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docx
再论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摘要:作为农田形态的桑田最迟在秦代已经出现。齐民要术的记载反映出桑粮间作是北朝桑树栽培中较为常见的做法,而北魏均田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与齐民要术所记载的桑粮间作技术一致,均田令中的桑田应该也是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北魏将桑田定为世业主要因植桑给农田带来的附加价值,最初并不一定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但有关桑田的规定仍然夹杂有政治和社会因素的考量,它既是政府向豪强地主妥协的产物,同时也有限制大土地所有制的意图。桑田问题本身是一个农艺问题,而北魏均田令的规定在事实上造成了桑田与露田、麻田土地权利有别,可能正是在均田令实施过程中,桑田逐渐失去了其作为桑粮间作农田的最初含义。隋唐田令已废弃桑田名义,只要求民户的植桑数量达到标准,对栽种方式并不做要求,但受此前农业实践的影响,当时桑粮间作仍较普遍。宋元以后,由于要充分利用农田殖谷及桑树品种的改变,桑粮间作明显萎缩。关维词:桑田;均田令;齐民要术;桑粮间作北魏均田法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曾引发争议,有学者默认桑田徒有桑的名义,其实只与土地权利有关,也有学者仔细探讨了桑田是否用于种桑及桑树的栽种密度问题。魏书食货志载北魏均田令规定授给每个男丁的20亩桑田必须“种桑五十树”,但这50棵桑树是种在20亩桑田上还是每亩桑田种50棵,却表述得不很明确。王仲堂、宫崎市定等支持后说,并据通典田制下摘录的唐开元二十五年(737)令推测北魏均田令脱落了“每亩”二字;唐长孺等则主前说,且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中的“每亩”为衍文。后来李伯重试图从农学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他根据齐民要术桑苗成熟后移栽“率十步一树”,判定北魏每亩桑田只能种桑树23株,而盛唐长江下游地区的专业桑园大约是每亩种桑50株,北魏均田令与唐开元田令中的差异是因华北和长江下游种桑情况不同造成的。韩昇不赞同李伯重的方法,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农艺问题,并指出北魏法令与现实是有差距的,在现实中,桑田必须首先用于保证农业生产,并不一定是种桑的田地。杨际平赞同齐民要术时代北方每亩约植桑2.4株,但他同样认为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含义比较广泛,不必确指种桑之田。也就是说,学界关于桑田有不一定用于种桑,以及每亩种桑50棵,20亩共种桑50棵等三种说法。对于桑田的探讨大多依附于对均田制的研究,随着对古代土地制度问题的讨论逐渐沉寂,桑田问题在近一二十年来已经很少有人涉及。由于近年公布的里耶秦简中的一则材料提到了桑田,故笔者拟就这一问题继续做些探讨。一桑地、桑田与桑粮间作里耶秦简第9层的资料中有一条涉及桑田的简文:出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愁自言谒<(垦)草田故菜(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菜(桑)田。三月丙辰,贰春乡兹敢言之,上。敢言之。/讪手。9-14(里耶秦简博物馆等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79页。)这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贰春乡南里的寡妇愁请求登记垦种的半亩农田,贰春乡吏兹记录的爰书。简文中的桑田是秦代政府登记的农田类型,尽管没有具体谈到桑田的形态特征,但可以确定这里的桑田并非泛指种植桑树与农作物的田地。同时,这条简文中存在新垦桑田与旧桑地的对照,说明秦代桑田与桑地的区分是明确的。中国栽种桑树的历史很早,在甲骨卜辞中已经有植桑的记载,秦代迁陵县桑地中的桑树应该主要出自人工栽培,而桑地又不同于桑田,可见这里的桑田应该也不同于后世用于指专门植桑之田。“田”的含义在秦汉时期较“地”要狭窄。汉刘熙释名释地称:“已耕者曰田。田,填也,五稼填满其中也。”(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清)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5页。)许慎说文解字田部:“田,陈也。树谷曰田。象形。口十,阡陌之制也。”(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94页。)