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六办【2015】187号 关于印发《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通讯费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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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六办【2015】187号 关于印发《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通讯费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桥六办(2015)187号关于印发中铁大桥局集团六公司生产经营单位通讯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单位通讯费支出及报销管理,在保证正常通信联络的同时,节约控制费用指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通讯费是指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以个人名义发生的移动电话费和因公发生的固定电话费、传真、网络及信息化费用等。第二条各单位综合办公室作为通讯费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规定通讯费报销范围及定额标准。第三条公司各单位通讯费应按照“按级设限,实报实销”的原则,不允许作为津贴或补贴发放。第四条各单位报销通讯费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在册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及外聘人员报销与否由各单位自行商定。第五条通讯费报销限额如下:1.年薪制人员每月限额400元;2 .期薪制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每月限额300元;3 .其他人员每月限额200元。4 .劳务派遣及外聘人员每月限额100TCo各单位可在上述限额范围内,酌情细化标准;若因特殊原因超出此限额,应提交书面报告至公司办公室审批。第六条因手续不全或不在报销范围的人员及费用,各单位财务部可拒绝支付。第七条各单位报销通讯费人员必须确保随时开机,做到因工作需要及时取得联系。第八条发生违反本规定的任何情形,公司将按照督查督办管理办法严肃追责。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抄送: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本部各部室、存档。中铁大桥局集团六公司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