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五类奖项:(一)省自然科学奖;(二)省技术发明奖;(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四)省企业创新奖;(五)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均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11,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六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八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九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普及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或者普惠性。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显著;(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条企业创新奖授予在推动企业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下列显著成效的本省企业和相关组织,企业创新奖分为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和企业贡献方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科技创新研发或投入经费高,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二)推动企业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形成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三)为企业主导产品、成果转化提供支撵,在业态创新、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显著示范作用,效益显著。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者省外组织:(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二)向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Z)为促进本省与与其他国家、其他省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第十二条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由下列提名者提名:(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授予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本省组织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主要在省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初评,评审标准另行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情况严格保密;与被评审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涉及秘密的;(四)其他规定不得授奖情况。第二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奖励荣誉由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第二十五条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法律责任笫二十六条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自撤销奖励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七条提名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情节较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名资格。笫二十八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二十九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8年8月1日人民政府令发布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