据此推断,简文中的桑地应该是全部用于植桑的土地,属专业桑园,而桑田则可能在植桑之外,还包含粮谷作物的种植。从古农学的角度进行验证,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西汉农书氾胜之书中有“种桑法”,其内容为:“五月取棋著水中,即以手溃之,以水灌洗,取子阴干。治肥田十亩,荒田久不耕者尤善,好耕治之。每亩以黍、棋子各三升合种之。黍、桑当俱生,锄之,桑令稀疏调适。黍熟获之。桑生正与黍高平,因以利镰摩地刈之,曝令燥;后有风调,放火烧之,常逆风起火。桑至春生。一亩食三箔蚕。”(万国鼎辑释:氾胜之书辑释,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66-167页。)引起笔者注意的是,这里提到了桑与黍的合种。每亩用三升黍子与三升棋子混合播种,黍子和棋子一起发芽出苗,等到黍成熟时,桑苗正好跟黍子一样高,这时平地面将桑苗和黍子一起割下来,第二年春天新的桑苗就会从根上发出来。万国鼎指出,这种种桑法“就是现在所谓'截干法,的确可以使次年苗木的生长迅速旺盛”,而“用黍和桑混合播种,不但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多得一季农作物收获的利益,而且可以藉此防止桑苗地里杂草的生长,节省除草的人工”。(万国鼎辑释:氾胜之书辑释,第168页。)由此可见,汉代种桑时可同时种植粮食作物。不过,这里黍子是与棋子同时播种,因为桑树可以存活多年,而种黍需要每年播种,如只是在桑树播种的第一年多收一季粮谷,其实谈不上桑田与桑地的区别。氾胜之书原书已佚,其“种桑法”是因为附录于齐民要术卷五种桑、柘第四十五而得以保存。将之与齐民要术中种植桑树的方法进行对照,可以发现这条“种桑法”其实只是培育桑苗的方法,在这之后,桑苗还需要经过两次移栽才能固定下来。“明年正月,移而栽之,率五尺一根”,两年后“大如臂许,正月中移之,率十步一树”。而之所以要移栽两次,则与桑间要间作粮食作物有关。齐民要术中关于种桑还记载有一种截取压条苗来移栽的方法,并指出“截取而种之”时,“住宅上及园畔者,固宜即定;其田中种者,亦如种棋法,先概种二三年,然后更移之”。(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意思是如果种在房前屋后、园林周围,最好是一次固定;而如果是种在大田里,则必须像通过种棋子培育桑苗一样,先密植两三年再移栽。因此桑苗需移栽两次其实是与种植的地方有关,如果不是种在大田里,一次固定是更为方便的做法。关于为什么种在大田内的桑苗要先密植两三年,齐民要术明确指出是“未用耕故”,并解释说:“凡栽桑不得者,无他故,正为犁拨耳。是以须概,不用稀;稀通耕犁者,必难慎,率多死矣;且概则长疾。大都种棋长迟,不如压枝之速。无栽者,乃种棋也。”(后魏)贾思勰者,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317页。)除了密植有利于生长外,最主要的原因是桑苗小容易发生意外损害,这期间如果在种桑的大田中用犁耕地,难免会对桑苗造成破坏,导致其大量死亡。桑苗种好后是不用耕地的,用犁发土针对的只能是种植粮食作物。因此齐民要术所记载的种桑法实际上是一种桑粮间作类型。由于担心损伤桑苗而不能使用犁耕,在种植桑苗的大田中种植粮食作物不是很方便,出于节约农田的考虑,才设计了集中对桑苗密植培育两三年再二次移栽的环节。尽管如此,这两三年内桑间的空地还是要利用的。“其下常撕掘种绿豆、小豆。二豆良美,润泽益桑”。(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317页。)撕为大锄,用锄头松地容易掌握分寸,不至于伤到桑苗。而绿豆、小豆等豆类作物也是适合与桑树间作的作物。豆类的根瘤菌有固氮作用,可以提高土壤肥力。豆、桑间作,既能有效利用桑间空地,又能促进桑树生长。二次移栽后的桑树因为是与粮食作物间作,而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特殊环节。齐民要术指出:“率十步一树。阴相接者,则妨禾豆。行欲小持角,不用正相当。相当者则妨犁。”(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求校释,第317页。)桑树定植时十步一树,株距较宽,这是因为桑间要种植禾、豆,如果树冠荫翳相接,有碍日照与通风,则不利于禾、豆生长。桑树的分行布列要采用小椅角,即按品字形布置,直行对正,横行偏斜,从而方便犁田。“凡耕桑田,不用近树。伤桑、破犁,所谓两失。其犁不着处,撕地令起,斫去浮根,以蚕矢粪之。去浮根,不妨楼犁,令树肥茂也”。(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求校释,第318页。)犁耕桑田不能太靠近桑树,因为犁如果碰到桑树的树根,既可能伤害桑树,又可能损坏犁具。犁不到的地方,可以用锄头翻土,并且把土壤浅层的横根掘去,这样既不会妨碍犁田,又有利于桑树根系向深处发展。“又法:岁常绕树一步散芜菁子。收获之后,放猪啖之,其地柔软,有胜耕者。种禾豆,欲得逼树。不失地利,田又调熟。绕树散芜菁者,不劳逼也”。(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318页。)