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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政发〔2019〕58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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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政发〔2019〕586号).docx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云建投集团政发(2019)586号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公司(院、中心),各经济实体,集团总部各部门: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正确地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与员工人文关怀的关系,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正确地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与员工人文关怀的关系,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参照部分地区及其他企业标准规程,结合集团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天气主要包括雷雨、暴雨(强降雨)、连续降雨、强风、雾霾及沙尘、霜雪及冰雹、低温、高温(炎热)等天气现象。其中:雷雨天气是特指挟带闪电、雷击的暴雨天气现象。暴雨(强降雨)天气是指每小时降水量达16mm及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水量达30mm及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水量达到50mm及以上的强降水天气现象。连续24小时降水量达到10025011m时称为大暴雨;连续24小时降水量达到250nm以上时称为特大暴雨。连续降雨天气是指持续时间较长、强度变化较小的降水天气现象。强风天气是特指离地面高度10米处风力达到4级及以上的天气现象。雾霾及沙尘天气特是指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霾及沙尘天气现象。霜雪及冰雹天气是特指受强冷空气影响形成的霜冻或降雪及冰雹天气现象。24小时内降雪量达5-IOmm的称为大雪天气。低温天气是特指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1,或日最低气温低于或等于-3七时的天气现象。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七的天气现象。第三条工程项目负责人是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特殊天气预防预警工作责任制,并配备必要的相关检测仪器。项目安全总监或安全负责人是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随时关注工程项目所在地天气预警预报情况,并协助工程项目负责人做好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项目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针对可能遭遇到的特殊天气条件及风险,组织制订特殊天气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及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特殊天气安全意识教育和交底,并配发相关防护用品,提高从业人员针对特殊天气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五条当施工现场突遇特殊天气时,受特殊天气影响的相关人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在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后,及时撤离施工作业现场。第六条集团所属单位应重点关注工程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特殊天气信息,及时做好必要的预警提示和监督指导工作。工程项目发生特殊天气重大突发事件及出现重大除情时,应及时向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进行报送。第二章雷雨和暴雨天气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当可能出现雷雨、暴雨天气时,应及时停止各类起重机械和桩工机械作业,及时将施工升降机吊笼、物料提升机吊盘及高处作业吊篮降至地面后切断电源,并全面检查塔式起重机、门(桥)式越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设备设施的避雷装置、安全装置及基础排水设施。第八条当即将出现雷雨、暴雨天气时,应立即停止模板安拆、脚手架搭拆、起重机安拆等露天高处作业。严禁在雷雨、暴雨天气条件下进行露天焊接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和起重作业。除执行紧急抢险任务外,严禁各类土石方机械在雷雨、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野外作业。第九条当突遇雷雨天气时,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应立即采取跳跃或小跨步跑动的方式迅速躲避至附近建筑物内。严禁在空旷或靠近树木、金属物体及电力设施设备的地方进行活动或停留。第十条当进入汛期及可能出现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100mn1.的大暴雨天气时,应及时组织对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撑、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临时用电、临时道路、取弃土场、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和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固和疏浚,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一条当可能出现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25OmnI的特大暴雨天气或连续降雨天气时,应全面检查基坑排水备用设备,并安排专人对深基坑、高边坡、取弃土场、隧道洞口及竖井口、生活与办公区域周边等区域和部位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并适时提高对基坑、边坡及周边山体的监控观测和量测频率。当发现地面严重积水,生活与办公区和隧道及竖井内出现雨水倒灌时,应迅速采用防汛沙袋等物资进行必要封堵,并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二条当即将出现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天气或连续降雨天气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以防止因洪水、泥石流、清坡、崩塌引发的次生灾害:(一)立即停止临河、临坡及地势相对低洼的区域的施工作业。(二)立即停止基坑和边坡工程的开挖与支护作业。