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范例.docx
论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之父亲,原,:/anyw摘要:同权论认为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同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制度保障说则将高校自治视为对学术自由的爱护,制度保障说精确界定了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对我国高校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关犍词:高校自治;学术自由;同权论:制度保障论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是两个关系亲密而又简洁混淆的概念。一项时二战后美国高等教化的分析认为,假如被法律或公共观点支持,学术自由可以在高校自治缺失的状况下存在。但是又有状况显示有些外部预会或明或暗地侵蚀学术自由,高校自治TF助于维护学术自由的精神和爱护这种自由免于外部的攻击。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都是建立在“传播和创建高深学问”这高校内在逻辑的基础上的,但二者之间具有何种内在关系却始终存在争辩,二者同权论和制度保障论就是两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本文试图在分析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澄清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一、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渊源“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闭,高校争取自治是从建校时起先的,在中世纪产生之初,高校就产生了自治的诉求。高校具有国际性,其成员来自世界,主见普遍教学的自由,它的领域是基督教世界,而且冲破了城市的范围。高校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与教会、王室甚至是一般市民进行斗争的过程,斗争的手段是罢课和迁校,斗争的结果是而校有了自己的特权。而学术自由概念的产生则要晚的多,作为高校探究真理的原则学术自由苜先被德国高校接受,其思想奠基者是洪堡、施莱尔马赭和班裕特等人,认为高校必需将探讨提升到与学问传授同等重要的地位,而要开展学术探讨就须要确立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隙。这思想渐渐形成经典高校的基本理念并被欧美高校普遍认同。学术自由在最初仅仅限于学校内部,是学校自身的行为,却无法防止来自外部力气的侵害,因此须要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到了20世纪初期,则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很多国家的宪法和教化基本法起先明确保障学术自由。因此,从历史上看,高校自治的理念和制度先于学术自由而产生。二、二者同权论二者同权论把学术自由视为高校的基本权利.高校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体,高校自治是一种团体性的学术自由,是学术自由的合理延长和当然结果。的确,随着学术自由权内涵的发展,权利主体已经实现了从学者向一般公民、从个体向组织转化的过程.很多国家将学术自由的主体扩展到了包括高校在内的机构,把学术自由视为高校的基本权利自由情理之中。同时,这种观点立足于自由主义的精神,为高校自治供应种自然法上的正值性,使学校在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中能够形成种对峙而又互动的良性格局f3,更易F干脆明确的论证高校自治的合法性依据。不过,把高校自治权干腌等同宪法学术自由权,存在很多不足:门冼,掩盖了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之间的内在关系。高校自治以实现学术自由为旨归,具有手段性价值。与学术自由权的实现之间是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并非等同关系。相反,假如所高校自治的主体是学校的行政系统,反而可能会带来对学术自由的损害。事实上,学术自由并不必定产生高校自治,高校自治也不必定以学术自由为最终H的。高校自治不包含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等权力诉求的意义,而是指高校作为一个学术组织为避开外界干扰而提出的屈;高校整体须要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权力诉求,高校自治有可能损害学者个体的学术自由。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学问分子进入学院化的高校校内后,高校里烦琐的规定成为最麻烦的学术障碍,??大大限制了学者们的独立人格和学术自由。问因此,当高校自治行为损害到了老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时,应当受到限制,高校自治作为手段并不是无限的。高校自治要受到国家合法性的监督,使得高校自治在爱护学术自由、学习自由以与高校成员其他宪法性权利前提下绽开。其次。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二者的内容并非完全等同。般认为,学术自由的内容包括学术思想自由、学术探讨自由以与探讨成果的传授、沟通与发表自由等三个方面.