芜菁的根及叶子都能食用,也是猪很爱吃的蔬菜。绕桑树一步远的地方种一圈芜菁,收获后放猪吃芜菁的残根剩茎,由于猪在地里反复践踏,又用嘴拱土,能够使土变得稀烂软熟。种植禾豆者都想尽量靠近桑树,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土地面积,又能改良土壤。如果绕树种植芜菁,也就不必费心迫近桑树。齐民要术记载有多种树木的栽培方法,并非仅仅关注粮食作物。而在叙述种桑法时,书中提到当时桑树有“田中种者”以及种于“住宅上及园畔者”,所介绍的却只是桑粮间作类型的技术要点,尽管可能有这种类型的桑树栽培技术更为复杂的原因,但这种选择,无疑能够反映桑粮间作是当时桑树种植较为普遍的做法。同时,书中还明确称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为桑田,所谓“凡耕桑田,不用近树”,而隐含了对种于“桑田”与种于“住宅上及园畔者”的区分。二'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即桑粮间作的农田桑田是北魏均田制中很重要的内容。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太和九年(485)颁布的均田令规定:“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前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士,夫给一亩,依法课前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苗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53页。)在分析这段材料前,有必要先就桑田是要求总共种50根桑树还是每亩种50棵桑树做个说明。如前所述,这是个争论了很久的问题,其中每亩种桑50棵的主要依据来自通典限货田制下记载:诸永业田“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页。)但唐律疏议户婚律日:“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9页。)原文并没有每亩二字。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相较梳理历代典章制度的通典,对律令的记载应该更为可信,故而笔者赞同通典中“每亩”为衍文的意见。按照20亩桑田种桑50棵的标准,再来看齐民要术的记载。齐民要术记载的桑粮间作法,桑树经过两次移栽固定下来后的间距是“十步一树”。我国古代田亩在秦汉以后以240步为亩,即宽1步,长240步,为1亩,每亩面积为240平方步。“十步一树”相当于每100平方步种树1棵。这样,1亩地平均种2.4棵,20亩地能种48棵。均田令的要求很显然跟当时的桑粮间作技术是相一致的。李伯重已经指出这点,但有些学者仍然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农艺问题。(韩昇:论桑田,复旦大学历史系编:古代中国:传统与变革,第94页。)这可能与他只是引用了“十步一树”而没有详细介绍书中的桑粮间作技术有关。当然,这一数字并不是绝对的。在生产中第一排桑树应该会尽量靠近农田边缘,不一定与田的边界之间留下十步的一半,即五步的空隙,桑树之间的间距会根据农田的具体形状与大小进行调整,密度也不一定要达到十步,所以法令规定”于桑榆地分杂前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3页。)此前,宫崎市定认为20亩地种50多棵桑树过于稀疏,而推测均田令“课前余”与“种桑五十树”间脱落“每亩”二字,且“课前余”三字读不顺当,“前余”二字恐怕为衍文。(日宫崎市定:晋武帝户调式研究,刘俊文主编,夏日新等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第120-121页。)如果考虑到实行的是桑粮间作,那么按上面的计算,20亩桑田种50棵树是完全正常的。除了植桑,桑田还要种禾谷等其他作物,这里“课蔚余”的意义也就很清楚了,而且“余”还表明桑田可能更偏重于粮谷种植。另外,由于三年种树50棵是过于简单的事情,所以令文中的“限三年种毕”的规定似乎形同虚设。但在齐民要术中,从种棋子开始,第二年进行第一次移栽,约两年后进行第二次移栽,到固定下来正好需要三年。可见这一规定也是有农学的依据,目的在于桑田分配下来后,就要开始考虑植桑的事。当然,如果直接移栽较大的桑苗,当年就把桑树固定下来也是可以的。北魏均田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与齐民要术中的桑粮间作技术如此协调,反映出均田令中的桑田应该就是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均田令要求民众种植的50棵桑树均匀地分布于20亩桑田。桑树是多年生植物,因此桑田都有自己的附加价值,自然也就不能同其他农田一样还授。