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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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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9).ppt

    ,借款合同,1,(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利息而达成的协议。在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一方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为借款人。,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借款合同可以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自然人与企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其特征具体表现如下:1.借款合同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家金融机构的借贷和民间的平等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具备签订借款合同的缔约能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有强制性规定,则违反这些规定会导致借款合同确定无效。,2.对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来讲,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自成立时生效;而民间借款合同由于其互助性质,不应对贷款人规定过于严格的义务,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为实践合同。,3.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借款人也有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民间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贷款人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的形式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可以采用口头行使,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5.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不能是非货币的其他财物。,(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对借款用途的检查、监督权;2.请求归还借款的权利;3.请求支付利息的权利;4.按照约定期限、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5.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三)借款人的义务1.订立合同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3.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4.接受检查、监督;,5.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息。6.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 权的合同,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金钱,所有,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借款合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区别:1.保证人 抵押人 质押人2.以何为担保3.抵押物 质押物 财产种类及是否转移占有,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单选题借款合同不能采用的担保方式有:()A.违约金 B.定金 C.保证 D.质押,答案B解析(1)当前的理论不认为违约金是担保形式,故排除A项。借款合同可以约定迟延履行的违约金。(2)定金不适于借款合同,否则等于减少了借款。故选择B项。(3)保证是第三人以自己的责任(一般)财产提供的担保,自然可以采用,故排除C项。(4)质押对借款合同无不利影响,自然无问题,排除D项。,二、多选题1.李四因购电脑借张三1万元,约定2年还本,逾期不还支付违约金300元。2年后李四仍未还钱。对此张三可请求李四退还()。A.1万元本金B.300元违约金C.1万元本金的逾期利息D.1万元本金和2年利息,答案ABC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解析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为无偿借款。本题是无偿借款,但对于逾期归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根据约定承担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2.下列命题正确的是:()A.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的利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D.金融机构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答BCD考借款合同解(1)A项出自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B项出自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C项出自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4)金融机构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法律未规定时,合同效力处于一般形态,故D项正确。,3.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到了2003年2月3日,吴某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B.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C.由于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吴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不过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D.如果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该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答CD考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解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吴某与张某的合同中并未对利息的支付作出约定,所以吴某无需向张某支付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A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4.甲向乙借款4万元人民币,并以自己所有的130型汽车一辆设定抵押(已办理登记)。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必须在1997年6月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至1997年7月10日,甲仍未还款,乙因忙于办理出国学习事宜,一直未得空闲向甲催要。不久乙便出国学习。2001年4月20日乙回国,10天后当乙要求甲还款时,甲称二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拒不还款。为此乙诉诸法院,请问下列哪些看法是正确的?(),A.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B.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结束C.担保4万元借款合同的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因其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而结束D.乙只要在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也就是2001年6月1日前,行使其享有的设定在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答案AD考点借款合同解析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乙应该在1999年6月1日之前主张权利,因此其诉讼时效已经结束。,主题:盘点引起合同条款无效的民间借款,哪些民间借款合同条款无效?由于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相对任意的态度,许多规则规定的并不细密。在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条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3、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4、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5、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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