而高校自治则是指高校必需由自己的机关独自负责并且不受国家之指示以完成事务之意,亦即高校之管理、运营系委诸高校内部之自主性确定。嘲高校自治内容上则要丰富的多,从实体和程序角度来看,高校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从自治权的分立和运行来看,乂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监督权:从详细内容来看,高校的自治权包括人事的自治、学生选择的自治、教化课程确定的自治、探讨安排确定的自治、财源安排的自治等。再次,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二者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学术自由权的主体一般适用于全体国民,但高校自治的主体却有很大差异。德国高校自治权的主体主要是教授,形成了教授治校的高校自治模式;而美国则形成了黄黍会领导卜的高校自治模式。我国教化法规定办学自主权的主体是高校。而高等教化法中主体是高校和校长,而没有作为高校重要构成人员的老师和学生,特殊忽视了学生的权利,但在大陆法系很多地区,学生始终处于高校构成主体的地位。可见,在学校这一集体之内,仍旧存在着自治权主体的弟别,而这一差别可能使之对学术自由的保障功能也会有所不同。三、制度保障论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初由德国威玛宪法时期学者施密特将其体系化,意指在宪法规范之下,某些具有特定范防、任务与目的的制度应为国家宪法所承认,受到宪法的特殊爱护,立法者不能通过立法而将其废弃。制度性保障的功能在于避开某些先存性法律制度免受立法者废弃,这是一种消极的制度性保障。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制度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法律制度,而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制度性保障是以肯定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所保障的乃是管理与评价种被形构、组织乃至被界分的详细法律制度。制度有.别于自由权利本身,制度对于个人自由的爱护与强化则具Tr补充的功能,因此制度性保障的结果可形成对某些自由权利的连接性、补充性的保障。其二,制度性保障的客体是既存的法律制度,是现行宪法制定之前即已存在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制度文明建设的结晶,运行多年,且有组织、结构上的表征,并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保障,其核心部分必需予以敬重,其三,制度性保障的前提是相关法律制度必需有宪法连接点。传统的法律制度只有被宪法纳入时才能获得制度性保障。“经由宪法法律的规范,特定制度可以获得特殊的爱护。此种规范的目的在于使立法者无法以单纯法律的方式废除此等制度。"网其四,制度性保障的内容是立法者不能对已经纳入宪法范畴的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加以侵害。立法者在对某一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时。必需敬重现存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如需废充该法律制度,则必需启动修宪程序。当然,宪法对该类制度的保障并非保障这些制度的现状,而是保障这些制度的本质内容,国家可依据立法对这些制度的周边部分进行界定和变更,但不行侵害其核心部分。依据制度性保隙理论,高校自治在作为传统制度受到宪法爱护的同时,乂成为宪法基本权利,从而得到宪法的双重爱护:在消极层面,防卫立法者创设法律侵害高校依据学术本质须要而应享有的自治制度的核心部分:在主动层面,则可以要求立法者主动创设法律时高校自治进行确认,并通过详细的制度去实现和爱护高校自治。基于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德国传统的高校自治制度与作为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建立了紧密的连结。依据主动性制度保障理论,一方面要求立法机关创设的法律不得侵害高校依学术本质须要而应享有的自治权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立法机关主动创设法律而高校自治进行确认,并通过详细的制度去实现和爱护高校自治。还须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高校自治不仅是对高校构成人员学术自由的爱护,而且是对高校作为个独立主体的学术自由的保隙。学术自由为基本权之,其权利主体除从事学术探讨之个人外。还包括高校本身。倘使只7i从事探讨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基本权,而高校并不拥有T此项权利,则国家对广高校干预,例如限制高校图书馆保澈图书种类。仅能当其干腌影响个人探讨活动时,个人才可以主见学术自由的爱护,而高校本身并不能干脆、马上地援用基本权防卫功能,不啻为国家供应一个间接、但是极为有效干预学术探讨自由的途径,明显悖离宪法保障学术自由精神。而且由于现代学术探讨工作早已非探讨者凭借自己毅力和天分所能完成。而往往必需透过探讨机构各种设备与人力的支持始得进行,高校自然而然地就成为学术探讨工作得以开展实现的必要场域,国家除了应消极地不干预探讨者个人学术探讨活动外,更应创设制度以帮助保障学术自由之实现。而高校自治,正是为达成此目标所不行或缺的制度性保障功能。