北魏均田令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3页。)各户原有的桑田不在还授之限,如果超过20亩,可以将其充当倍田份额,如果还有剩余,也不会被没收。“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4页。)人死后桑田也不用归还政府重新分配,而是直接由后代继承,但国家授给其后代的田并不会因此增加,那么所继承的其实就是桑田上的桑树。因此,桑田作为世业,首先应该是因为所种的作物,而不一定涉及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堀敏一很早便提出,北魏均田制的田地分类,”土地的首要区别是根据作物种类来决定还受与否”,“不存在所有权不同的问题”。参见日堀敏一著,韩国磐等译: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3页。)北魏均田令规定:“诸麻布之士,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4页。)麻田是在“非桑之土”作为桑田的替代品而出现的,其性质应该跟桑田一致,却规定要还授,这也说明桑田为世业最初确实是因为植桑之故。北魏均田令又规定:“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3页。)露田种桑树属于违令,其处置是仍应还授,由于这部分农田本来就是应还的,表面上等于没有受到处罚,那么这里违令者的损失只可能是所植树木的慎值。桑田可以“卖其盈”“买所不足”,最初买卖的可能就是这种因植有桑树而带来的附加价值。北魏以前就存在农田中植桑的情况。东汉应劭风俗通义神记载:“汝南南顿张助,于田中种禾,见李核,意欲持去,顾见空桑中有土,因殖种,以余浆溉灌”,后来有人看见桑树中长出李树,觉得神异,将这株李树视为“李君神”。(汉)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5页。)张助在种禾时捡到李核,本来想将它带走,回头看见桑树的空心中有士就顺手种了下去,最合理的解释是这里的桑树就种在田中。此前的文献中也有一些与农作有关的桑田记载。秦简中提到桑田,简文在前面已经引述。江苏仪征胥浦汉墓所出先令券书记载,墓主朱凌曾将“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给女儿弱君,“波(陂)田一处”分给女儿仙君,后来两女将田还给朱凌,由她再全部分给儿子公文,合计“稻田二处、桑田二处二(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页。)这里桑田与稻田并列,肯定是一种农田类型。桑是无法与稻实现间作的,稻田是水田,而桑树无法在水田中存活,桑田只能是旱田。但这里不用更为通俗明白的旱田,而称桑田,也可能是因为桑粮间作,田上有桑。由于桑树本身具有一定价值,这类农田比一般的旱田价值要高。三国志魏书曹爽传记载:“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84页。)典农是曹魏管理民屯的官员,这条材料反映了曹魏民屯系统中有不少桑田。曹魏创办屯田主要是为了解决军粮的短缺,据三国志魏书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屯田的收税原本打算“计牛输谷”,并且“佃科以定”,只是由于任峻“反复来说”,才改为按成收租,(三国志卷一六魏书任峻传,第489页。)期间根本没有考虑植桑的问题。当然,在军粮问题不那么迫切后,让屯田民植桑也会提上议程,但洛阳、野王典农部有这么大面积的专业桑园还是较难想象的,这里的桑田以间种粮谷的可能性更大。桑粮间作有利有弊。尽管有古代农学家提倡过这一做法,但汉书食货志早就说过“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120页。)同时屋宅周围、田边地头、河川道旁、山坡丘陵都能植桑,用农田种桑毕竟不是很经济的做法,北魏以前关于桑田或者桑粮间作的记载并不多。但在北魏均田令中桑田的比例却不低。以一夫一妇计,可授桑田为20亩,露田为60亩,尽管此外还有倍田,但倍田主要是供休耕用,即每年实际耕种的农田中桑田要占四分之-O如果将不纳入还授范围的各户原有桑田考虑进来,这个比例还要提高。均田制的推行是在人口锐减、土地相对富足之时,以致令文中有关于休耕田的明文规定,利用农田种桑的情况相对普遍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齐民要术的记载看,桑粮间作并不是一种粗放的农作方式,甚至有较一般种植方式更为复杂的技术要求。那么,均田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如此之高,就很难说是基于当时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三'均田令规定桑田的背景与意图关于北魏均田制的渊源,学者普遍注意到先秦井田制、西汉限田制、西晋占田课田制,以及北魏早期计口授田对其的影响。