(三)立即停止可能受到特殊天气影响的其它施工作业,并及时将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及重要物资设备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第十三条当宦雨、暴雨和连续降雨停止后,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清除场内道路、通道、模板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等设施上的积水,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二)全面检查施工场地、道路、边坡、基坑坑壁及取弃土场被雨水冲刷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滑坡、防坍塌措施。(三)全面检查塔式起重机、门(桥)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基础、轨道、制动装置及防雷安全装置,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四)全面检查脚手架及各类高处作业设施,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五)全面检查活动板房、临时围墙围挡等临建设施及标志标牌,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第三章强风天气施工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当施工现场可能出现4级(平均风速为5.5ms)以上风力时,施工现场不得安排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及顶升加节作业。当在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及顶升加节作业过程中风力突然增大至4级(平均风速为5.5ms)以上时,应立即暂停相关作业,并迅速将上、下塔身连接螺栓紧固到位。第十五条当施工现场出现5级(平均风速为8.Om/s)以上风力时,应立即暂停以下施工作业:(一)大模板等大件物资吊运作业;(二)脚手架搭拆及附着式脚手架升降作业;(三)室外模板安拆及爬、滑模爬(滑)升作业;(四)室外高处(空)作业;(五)露天起重吊装作业;(六)室外焊接及气割作业;(七)屋面彩钢瓦及外墙彩钢瓦安装与拆除作业。第十六条当施工现场可能即将遭遇6级(平均风速为10.8ms)以上强风天气时,应及时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活动板房、围墙围挡、施工用电等临建设施及标识标牌进行全面检查和临时加固。第十七条当施工现场风力达到6级(平均风速为10.8ns)以上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开展露天登高及悬空高处作业。(二)严禁开展室外起重运输和起重吊装作业。(三)严禁开展室外脚手架及模板搭设拆除作业。(四)严禁开展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锚固装置安装或拆卸作业。(五)及时将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笼、吊盘及高处作业吊篮降落到地面,并切断电源。(六)及时将门式起重机等行走式起重机械停靠至轨道中间位置或其他相对安全的位置,并锁紧夹轨器。(七)及时将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顺风向摆放,并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确保起重臂能随风转动。(八)及时将各类起重机的吊物卸至安全地点,并将起重吊钩收至最高位置和靠近塔身(立柱)位置。(九)及时停止各类班工机械作业,并将桩工机械顺风向停置,同时增加临时缆风装置。(十)及时停止架桥机架梁作业,并及时将已就位T梁的横向钢筋连接到位。第十八条当施工现场风力可能达到8级(平均风速为17.2ms)以上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开展露天爆破作业。(二)及时将自行式起重机械起重桅杆(起重臂)和桩工机械桩架及导向架放倒至水平状态。(三)及时用手拉葫芦对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进行临时固定。(四)及时对活动板房、围墙围挡、脚手架、模板支撑等设施进行临时加固。(五)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标志标牌和临时用电线路。(六)及时切断临时用电总闸电源。第十九条当施工现场风力可能达到W级(平均风速为24.5ms)以上时,所有人员应及时从活动板房内撤离到其它安全场所进行避险。第二十条当6级(平均风速为10.8ms)以上强风停止后,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检查和调试塔式起重机、门(桥)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机状态,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二)全面检查脚手架等高处作业设施,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三)全面检查活动板房、现场围墙围挡等临建设施及标志标牌,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第四章雾霾及沙尘天气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当施工现场出现能见度低于1000米的雾霾及沙尘天气时,不宜安排作业人员从事室外施工作业。当施工现场出现能见度低于500米的大雾及沙尘天气时,严禁有心血管及呼吸道疾病的人员从事室外施工作业。从事雾霾及沙尘天气作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防尘口罩及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当施工现场出现能见度不足200米的雾霾及沙尘天气时,严禁开展露天架空线路敷设作业。第二十三条当施工现场出现能见度不足100米的雾舞及沙尘天气时,严禁开展露天爆破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及顶升加节作业。第二十四条当施工现场出现能见度不足50米的雾霾及沙尘天气时,应暂停各类桩工、土石方及起重机械运转作业,并禁止使用混凝土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第二十五条当施工现场出现能见度不足20米的雾畿及沙尘天气时,严禁开展室外作业及升降、提升机械运转作业。第二十六条当出现能见度低于500米的雾霾及沙尘天气时,各类生产运输车辆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能见度低于500米大于200米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二)能见度低于200米大于100米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三)能见度低于100米大于50米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四)能见度低于30米时,行驶时速应控制在20公里以下。(五)能见度低于10米时,应将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以下,并选择合适位置及时停车。第二十七条当工程项目所在地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霾及沙尘天气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醒相关作业班组负责人合理调整现场作业安排。第五章霜雪及冰雹天气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当施工现场出现霜雪及冰雹天气时,不得安排边坡支护、脚手架搭拆、模板安拆、钢筋绑扎、起重吊装、起重机安拆、外墙装饰装修、金属焊接等室外高处作业、悬空作业及焊接作业,并安排专人对现场道路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及时封闭危险路段,防止因道路湿滑导致现场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第二十九条当出现大雪天气时,应安排专人对临建设施屋顶、深基坑周边等的积雪堆积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及时清除过大积雪,以防止临建设施屋顶和基坑侧壁等因荷载过大而发生坍塌。