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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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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x

    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医疗卫生机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推动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卫生科技项目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同联动、分级担当。市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负责全过程管理。第三条市卫生科技项目分类:(一)市卫生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包括前沿科学的应用基础研究、临床重大关键难题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重大传染病的防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等。(二)市卫生科技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聚焦我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问题和诊治需求,开展疾病诊治关键性技术研究和重大政策研究,提高解决重大临床需求和完成战略任务的能力.()市卫生科技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其中面向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立项的为A类,面向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立项的为B类.支持聚焦解决临床实际问题,促进应用研究和临床需求相衔接;支持以成果转化为最终结果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创新;支持临床诊治技术和操作方法等适宜技术的培育,支持成熟的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方案、模式的探索与评价。第四条市卫生科技项目主要由市区两级卫生事业经费等提供支持。重大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一般项目无经费资助,A类项目由承担单位予以不低于2万元/项的配套,B类项目由承担单位按需予以配套,市级财政资助经费在完成签订项目合同书后一次性拨付给承担单位。第五条市卫生科技项目鼓励中青年卫生技术人员积极申报。第二章组织申报第六条市卫生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杭州市及所辖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执业登记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卫生健康科技发展需要适时发布项目指南,并依据各类计划的性质.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第八条市卫生科技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项目申报采取机构自主申报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市科教管理平台进行推荐。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市卫生科技政策,符合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第十条市卫生科技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人员、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设施设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七)申报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八)申报重大项目者,必须有以第一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科研项目的经历;(九)每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在研市卫生科技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当年新获立项的市卫生科技项目第一申请人,第二年不得申报市卫生科技项目。已承担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者,在项目验收前不得再申报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十)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或禁止期限已满的。第三章评审立项和实施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一)形式审查,由项目主管处室组织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进入专家评审.(二)专业评审,一般项目采取同行专家网络评审:重大、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论证。项目根据创新性、研究方法、研究规范性、成果应用前景、研究成果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分排序,专业评审确定同一领域(项目分组)项目排序:(三)立项建议。项目主管处室会同相关处室,以专业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按当年立项控制数提出拟立项项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专业评审结果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提交委党委会决策。(四)部门决策.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从申报指南、评审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五)社会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党委研究确定的立项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处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市卫生健廉委下达立项文件.第十二条市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合同书是项目执行、验收、核定补助经费和绩效评价的依据。(一)签订合同.市卫生科技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市卫生健康委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严格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明确研究团队、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预算、预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等内容。立项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作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二)合同变更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因离职、病休、或其他不可抗原因无法再承担项目任务的,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项目单位需在市科教管理平台内按照程序及时提出申请、区县(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由项目主管处室作出批复意见。擅自变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不能作为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依据。项目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通过市科教管理平台,发起延期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无正常理由且项目实际延期6个月以上的,予以终止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追回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推行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在合同执行期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关于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项目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赋予科技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项目单位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等项目资金管理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健全内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按目标任务、计划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究任务。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四条市卫生科技项目需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需通过市科教管理平台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市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在市科教管理平台内提交验收结果,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报和推荐各级科技奖励.合同到期6个月后,项目承担单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项目延期申请的,视同项目已停止执行,需按相关规定追回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验收的,验收的项目不得申报和推荐各级科技奖励。第十五条市级财政资助总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市级财政资助总额在1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在必要时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的项目决算报告进行抽查。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由市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会议、通讯两种形式,重大及重点项目必须采用会议验收,一般项目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第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按要求在线填写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完成情况);(二)项目实施技术总结(项目技术突破点和创新点,在所在行业领域所处水平);(三)涉及经济效益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涉及社会效益指标的应用证明材料(原则上需2家及以上);(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六)详尽的原始记录及材料(备查);(七)项目成绩,包括论文、专利、推广证明等(由市科教管理平台系统在成果登记模块自动抓取);(八)项目经费使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决算报告;(九)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般有:(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情况;(三)财政资助、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五)科研原始记录及其他科研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六)对项目提出建议.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时应成立由具备高级职称的同行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实行利益关系回避制度。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单数),由评审专家库内随机选取同行专家产生。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验收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认定为验收通过:1、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2、经费使用合理合规,财政经费执行率达75%以上(自筹经费不做要求);3、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合格.(二)具备以下任何一条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究内容的;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科研诚信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三)结题:项目研究工作基本完成,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且不存在验收不通过情况的,可认定为结题.第二十一条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出具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第二十二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1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撤题处置:(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申请撤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申请人或承担单位通过市科教管理平台提出申请、说明撤题原因,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可终止项目:(一)项目严重逾期,经提醒仍未执行延期、验收、撤题程序的;(二)项目执行出现有违伦理规定情况,经提醒仍未整改到位的;(三)项目执行中存在科研诚信问题,影响恶劣的;(四)项目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五)发生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利导申报和承担市卫生科技项目,也不列入经市卫生健康委推荐申报其他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的名单,并纳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验收不通过的和被市卫生健康委要求终止的项目,其项目所在科室及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卫生科技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其他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结题和主动撤题的项目,其项目所在科室及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卫生科技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其他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市卫生健康委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市卫生科技项目的验收活动并领取专家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以及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对项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能科室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必须针对项目资金使用制订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符合市财政相关报销标准,并做好中期考核、绩效评估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直接相关活动所支付的费用,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财务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经费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支出要求使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四)燃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和结题过程中,用于支付的论文或著作的版面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七)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其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八)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间接费用由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组成,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5%。间接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激励科研人员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绩效激励经费可分期提取,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兑现。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绩效支出等相关费用。国家、省、市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科研团队和项目承担单位.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第三十二条对承担单位违法使用市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需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科研计划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科教科、财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责C第三十四条项目组成员发表、出版与市卫生科技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项目编号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作废,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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