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x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嫩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直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直、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宜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3 .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4i三和源乡建设厅2020年5月29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脸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险收备案抽查工作。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过渡期工作方案陕建发201982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七、八条)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审查专家及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作为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第五条对采取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选定的专家不少于3人;审查意见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其申报、审查程序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实施。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及电子档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脸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应提供技术审查结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第七条对需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18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专家评审、专家审查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设区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规定要求,成立专家库,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条)第九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建筑保温、室内外装修、防火防烟分隔、防爆、消防设施、消防电气、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消防产品一览表(选用的型号、数量、安装部位、性能参数、生产厂家、使用年限等)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包含专家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等技术资料;涉及专家技术审查的,应包括专家审查结论、落实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其中包含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报告,应当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机构名单可在省消防救援部门网站查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七条)第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及库房20%,住宅、办公、其他类5焦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脸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十六条,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脸收过渡期工作方案陕建发201982号)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其他类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办理结果函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消防脸收、备案和抽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或利用政务平台将电子文档推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将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建筑总平面图、竣工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脸妆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六条)第十四条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和自主培训I。(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七条)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竣工图纸及影像材料等整理归档,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事项办结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建档归档。归档的原始资料应长期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可追溯。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明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本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选拔入库、从业行为、过程管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和社会消防科技资源,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资格条件,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逐级上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公示、认定等程序产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评价;每年对受聘专家从事消防技术工作的工作质量、职业操守、诚信记录做出评价,做到有序进退、优胜劣汰。第三条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三)具有8年以上工程建设消防相关工作经脸,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国家级注册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省外、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第四条专家的工作职责:(一)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建设工程火灾调查;(二)承担相关消防技术标准、重点课题、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论证等工作;(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四)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承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的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条件在专家库中,选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3名,设立专家委员会。(一)解决实际问题经验丰富、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有关工作10年以上;(二)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特殊行业高级以上职称。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咨询、指导等工作:编制消防技术疑点、难点技术导则;参与有关地方技术标准的起草与修订,开展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宣贯;(二)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业态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开展交流、调研,研究拟定有关消防技术措施;(三)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开展技术分析等工作;(四)每年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并结合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前瞻性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第七条对专家和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颁发聘书。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专家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和自律要求:(一)对与相关工程、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不得参加;(二)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等工作结果负责;(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评审前及过程中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第九条专家应邀参加消防技术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厅发(2017)94号)核发相应报酬。第十条专家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责令退出:(一)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缺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安排的工作达三次以上(含)的;(二)借省消防技术专家名义承揽业务、谋取利益的;(三)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吃请往来、礼金礼品,影响公平、公正的;(四)出现重大失误或不坚持原则,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项目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结论错误、方向出现偏差的;(五)身体状况不能满足履行专家职责需要的;(六)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七)其他不适宜担负专家或委员职责的情形。第十一条对存在第十条(一)至(四)情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或移交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