在变更、行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马上向社会公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卜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卜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货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规定位置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营服务标识的;(二)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声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管理人无正值理由拒绝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场站的;(一)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进行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仃下列情形之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平安警示标记、平安疏散示意图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货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收的,吊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许可:(一)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二)未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安装灭火器、平安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平安应急设施、设备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耳1.位未为城市坑道交通运营配备必要的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平安检查等平安器材和设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货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卜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奏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负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对城市轨道交通平安监测系统等平安设施、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测、修理、更新和改造的;(二)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由城市.轨道交通平安爱护区内进行作业的。第六卜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干脆负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贵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赐予处分:(一)发生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的紧急状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有关工作人力未马上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二)发生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的紧急状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有关工作人员未刚好实行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惩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员的主管人m和其他干脆贡任人员依法赐F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监惇管理职责的;(二)不依法隹处扰乱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平安的行为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依据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供应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综合换乘枢纽、首末站、中途停靠站、停车场、保养场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以及调度(限制)中心、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专用设施等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