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条当施工作业过程中突遇冰雹天气时,室外作业人员应迅速躲避至附近建(构)筑物内或其它可以隐蔽的地方,以防止自身被冰窟击伤。第三十一条当霜雪及冰雹天气结束时,应及时清除施工道路、场地、安全通道、模板、作业平台、登高设施、机械设备等表面的积雪、积水和冰霜,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第三十二条当霜雪天气结束时,应全面检查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和整机结构部件,并经试吊确认起重制动器及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运及吊装作业。第三十三条当发现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电缆等结冰时,应立即停止其运行,并将梯笼及时降至地面,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第六章低温天气施工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当施工现场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七,或日最低气温低于或筝于-3。C时,作业人员全天从事室外低温天气作业的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第三十五条组织开展低温天气作业前,必须对从事低温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低温作业健康危害和冻伤症状识别常识;(二)低温防护及危害预防知识;(三)冻伤急救及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六条在组织开展低温天气作业时,应连续对低温天气作业场所的气温进行监测,并在低温天气作业场所附近设置采暖温度不低于18,容纳面积不小于最大班次作业人数的临时取暖休息室(棚)。低温天气取暖必须全面落实有关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三十七条从事低温天气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好与低温天气气温相适应的防寒、防潮保暖服装及鞋、帽、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第三十八条作业人员在进行连续低温天气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进行中等或重体力作业的人员,在连续低温天气作业过程中,宜中途到临时取暖休息室(棚)至少休息10分钟。作业结束时,宜及时到其他温暖场所进行休息。(二)进行轻体力作业的人员,在连续低温天气作业过程中,应至少到临时取暖休息室(棚)休息1至2次。(三)进行少量体力活动的作业人员,在连续低温天气作业过程中,应至少到临时取暖休息室(棚)休息4次,并保证每次持续低温天气作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0分钟。第三十九条当施工现场最低气温低于-5。C时,一般不宜安排室外施工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室外施工作业时,作业人员全天连续从事室外低温天气作业的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第四十条当施工现场气温低于TOt时,不得安排室外高处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室外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连续参加室外低温天气高处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第四十一条当施工现场气温低于-20。C时,应立即停止起重吊装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保证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具备与现场最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第四十二条严禁年龄在50周岁以上,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胃肠功能障碍等疾病的人员和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低温天气作业。对于在海拔高度在3000米以上的地区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对其进行岗前及经常性职业健康检查,严禁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的人员从事低温高海拔作业。第四十三条低温天气作业期间,宜统一为从事低温天气作业的人员提供足够的以糖水为主的热饮和富含蛋白质及维生素C的热食餐品。第七章高温天气施工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C以上时,必须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第四十五条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时,不得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安排露天作业。当日累计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以下规定:(一)重劳动不超过20分钟;(二)中等劳动不超过30分钟;(三)轻劳动不超过40分钟。第四十六条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C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短时多段轮班等方式缩短作业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严禁安排作业人员连续加班进行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第四十七条严禁安排怀孕女工和未成年工在35t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C以上工作场所作业。第四十八条高温天气不宜安排露天焊接及热切割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超过35。C时,禁止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将民用爆破器材放在强烈日光下曝晒。第四十九条应定期组织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人员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第五十条应统一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人员提供清洁饮用水或淡盐水及人丹、点香合剂(不得含酒精成分)、清凉油等防署用品,并根据现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人数及现场条件,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置备有座椅的防暑降温休息室和配备足量的急救药品及交通工具。第五十一条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对高温中暑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加强高温天气时段的现场巡查监管力度,严禁违规开展高温天气作业。任何情况下,严禁单独一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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