但这些土地制度都没有区分桑田与一般农田的内容,而在宋元之际的马端临看来,桑田正是北魏均田制能够推行的关键。文献通考田赋考日:“或谓井田之废已久,骤行均田,夺有余以予不足,必致烦扰,以兴怨蠢,不知后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又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又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0页。)马端临对桑田性质的理解尽管存在偏差,但诚如他所指出,由于桑田的存在,北魏均田“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从而有助于减轻均田推行过程中的阻力。桑田的规定很可能是北魏政府企图均给天下之田,却又力不从心,而与豪强地主妥协的结果。魏书食货志载:太和八年(484)租调法规定,”所调各随其士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泰、洛、豫、怀、兖、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兖、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豳、夏、光、呈葭东秦,司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宁、平凉郡,怀州邵上郡之长平、白水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限县,泰州河东之蒲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郡之莲芍县、咸阳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铜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阳县,徐州北济阴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皆以麻布充税。”(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2-2853页。)北魏政府划定的桑田区以司州为首,西至雍州,东及青州,北至定州,南及徐州、豫州,而以麻布充税的地区,除荆州为南北两朝边界之外,大多在北部和西北地区。既宜种桑又宜植麻的地区很广。北魏“以麻布充税”的很多地区种桑其实也没有问题。酒泉和嘉峪关等地的魏晋墓曾出土为数众多的以蚕桑生产为题材的壁画,如采桑图、护桑图、绢帛图等。(甘肃省文物队、甘肃省博物馆等编:嘉峪关壁画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48-69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酒泉西沟村魏晋墓发掘报告,文物,1996年第7期。)北魏时河西生产的丝织品已经有全国闻名的产品。魏书尉聿传载:尉聿“出为平西将军、东凉州刺史。凉州绯色,天下之最,叉送白绫二千匹,令聿染”。(魏书卷二六尉聿传,第659-660页。)新唐书地理志记凉州武威郡土贡“白绫”,(新唐书卷四。地理志四,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41页。)白绫成为凉州进贡的特产,品质自然上乘,当是在北魏丝织技术基础上的发展。魏晋时辽东同样出产丝织精品,魏略载魏文帝诏曰:“代郡黄布为细,乐浪练为精。”(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卷八二C)布帛部七引魏略,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649页。)后来北燕主冯跋也曾在辽东推广种桑,”令百姓人殖桑一百根,柘二十根”。(晋书卷一二五冯跋载记,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131页。)北魏均田令规定桑田“皆为世业”,麻田”皆从还受之法”,二者土地权利有别。桑麻之乡的区分既然并非完全根据各地物产,那么其中可能有政治方面的考虑。从魏书食货志的记载看,北魏规定的桑田区主要是中原的汉族居住区,此前北魏在这些地区采取的是宗主督护制,对当地豪强地主实行羁縻政策,这里是大土地所有制的发达地区。而均田制推行时,鲜卑拓跋诸部贵族受氏族传统影响,土地私有观念仍较薄弱,对于迁入京畿地区的汉人及其他人群,北魏长期以来实行的也是计口授田措施,由政府定量配给土地。因此,当时北部与西北地区,包括京畿在内,大部分都是国有土地,不同于中原地区宗主督护制下以大土地所有制为主。均田制的实施对中原豪强地主的利益触动最大,这些豪强地主又有很强的实力,让他们轻易放弃原有田地显然不现实。由于桑榆是多年生植物,桑田本来就不适合还授,这很可能一度被豪强地主用来作为反对均田制的借口,而北魏政府其实也有发展桑蚕业的要求,故而顺水推舟,同意桑田“不在还受之限”,通过一定程度的妥协,来减轻豪强地主对均田的反抗。