四、对我国高校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制度保障说在德国的高校自治的法理理论中目前处于通说的地位,也得到了联邦宪法法院的认可,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日本,二战前,高校自治制度被视为种惯行,在战后则被视为与学术自由的宪法规定具有亲密不行分的关系,而受宪法的保障。而我国的台湾地区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更是明确认定了制度保障说,如在380号说明理由书中明确指出,“讲学自由之规定,以保障学术自由为H的。学术自由之保障。应自高校组织与其它建制方面,加以确保,亦即为制度性之保障。为保障高校之学术自由,应承认高校自治之制度,对于探讨、教学与学习等活动,担保其不受不当之干涉,使高校享有组织经营之自治权能,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同在大法官林永谋、杨慈英的协同看法书中也指出,“高校自治既系源自学术自由之本质,则宪法'第十一条关于讲学自由之规定,在实际f司题上。当系指高校讲学之自由,故就此意义言,高校自治可谓系对于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从而其侵害高校自治行,即为侵害宪法'第十条讲学之自由;且此制度性保障并不变更高校老师基本人权保障之意义要属当然。'高校法'第条其次项规定:'高校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隙,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即系上开宪法对讲学自由即学术自由以与由此衍生之高校自治所为保障之主动的法律性宣示。"嘲当然,对制度保障说也有不同声音。在日本,制度性保障受到严厉批判之处在h制度性保障过分强调制度的核心内涵,反而对于不是核心内涵的制度会倾向于让法律随意更改,弱化了所想要保障的制度或基本权,另外制度性保障的概念过于模糊,有人为操作的空间。在我国台湾,有学者指出大法官引入制度性保障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是面对现实的结果,因为在台湾公立高校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无法从法人基本权利爱护的角度来维护高校的学术自由,只好改用制度性保障这种说理方式。制度保障说并非是对等同论的修正和发展,事实上二者之间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制度保障说是德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肯定应急的功利目的,不过,制度保障说相比于等同论正确界定了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之间的手段和目的关系,对于学术自由的爱护具Tf重要价值,这也是制度保障说虽遭非议但却没有被代替的主要缘由。我国虽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术自由权,但在建构详细的权利爱护制度方面却存在很多不足,使得学术自由权有沦为纸面权利的危急。特殊是对高校学术自由的爱护方面,没有建立一种制度性保障措施来实现学术自由,甚至没有提到高校自治,只在高等教化法中规定了办学自主权,自主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高等教化事业性质相识的一种持续,是政府在有限的范围内让渡给高等院校的一部分教化行政管理权,甚至只是国家默认的一种赏赐。所以,在人们的意识中,它是下放的而非高校应有的权利。更为致命的是,这种自主权并不是出于对学术自由的保隙,而是为了维护学校秩序的管理权,正是办学自主权与学术自由的这种疏离,使得自主权反而可能损害学术自由权。比如隹邹柳娟诉教化部案中,法院认为华中科技高校未评聘邹柳娟为教授属该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及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在我国高校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借鉴制度保障说,将办学自主权视为老师和学生学术自由的保障手段,并以此为基础来配置学校权力,并将学术自由的实现作为推断办学自主权的正值性的依据。关r我国高校学术论文评价标准的探讨if:anyw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内高校为/,增加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纷纷出台一系列关于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阐述r该类评价标准的现状,并对其今后改革的方向进行了较为深化的探讨。关键词:高校:学术论文:评价标准科研是各类教化形态必需开展的重要活动.学术论文作为科研成果的内涵,既体现科研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创新实力,也反映高等学校的教学力气,是衡最高等学校办学质成的重要指标,为激励广阔教职工从事科学探讨的主动性,增加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国内各高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学校教职员工发表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以此对其进行嘉奖,并取得了肯定的成效,但由不同学科的自身特点,造成发表论文的难易程度不同,以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相识甚至是误区,如何把评价标准做到公允、公正,对于学校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1.