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储备粮轮换与市级储备成品粮和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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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储备粮轮换与市级储备成品粮和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市级储备粮轮换与市级储备成品徽和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徽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3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储备机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维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第二章职费分工第四条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农发行市分行联合下达:组织实施市级储备锻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工作和轮换的收工作;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贵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补贴的审核清算。市粮食和储备局对所属企业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进行行政监管.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资市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等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轮换价差盈利的收缴,并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农发行市分行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承储企业珏面申请,依照信贷政策和要求发放和收回市级储备软轮换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资金监管。第七条承储企业的职费:(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一)根据市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市分行卜.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J贞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货:(,:)建立市级储备能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四)依法接受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三堂计划管理第八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市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市级储备粉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确保市级储备粮常储常新。(一)原则上小麦(含吉棵)5年(以生产年限计柒,卜一同)、稻谷3年、玉米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一)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应当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应当立即进行轮换。(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批准后予以实施。第十条市级储符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市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二)承储企业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第十一条市粮食和储备同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华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招。第四章轮换管理第十二条市4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镀品质,加大优质粮食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汽仓单,提高成交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笫十四条市级储备粮轮入采取省内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进行记账。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市级储备粮轮入采取省外采购的,可以由市粮食和储备局统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进行.第十五条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俗,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传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市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自主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件量时,应当报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第十六条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承储企业轮出市级储备粮,经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可以自主狷信用于本企业加工使用,其结尊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品种同等级的市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或者比照同期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自主销生的市级储备粮数量和价格报市粮食和储备局番案.第十七条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农发行市分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逐级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农发行市分行等部门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险收。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粮食和储备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货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达不到质星品质标准:(三)市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四)市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五)轮换的市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其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第六堂附则第二卜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成品能数狂真实、质信良好、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潦通管理条例6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成品根(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是市.政府用丁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罐装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成品粮。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根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储备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储备食用植物油为菜籽油、亚麻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第五条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各负其资,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贵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拟定储备成品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储备罐装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总量计划,根据消费市场情况确定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分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储备成品根的数量、J贞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实施行政监管。第八条市财政同负市储符成品粮费用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第九条农发行市分行负货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市粮食和储符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符成品粮,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储备成品粮的动用工作。第十一条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仃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承储介同期内储备成品粮的数届,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贡。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二条储品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第十三条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二)属于我市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殷食市场调控和市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具有仓储保管能力,自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油城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四)近: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四条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卜.列情形之一,终止承储合同,取消承储资格,退出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储备成品粮数量不克实、质址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二)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盛改要求:(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成品粮时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对不再具备储备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及时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退出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第三章承储管理第十六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总量计划,按照优储适需、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根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使监管的原则,从备选名录库中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符成品粮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和储备局Hi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信备成品粮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第十八条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R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疥为国家标准标准粉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J贞量档案管理制度和质疥追溯制度,设置历显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储备成品般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第二十条储备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小麦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以内,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第二十条储符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教,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一)储备成品粮仓垛、货位应当悬挂“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一)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市级储备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杳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耍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储备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彳JM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质证及市场情况等确定。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补贴拨付采用利息和费用分离的办法,保管费用和利息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按季度预拨市粮食和储备局核算专户,市粮食和储备局分解下拨到承储企业包干使用。成品粮保管费用按照70%折合率折合为原粮后,按每公斤0.20元包干使用,市级食用油保管费用按每公斤0.70元包干使用。成品根轮换产生的费用及价差由企业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储备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农发行市分行办理贷款业务。第四章动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动用储备成品粮,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动用储得成品粮时,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第二十八条储备成品根动用结束后,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电第二十九条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时,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我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卜.,市粮食和储备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储备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诚少时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第五章监督检杳第三十条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分行依据各自职费,依法加强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建立储备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阳挠。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时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根数属真实、脑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稔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e粮食流通管理条例6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符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r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泮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贡任,确保数量其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五条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货市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对市级储备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锻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利息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第八条农发行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是市级储备粮的承储责任主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稍传、动用等具体工作,对市级储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费,对市级储备服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贡任。市粮食和储备局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方式进一步靠实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和损毁市级储备粮。市粮食和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和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费范用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堂计划第卜三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件计划,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农发行市分行等有关部门下达。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每年根食按总量203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收购、销传、轮换等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由市属承储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卜条件:(一)在市境内,具为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一)降区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市级储备粮仓储的酸低规模,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市级储备箱轮换、调运等的物潦耍求:(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笫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告、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三)必须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芳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也享;(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二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有卜列行为:()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贵、品种;()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四)擅自混存、串换市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五)以市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侦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入降粮食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等及以上,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植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版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和储符局。第四章动用第二十三条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缎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一)全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裟动用后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降,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第五章财芬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补贴拨付采用利息和贽用分离的办法,保管费用和实际发生利息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按季度预拨市粮食和储备局核算专户,市粮食和储备局分解卜拨到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市级储备粮保管费按每公斤0.2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根库存成本,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谢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将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六堂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和储备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分行按照各自职方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市级储备粮的数增、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调阅市级储备徽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检查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监督检隹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费应当积极配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货.第三十五条监督检隹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杳单位负於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贪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美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六条市审计局根据g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市委审计委m会批准的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对市级储备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