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深化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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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代深化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docx
关于新时代深化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工作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市政府同意在我区镇先行试点全市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二)主要目标O以数字化变革为引领,优化完善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对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指挥调度体系,整体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形成一批具有辨识度、影响力的改革成果。到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到2025年底,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镇综合执法能力水平在渝东南领先。到2027年底,镇“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迭代升级实现常态化,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市前列。二'主要任务(一)明晰执法事项。按照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根据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明晰镇执法事项。一是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委编办等区级相关部门、镇全面承接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按程序审定后形成市区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附件1);二是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委编办等区级有关部门、镇全面梳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承接规划自然资源3项、生态环境保护7项、城市管理21项、交通运输5项、水利5项、农业3项、文化旅游10项、卫生健康2项、应急管理1项、市场监管2项、林业4项、消防11项等涉及12个执法领域共计74项行政执法权,按程序审定后形成市区赋予镇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附件2);三是区司法局牵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市区区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事项清单(2023年)(附件3)o“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三项清单形成后,由区司法局牵头,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镇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二)统筹执法力量。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整合镇综合行政执法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力量,组建4-6人专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筹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镇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职能科室(中心)明确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协助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区级赋权部门、委托执法部门要紧扣基层执法需求,切实担负起深化镇综合执法改革责任。镇在办理首件赋权执法案件时,区级对应领域执法部门必须指派1-2名办案经验丰富的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全程共同办理,实行“首案共办”制,区司法局全程参与指导。区级执法部门在赋权执法前期应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执法人员对镇开展集中化、实战化培训(原则上在3个月内让镇执法人员熟悉执法业务)。区司法局对镇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能力进行认可后,区级执法部门可不再选派人员进行集中指导,在后期按照“有事”原则,围绕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更新等开展培训。镇在执法过程中可提出培训、解决疑难复杂执法事宜需求,区级相关部门应根据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指导。通过“乡镇(街道)点菜、部门上菜”“走下去、请上来”等形式,建立健全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系统理论培训、跟班式培训、带班式培训、片区派驻式指导、“首案共办”等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镇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乡镇(街道)基层数字化治理中心,由“一中心四板块一套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进行统筹,推行“网格员+执法人员”模式,构建村居网格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传,“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系统第一时间推送、执法队伍第一时间到现场立案查处的全过程扁平化闭环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三)创新制度机制。以镇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业务时,实行全流程、多科室会审制,实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建立执法保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备和落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推进执法规范化。要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法治保障作用,让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重大疑难执法案件的办理。(四)强化数智赋能。运行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镇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创新智慧执法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五)加强协调监督。镇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基本制度,畅通执法投诉举报监督渠道,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明确专门力量、法律顾问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镇与其他乡镇(街道)之间、镇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委编办会同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坐班指导等方式,深化对镇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区委编办要对相关区级部门、镇综合执法力量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法人员到位、执法机构明确,保障乡镇(街道)执法改革的有序推进。三'组织实施(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区深化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镇人民政府等15个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司法局,由区委依法治区办副主任、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压实工作责任。区委依法治区委将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纳入2023年全面依法治区重点工作。区委依法治区办发挥牵头抓总、督促落实的职能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全面扎实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镇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镇、各相关部门承担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本辖区、本部门相关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报告。(三)强化工作保障。区委编办、区司法局、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打造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执法队伍,现阶段确保不随意抽调、借调镇执法人员,保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并逐年招录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利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执法指导。区财政局要据实保障镇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所需经费。(四)分步推进实施。2023年10月起在镇先行试点,区级相关部门与镇在10月31日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同步对接上线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2023年年底前,在全区所有乡镇(街道)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五)做好总结提升。镇要积极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做好总结提升,及时向区依法治区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亮点工作、创新举措、疑难问题和工作建议,争取在全区、全市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附件:1.市区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2 .市区赋予镇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3 .市区区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事项清单(2023年)4 .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流程图5 .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月报(模板)6 .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典型案例(模板)附件1市区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序号行业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区级指导部门1应急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2应急管理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行政检查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3水利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行政检查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4消防消防安全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支队5住房城乡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检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委序号行业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区级指导部门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6规划自然资源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行政检查1 .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X)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存量违法建筑,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2 .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7交通运输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行政检查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序号行业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区级指导部门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8交通运输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行政检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9交通运输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10生态环境对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行政检查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局11交通运输对在村道违反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12城市管理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2 .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局序号行业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区级指导部门行为的处罚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13规划自然资源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14生态环境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1 .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2 .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局15水利对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1.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2.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序号行业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区级指导部门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16水利对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1 .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 .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17水利对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1.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2.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18水利对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1.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随意停止供水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2.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序号行业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区级指导部门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19水利对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行政处罚1 .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2 .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20林业对违反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行政处罚1 .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新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在五年内禁止剃枝、放牧。期满后,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以改善林分结构和卫生条件为目的的卫生伐、抚育伐。2 .市长江防j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林业局21林业对违反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行政处罚1 .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 .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林业局22卫生健康对单位和个人损行政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乡(镇)人民区卫生健康序号行业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区级指导部门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政府、街道办事处委23教育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教委24应急管理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行政强制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25应急管理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行政强制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2 .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26交通运输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行政强制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序号行业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区级指导部门依法予以拍卖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27规划自然资源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28住房城乡建设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行政强制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委29住房城乡建设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处理行政强制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费用按建设工程相关定额计算。同时区(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I(X)O元以下的罚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委30经济信息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济信息委31公安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公安局序号行业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区级指导部门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事处市区赋予镇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序号赋权事项名称原行使部门赋权范围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具体规定备注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1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区水利局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区文化旅游委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序号赋权事项名称原行使部门赋权范围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具体规定备注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5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