学术论文评价标准的现状目前,我国学术评价体系仍是采纳量化(等级化)考评制度,主要看所发表论文的数量与发表刊物的等级,却忽视了对论文本身质量的评价.这种制度既是自动认可学术垃圾和学术腐败的制度,也是自动缓慢降低中国科学技术水平和鉴别力的制度,必定会导致很多科研工作者为了达到评职称、完成科研任务等目的,而尽信多做达到最低要求水平的探讨和多发表达到学术刊物最低要求水平的论文.例如在评价标准中突山“SCI论文”,目的是激励中国学者到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加强与外围同行的沟通,其初衷不行谓不好,但是一旦把发表SC1.论文的数量做为获得学位、评职称、评院士、申请科研基金、评价学校学术成果等的一项重要指标,甚至因为发表一解SC1.论文而获得数千、上万元的物质激励,这种过于简洁化的评价方法使得国内一大部分高校盲目追求论文的数量,很多中国科研人员挖空心思地增加自己的SC1.论文数,或一稿多发,或特地找一些被SC1.收录、但是发表门槛很低的期刊投稿.甚至有些科研人员为了增加论文数量,把i篇原来可以发在而级别期刊的论文拆分为多篇,发在低档次的期刊上,这些行为必定会导致“垃圾”论文众多,水平普遍低卜.,其结果将膨响我国在国际学术界上的声誉和地位,使我国学者在国际上的形象受损,在以王绶官等35位院士联合署名发表的文章“正确评价基础探讨成果”一文中也明确提出“对探讨论文或著作的评价存质和最两方面的问题,息体说来,首先应考虑的是质,其次才是量“«,国内对论文评价还存在个误区,认为论文评价就是期刊评价,只要发表在高水平期刊上的论文质量就高:相反,在低级刊物中的论文就一无所取,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想法,不能简洁地把论文评价等同于期刊评价,虽然两者有若极为亲密的联系,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指标评比出的学术质量高的期刊对发表的论文具有肯定的评价功能,但并不能完全代替对论文本身的评价。学术论文评价标准的探讨是保证论文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措施,但是论文评价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使得评价工作不行能是精确无误差的,关键问题是要寻求一种能够被普遍接受的有权威性的评价途径,一个可量化又不假化的评价准则,在这方面还有很多课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尝试.因而建立一种合理的科研论文评价标准势在必行。2.有美学术论文评价标准改革的些想法随着科研水平的提高,长期与外界沟通,人们已经对学术论文转向理性看待,不再一味地追求数量,而更看重:质量,因而现有的论文评价标准亟待改革,以更好地达到公允、公正的H的。(1)学术期刊期刊是学术论文的载体,依据地域可将学术期刊分为国内和国外两种,国内期刊又存在核心与非核心之分,所谓核心期刊是指那些刊载某学科文献密度大,文摘率、引文率与利用率相对较高,代表该学科现有水平和发展方向的期刊.学科性、集中性和代表性是它的三大特点,因而目前很多高校比较看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但其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刊物旦被评为核心刊物后,便不思进取,到处打若核心刊物的招牌,扩大其影响力,而不是思索该如何进步提升刊物的质盘,甚至出现大送的“人情稿”,导致其办刊水平急剧卜降,最终沦落为“垃圾刊物”。由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citationIn.dex,SCD收录的期刊同样也存在着良莠不齐、质量差别很大的问题。虽然期刊评价可以建立期刊品牌,使其具有评价论文学术水平的部分作用,但是,由r各学科发展程度不同、各学科期刊的学术市场的完备性不一,因此对有些学科和有些期刊来说,完全依靠品牌期刊来评价论文的质量仍有不足.我们只能将期刊作为评价论文水平的一个指标,而不能简洁地把期刊水同等同于论文水平。(2)膨响因子膨响因子是美国ISI(科学信息探讨所)的JCR(JoU1.naIcitationReports,期刊引证报告)中的项数据,它是个相对统计量:该刊两年发表的论文在即年的被引次数除以该刊在此两年发表的论文总数,是国际上评价期刊的重要指标,目前国内高校也将其作为论文评价的硬性指标,以激励科研工作者能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这动身点是好的,但显得略于刻板,因为针对不同学科,SC1.期刊的影响因子必定存在差异,有些学科如:生命科学类期刊影响因子都比较高,而数学、制造工程类,IF>1.0的期刊己经算是该学科的顶级刊物了,假如只依据影响冈子的凹马来作为评价指标,必定造成不公允的现象发生,因此变更以往不分学科单纯以影响因子大小评价科技论文的模式,制定一种科学的评价标准刻不待时。美国的期刊引证报告(JCR)依据不同学科将SC1.收录的3500种期刊在内的5000余种期刊分类、统计,让人们清晰地了解到在某种学科内何种期刊的影响力最大,在学科范围内进行影响因子凹凸的比较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这也为我们制定新的论文评价方案供应了思路.能否依据JCR的排名,来确定不同学科高影响区的期刊?