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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821565       资源大小:9.17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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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乡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征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90元。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气、热、水供应企业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入网手续。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协议实施,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不得另行收取。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一)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政策规定审核办理减免手续。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原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改变用途后的应征建筑面积缴纳。(二)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B、C、D类)中无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分类核减申请,市城市管理局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照计征建筑面积分类核减征收,其中:供气每平方米12元、供热每平方米40元。工业建设项目如配建有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商业用房、设备间、门岗等非生产性建筑需要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手续办结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一条财政、城市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鹤政(2004)70号)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建成交付使用的老旧建筑工程项目,不再征缴相关配套费。2018年7月16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需要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原办法执行。以上两种情况需增建市政配套设施的,可向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企业申请并按最新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网手续。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施行后,原“市政设施配套费”“天然气初装费”“集中供热入网费”等停止征收。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越施行。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鹤政(2018)15号)同时废止。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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