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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汇编2019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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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汇编2019年版.docx

    黄山市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汇编(2019年版)一、行政许可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2、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二、行政处罚1、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16)2、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裁量权基准(20)3、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22)4、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25)5、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28)6、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32)7、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35)8、对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裁量权基准(37)9、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务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39)10、对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处罚裁量权基准(41)11、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服务内容、公示从业人员号、照片、公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处罚裁量权基准(42)12、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裁量权基准(44)13、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赛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的处罚裁量权基准(46)14、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裁量权基准(49)15、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裁量权基准(51)16、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裁量权基准(53)17、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55)18、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裁量权基准(57)19、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60)20、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64)21、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裁量权基准(68)22、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3种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70)23、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等六类行为的处罚(74)24、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提供虚假信息,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提供职业介绍、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处罚裁量权基准(78)25、对缴费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的处罚裁量权基准(82)26、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裁量权基准(84)三、行政确认1、社会保险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7)2、工伤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9)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2)四、行政裁决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5)五、其他权力1、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IOO)2、集体合同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4)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8)4、专业技术职称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1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度审批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度审批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徽州区人社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行政审批类第1项,项目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度审批。一、监管任务加强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多种监管措施,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度。监督检查对象为本区取得准予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二、事中监管(-)流程监管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非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二)监督检查1、检查内容(1)执行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期办理复审手续,获准执行非标准工时制相应岗位的员工是否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以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是否受到保障。(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2、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检查;(3)事后监督抽查。3、检查措施(1)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2)年度检查:人社部门每年对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3)事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许可单位总数的25%。(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三)事后处理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信用监管建立完善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度审批档案,对不依法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度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三、保障措施(一)受理投诉举报设立受理投诉举报制度,负责受理的人员应及时安排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投诉举报。(二)案件查处负责处理的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投诉举报的事实情况,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三)法律救济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明显异议或认为处理不当,工作人员处理有误的应当说明情况,否则应进行复查。投诉举报人对行政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法院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四)社会监督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度审批的程序及结果应及时对外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事后监管1、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罚。2、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以不加班加点为由扣减劳动者工资或辞退劳动者的,应要求单位予以整改。3、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在未经批准的岗位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或经批准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等工资报酬,应要求单位予以整改。4、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五、责任追究(一)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行政许可的,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主要法律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5、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劳动厅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五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徽州区人社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行政审批类第2项,项目名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一、监管任务区人社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监管措施,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安全运行。二、事中监管(一)流程监管。L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机构类型、从业人员资格类型、机构规章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2 .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检查、询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3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等。4 .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5 .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二)监督检查。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否合法。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3.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4.是否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注册资金是否不少于10万元。(三)认证后跟踪检查。区人社局依据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经其认证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L是否具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条件。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登记等是否符合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3.从业人员变动是否符合规定。(四)抽样检验。区人社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对象进行抽查。主要包括:1.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抽查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抽查3.区人社局定期公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抽查的结果。(五)建立监管档案。区人社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L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变更记录页或批件。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地址和相应办公设施。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证明。4.职业介绍服务相关业务资料。5.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6.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材料。7.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相关资料。8.服务对象回馈材料。9.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12.其他应列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档案的资料。(六)信用监管。建立完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服务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七)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人社局与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机制。(八)事后处理1,个人和组织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区人社局举报,区人社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联系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违规违法服务机构,严肃查处散布虚假违法广告及乱收费等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责任追究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四、保障措施(一)实施“审批查”改革。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区乡两级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三)加强人员培训。人社局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五、主要依据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徽州区人社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行政处罚类第1项,项目名称为“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基准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2 .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 .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5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6 .胁迫、诈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7 .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8 .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J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基准为:(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2 .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 .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5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6 .胁迫、诈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7 .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8 .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徽州区人社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行政处罚类第2项,项目名称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J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裁量基准为:(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徽州区人社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行政处罚类第3项,项目名称为“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裁量基准为:(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IOOO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J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裁量基准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IOOO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徽州区人社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行政处罚类第4项,项目名称为“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裁量基准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L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的,处瞒报金额1倍以上不超过L5倍的罚款。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达到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处瞒报金额1.5倍以上不超过2.5倍的罚款。(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瞒报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裁量基准为:(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L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的,处瞒报金额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达到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处瞒报金额1.5倍以上不超过2.5倍的罚款。(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瞒报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徽州区人社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行政处罚类第5项,项目名称为“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J根据上述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裁量基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1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1项规定的,处IOooo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项规定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二、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处理产根据上述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裁量基准:(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1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1项规定的,处IOoOO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项规定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徽州区人社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行政处罚类第6项,项目名称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一、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J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裁量基准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L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情节严重的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吊销许可证。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J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裁量基准为:(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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