桑田“皆为世业”,“不在还受之限”给豪强地主继续保留自己的原有田地提供了合法途径。但北魏均田制不同于西晋占田制直接明确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而是限定桑田不进行还授,目的还是限制大土地所有制发展。李安世均田疏说:“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第1176页。)孝文帝均田诏强调:“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第156页。)可见,北魏实施均田制的初衷之一就是抑制豪强兼并,桑田“不在还受之限”并不意味着通过桑田豪强地主就能保留他们的全部私有田地。均田令规定“诸初受田者”所受桑田“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均田令中的桑田是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不管是官授的桑田,还是各户原有桑田,植桑的要求都是一致的。豪强地主如果不能在均田令执行前将超出标准额度的农田改造成桑田,这些土地就不能够以桑田的名义继续保留。而且均田制施行后,豪强地主的桑田不可能继续扩大,却有可能逐渐缩小。由于“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在占足限额的情况下,通过买卖或者耕种来扩大桑田都是违令的行为。如果家中有进丁可受桑田,首先得从父祖所占的超额桑田中拨付,户内的桑田并不会因进丁而增加。而一旦出现无子孙及户绝的情况,则“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至于身处狭乡却占有超额桑田的豪强地主家庭,更不仅不会因进丁而增加桑田,甚至由此增加露田也不可能。因为均田令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4页。)不仅桑田不还授不能使豪强地主完全保留其原有田地,均田令中奴婢与耕牛授田的规定也很难实现这一结果。均田制及与其配套推出的三长制旨在吸引与检括豪强所占的苞荫户,改变“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的现状。(魏书卷五三李冲列传,第1180页。)检括的结果,体现在太和H一年(487)以后数年北魏频繁的郡县分置、复置上。据估计,这几年所置的31县“领户124000,再加上新置的州郡以及升级的郡县,十五万户,六十万口应不算夸大,这些民户可视为初立三长时朝廷括户所得”。(侯旭东:北朝“三长制”四题,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检括出的民户实际占有的土地获得承认,同时补足均田令规定的桑田、露田、倍田份额。在法令的保障下,他们无需也没有余力耕种豪强地主的农田,于是均田制推行时必然出现豪强地主大量农田无人耕作的情况。北魏均田令对各户授田奴婢不做限制,但规定只有专任耕织者才可受田。豪强地主的奴婢哪些承担家务劳动,哪些专任耕织,政府无从知晓,只能由主人申报。但在荫户基本被政府挖走,原有农田本就乏人耕作的情况下,替奴婢申报农田不仅对自己无益,反而要因此增加租调。(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当未娶者四。"(第2855页)奴婢的民调要低于民户,但任耕织的奴婢八人仍然要承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调。)因此,是否利用奴婢耕牛可授田的条款及利用到何种程度,豪强地主必须权衡自己的经营能力。事上,北魏均田令中奴婢耕牛授田的规定,也是不使地有遗利、民有余力政策的体现,而非仅仅为了让奴婢占有者得以广占土地。按照均田令“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魏书卷一一O食货志,第2854页。)的规定,在地狭人多之处,即便有奴婢授田的规定,豪强地主也较难从政府手中得到更多土地。桑田及奴婢耕牛授田的规定并不足以保障豪强地主的原有土地不受触动,所以均田制的推行仍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他们的抵制。魏书李安世传载:李安世“出为安平将军、相州刺史、假节、赵郡公。敦劝农桑,禁断淫祀初,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生民安世设方略诱波及诸子侄三十余人,斩于邺市,境内肃然”。(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第1176-1177页。)李安世任相州刺史是在其上疏建议实施均田后不久,所谓“敦劝农桑”,其必定是在相州亲自推行均田制。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复汲县,太和十三年(489)置侯城,都是在李安世任相州太守之时,可见他在当地检括豪强苞荫户毫不手软,推行均田制相当严厉。