在实施论文评价的措施过程中,我们暂且规定影响因子排在学科前10%的期刊为高影响区期刊,而其他的则为般期刊即低影响区期刊,例如: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共有261种刊物被JCR收录,排在前26位的期刊则是高影响区期刊,评价指标力度的差别也应当Tf所体现,拉大差距,激励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期刊的排名每年都在不断变更,因此制定的高影响区期刊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都要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更新,另外,各个高校可以依据本校的学科分布特点,以排在学科前10%的期刊为基数来规定符合自身特点的高影响区期刊,从而制定出更敏症、更切合实际的评价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允、合理。(3)引用次数一篇高水平的学术文章假如“不幸”发表在影响力较低的期刊上(这种现象也是比较常见的),就该否定这篇论文的质量吗?断定一篇学术论文是否高水平,不能只依据发表刊物的等级赐予推断,制定论文评价标准的宗旨是激励发表高质品的学术论文,是嘉奖论文质室而不是嘉奖学术刊名。这点肯定要把握好,不能舍本逐末!高水平的文章即使发表在影响因子较低的刊物上,只要质品高,其被同行引用的次数依旧会很高,所以评判篇论文水平的凹凸不能光从刊登在何种刊物上来推断,还应当注意其被引用的次数,当然在针对某篇论文的引用次数上,要考虑自引和他引的问题,自引就是自己引用自己的文章,而他引则是别人引用,国内有不少学者为提高自身文章的引用率,大量的引用自己曾经发表的论文,但被别人引用的次数确很少,造成其论文水平较高的假象,这一点也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有必要实行措施来解决此类问题,以避开在依据评价标准制定的嘉奖政策中出现不公允的现象.可初步设想:在限定的时段内当他引次数人与或等于自引次数时,能够获得依据引文次数设罡的全额奖金;而当他引次数小于自引次数时,可以设立个系数,该系数区定为他引次数/自引次数,例如:篇文章假如他引次数为0,自引次数即使在高,系数仍旧为次即该文作者获得不到依据引文次数设置的奖金.当然,详细的操作方案各个高校可以在实践中不断优化,使其更趋于合理化.通过论文的引用次数,希望能建立一套有效的评价科研人员学术成就的体系。在2005年就提出了一种定枇评价科研人员的学术成就的新方法一一指数,即高引用次数指数(highcitationsindex),指一个人至多有篇论文分别被引用了至少次,例如,某教授的指数是40,这表示他已发表的论文中,每篇被引用了至少40次的论文总共有40篇,但该指数也存在肯定的局限性,如:并没有考虑到自引和他引的因素,可对指数的定义稍加变更,即指一个人至多有篇论文分别被他引了至少次,希望以此避开出现通过大量自引来提高个人指数的不良现象发生,从而能够更精确地反映科研工作者的学术成就。借鉴国外引文索引的统计方法,我国也逐步建立起科学引文指标体系,如CSCD(ChineSeSCienCeCitatiOnDatabaSe,中国自然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入我国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学、地学、生物学、农林科学、医药T).生、工程技术、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出版的中英文科技核心期刊和优秀期刊近千种,被誉为“中国的SCI”,由南京高校中国社会科学探讨中心开发的CSSC1.(ChinOSOsocia1.SciencesCitation1ndex,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则收录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期刊,作为我国社会人文科学主要文献信息杏询与评价的重要工具.这两种科学引文指标体系的建立将使国内期刊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同时也为评价国内论文的学术水平供应了一个重要的指标。这里提出两个概念:高被引论文和热门论文,前者是美国基本科学指标(ESSenIia1.ScienceIndicator,ESD依据论文在相应学科领域和年头中的被引频次排在前1%以内的论文,从肯定程度上能够体现高校的科研影响力,后者是某学科领域发表在最近两年间的论文在最近两个月内被引次数排在0.1%以内的论文,是衡量科研创新力的指标,热门论文的产生必定说明此论文是适应学科和社会发展要求,具有很强的创新性,这是所高校富有朝气的源动力.对于这两类论文,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力扶持,在相关的评价标准中应当有所体现,这样才能激励广阔科研工作者从事尖端科学探讨的主动性,从而提高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3.结语评种高层次的学术规范,它对学术系统的运行起着关键性的限制和指挥的作用,论文评价是目前学术界和教化界普遍关切的课题,在此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客观是整个评价工作是否有价值的最基本的要素,它关系到广阔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学术的健康发展,假如在这方面不能使人信服,那么就不能达到评价的目的,发挥评价的作用,甚至还有相当大的负面作用。我们既然要制定学术论文评价标准,就应当紧跟时代潮流,把握公允、公正的宗旨,使其科学化、合理化,达到激励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探讨的主动性,烟加学校的科研粽合实力,提高学校学术地位的真正目的,任何评价都是相对的,本文的动身点就是希望能为广阔科技管理人员供应个改进学术论文评价标准的思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集思广益,为我国的科技管理工作做出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