也因为如此,他与当地豪强李波家族矛盾不可调和,最后发展到必须剪灭李波及其子弟的程度。四桑田流变北魏均田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是政府向豪强地主妥协的产物,也有限制大土地所有制的意图,其间夹杂了很多政治与社会因素的考虑,而不是完全基于农业生产的实际。由于与社会现实存在脱节,决定了相关规定很难持久。均田制虽在隋唐得到延续,但在隋唐的田令中已没有桑田的名称。北魏均田令声称要“均给天下民田”,土地国有的意图非常明确。桑田不还授,麻田应还授,理论上是考虑桑树属多年生植物,而麻是一年生植物,但此举事实上造成了两者土地权利不一。当时土地私有观念已相当发达,对桑田的固定占有使得其很容易向私有转化,加之桑乡、麻乡的划分又不完全根据各地所产,势必引发矛盾。隋书食货志载北齐河清三年(564)令:“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77页。)麻田向桑田看齐,都成为世业。据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麻田的世业化可能早在东魏就已出现。(参见唐长孺: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所见的课田与庄田,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9-128页。)北齐均田令中桑田、麻田均为世业,田地的名称仍是桑田与麻田,正式在田令中将桑田改称永业田是从隋朝开始的。隋朝规定:”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第680页。)露田名称不变,而桑田、麻田统称为永业田。唐代田令继承了后者,规定永业田要“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同时又将露田改称口分田。由于露田是因“不栽树”而得名,所以此举进一步消除了田令中桑田的痕迹。隋唐永业田与北魏桑田一样要求植桑50根以上,但废弃了桑田名称后,对植桑方式也不再强行要求。唐律疏议户婚律强调永业田植桑,“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第259页。)政府只要求每户能够提供户调,桑乡民户的植桑数量达到标准,至于栽种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唐代永业田种桑的文献记载,只是在我们认为可能存在错误的通典田制下中仍然保留有“三年种毕”的要求,唐律户婚律并没有相关规定。如前所述,桑田“三年种毕”与齐民要术所载桑粮间作技术有关,那么它的废弃,也能反映桑粮间作已经不是一致的做法。从敦煌户籍看,唐代均田在应受田数不足时,农田首先是作为永业田登记,只是在授足永业田之后还有剩余时,剩余的农田才作为口分田登记,如果受田额不足永业田的定额,则全部登记为永业田。这种统一的形式,说明农田因还授或继承而进行登记时,其实是根据家庭人口情况调整户内永业田与口分田的界线,至于农田的实际形态,永业田与口分田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分。隋唐田令不再对桑田做出要求是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做法。如前所述,尽管桑粮间作有利有弊,但汉书食货志早就说过“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而且用农田种桑并不经济,北魏以前关于桑田或者桑粮间作的记载并不多,反映出这种做法本来就不普遍。齐民要术之所以详细介绍桑粮间作的技术环节,大概与当时均田令关于桑田的规定人为地促进了北方桑粮间作发展有关。历史上北方种植的粮食作物以麦、粟为主。在旱田作物中,麦的需水量较粟、黍等显著要高很多,无法与桑间作。唐李翱平赋书称麦田“其土卑,不可以植桑”。(清)董浩等编:全唐文卷六三八,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439页。)粟与桑间作虽然可以桑、谷两收,但它们之间又多少是有妨碍的。李翱平赋书明确提到禾田种桑“桑太寡则乏于帛,太多则暴于田”,(清)董浩等编:全唐文卷六三八,第6439页。)两者间作并不一定具有优越性。元初司农司编纂的农桑辑要卷三栽桑记载有当时对桑粮间作的认识:“桑间可种田禾,与桑有宜与不宜:如种谷,必揭得地脉亢干,至秋桑叶先黄,到明年桑叶涩薄,十减二三;又招天水牛,生蠹根吮皮等虫。若种莺黍,其梢叶与桑等,如此丛杂,桑亦不茂。如种绿豆、黑豆、芝麻、瓜、芋,其桑郁茂,明年叶增二三分。种黍亦可。农家有云:'桑发黍,黍发桑。此大概也。”(元)大司农司编撰,缪启愉校释:元刻农桑辑要校释,农业出版社1988年版,第189页。)这里虽然指出“桑间可种田禾”,但同时强调了桑树与间作作物的利害关系,种谷(粟)、嚼黍对桑有碍,种豆、瓜等对桑有利,种黍的后果则居于两者之间。近现代的实验也表明,采用桑粮间作,桑粮总收入可能增加,但间作物受桑树影响会出现减产。(薛振声、白占强、周进党:半干旱地区桑粮间作的相互影警及其效益,北方蚕业,1985年第1期。)由于屋宅周围、田边地头、河川道旁、山坡丘陵都能植桑,桑粮间作既然会影响间作物生长,就并不适合大规模推广。北魏均田令颁布时应该清楚田中种树可能会妨碍五谷,而且用农田种桑并不经济,但当时闲荒田数量大,加上为了减轻均田过程中的阻碍,在均田令中对桑田做出规定可以理解。如果隋唐王朝继续坚持,肯定会对农业生产造成破坏。促使隋唐田令废弃桑田名义的另一原因应该在于南北统一。南方地区的稻田是无法进行桑粮间作的,尽管里耶秦简中有桑田的记载,但里耶地处武陵山脉的腹心地带,而且里耶简中的粮食发放以粟为主,稻的数量较少,当时这里的粟作的种植比重可能比较大。江苏仪征胥浦汉简中的桑田与稻田并举,应该也是利用地势较为高亢的地带。东汉以来人们对南方低洼沼泽地带改造力度增强,稻作农业发展迅速,隋唐时期南方即便有部分旱田,比例肯定也是相当少。一般而言,南方桑地、农田区分明确。西汉王褒僮约称:“种植桃李,梨柿柘桑,三丈一树,八尺为行,果类相从,纵横相当。”(清)严可均辑:全汉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5页。)这是我国专业桑园的最早记载,反映了当时南方蜀地种桑的情形。南宋陈禀农书是现存最早的记载南方农事的专著,其“种桑之法篇”记载:“先行列作穴,每相距二丈许,穴广各七尺然后于穴中央植一株,下土平填紧筑。”(宋)陈奔撰,万国鼎校注:陈勇农书校注,农业出版社1965年版,第54页。)这里种植的是树桑,株距行距二丈,每亩植树15棵,密度是齐民要术桑粮间作的67倍。与北朝不同,隋唐时期国家统一,其田令必须面向全国,而不仅仅针对北方,自然不适合再保留关于桑田的要求。隋唐时期田令中不区分桑田,对永业田是否采用桑粮间作并没有统一要求,但受北魏以来农业实践的影响,桑粮间作仍然比较流行。李翱平赋书称:“其田间树之以桑,凡树桑人一日之所休者谓之功。桑太寡则乏于帛,太多则暴于田,是故十亩之田,植桑五功”。凡百里之州,“余田三十四亿五万有六千亩,麦之田大计三分当其一,其士卑,不可以植桑。余田二十三亿有四千亩,树桑凡一百一十五万有二千功”。(清)董浩等编:全唐文卷六三八李翱平赋书,第6439页。)李翱生活在唐中期,平赋书的记载说明当时禾田种桑比较普遍。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记载:“地一段十亩、桑十功,是买,地主逮五德、男常政。地一段贰十亩、并桑,僧宝明处买,本地主刘春”,“地一段贰拾柒亩半、并桑,东逮五德、西逮五德、南王朝、北文义,是买,地主李端及子侄卖。施地一段三十亩、内桑柳并是,东逮庄、西道、南自至、北赵休,地主李文雅”,“两段地贰拾五亩、桑拾功,西至卓1.浩、南道、北寺田,施主孔维”。(此地亩幢现存于河南荥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所。现原石有多处残破,且缺一角,字句不完,所幸民国初年胡荃编纂的河阴金石考收录有该幢全文。参见胡荃编纂,陈利民点校:河阴金石考,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0页。)这些购买或施与的土地或含桑功或标明“并桑”,理应是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宋史卷一九刑法志一载:“祖宗时,重盗剥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976页)桑功以桑树的尺围长度计算,而非按株计算,更能体现桑树的真实价值。)这个地亩幢上所记载的买地、施地共计1791.5亩,可能采用了桑粮间作的有112.5亩。宋代桑税南北征收方式不同,南方以桑地计税,北方以桑功计算。学者指出:“这与不同地区的桑树种植方式有关。由于唐中期北方旱作地区在桑树种植上实行的是桑粮间作,所以到宋初保留了桑功计税的征税方式;而南方水乡地区在桑树种植上以专业桑园为主,因此桑税按桑地面积计亩征收。”(吴树国:宋代桑税考论,史学月刊,2006年第11期。)宋元以来桑粮间作在北方地区仍然存在。元代张光大救荒活民类要记有“园里栽桑种区田”(元)张光大:救荒活民类要,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6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643页。)的方法,黑城出土元代提调农桑文卷也明确提到“两夹桑种嚼黍”,(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科擘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04页。)但规模已明显缩减,救荒活民类要与黑城出土提调农桑文卷中的桑粮间作都是与区种这一园田化的集约耕种方法联系在一起。桑粮间作在北方地区不再流行,一方面是因为要充分利用农田殖谷来满足增长的粮食需求,另一方面与桑树品种的改变应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