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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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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docx

    北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1.6 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2.2 工作机构及职责3监测与预警3.1 监测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送4.2 先期处置4.3 现场指挥部4.4 分级响应4.5 典型场景应对处置流程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4.7 响应终止5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调查与评估5.4 奖惩与问责6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3 物资装备保障6.4 应急避难场所6.5 资金保障6.6 管理7.1 制订与备案7.2 应急演练7.3 宣传与培训1总则1.I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指挥处置体系机制,规范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等级分类和应对流程,保障道路桥梁设施安全平稳运行。7.4 编制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北京市灾害事故应急指挥调度与处置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7.5 适用范围因地下管线渗漏冲刷、二次开挖回填、地下构筑物施工、采空区坍塌沉陷等内部因素和机械撞击、车辆超载、交通事故等外部因素以及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事件等导致的道路桥梁设施受损,开展的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本预案。公路和城市道路隧道设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本预案,具体防范应对措施按照相关处置预案落实。涉及水利桥梁,以及公园和景区内桥梁、铁路桥梁、轨道交通桥梁、文物桥梁等设施突发事件,由主管部门、相关权属或管养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关预案,落实所属设施风险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7.6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能控尽控,能防尽防,不断健全完善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坚持高效处置、联防联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处置,有效控制事件影响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交通。健全完善首都地区交通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的联防联控,加强京津冀地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发挥首都科技创新优势,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7.7 事件分级依据受损道路桥梁设施等级、可能造成的道路阻断时间以及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影响和后果,将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级别。7.7.1 一般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I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导致部分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3小时以下。口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导致完全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3小时以ToII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导致部分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11I类道路、IV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导致完全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下。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造成经济损失100O万元以下。7.7.2 较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I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导致部分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口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导致完全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口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导致部分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K类道路、IV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或者完全阻断,预计抢修、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道路设施(含桥梁)损坏或者坍塌,导致3人以下受伤。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To7.7.3 重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I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并导致道路部分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口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并导致道路完全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口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或者部分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m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或者完全阻断,预计抢修、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道路设施(含桥梁)损坏或者坍塌,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154特别重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I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或者部分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口类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或者完全阻断,预计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或者坍塌,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道路设施(含桥梁)损毁,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U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8 预案体系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专项、市级部门、区级、单位预案构成。市级专项预案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市级部门预案由市交通委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制订;区级预案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制订;单位预案由各道路桥梁设施权属或管养单位制订。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组织指挥下,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调度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1.1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领导职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领导工作。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委主任、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指挥调度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市交通委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2.1.2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3)指挥本市较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各部门开展一般、较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分析总结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5)负责统筹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建设(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2.1.3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政府外办、市台办、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动办、市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北京总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交通第一支队、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各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企业。2.2工作机构及职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担任。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落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相关工作。(2)组织制订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道路桥梁设施管养单位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应急手册等。(3)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相关建议。(4)负责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5)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6)负责组织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市级演练。(7)负责指导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以及相关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8)负责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9)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专家协调管理工作。(10)承担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三)组织开展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工作。(12)承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3监测与预警3.1监测1.1.1 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应充分利用道路桥梁设施风险监测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1.1.2 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地震、应急、公安交管等部门,建立健全道路桥梁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体系机制,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监测;对监测信息及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1.1.3 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道路桥梁管养单位,对所属道路桥梁设施安全进行风险控制及隐患排查。1.1.4 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风险监测信息。1.1.5 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第一时间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对于“12345”反馈的突发事件信息,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1.1.6 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宣传部门等及时收集研判道路桥梁设施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相关舆情,密切跟踪应对舆情动态,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通报。1.1.7 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应加强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涉密3.2预警3.2.1 预警机制道路桥梁设施管养单位和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应完善协同预警联动机制,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和提示信息。预警信息来源包括:3.2.2 桥梁设施管养单位监测的可能造成道路桥梁设施损毁的信息。3.2.3 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影响道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的紧急事件信息。3.2.4 预警级别按照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交通运行影响,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323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调整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2)橙色和红色预警: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调整和解除。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依据事态发展和专家组意见,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作为预警调整的主要依据。(3)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程序发布、调整和解除所属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相应等级预警信息。(4)当判定道路桥梁设施危险已经消除或不可能再发生时,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或各区政府按权限解除预警。(5)对于可能影响北京相邻地区交通运行的橙色、红色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按照京津冀交通应急联动机制通报相关区域交通主管部门。(6)对于需要通过市级信息平台向公众发布的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并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需要通过交通行业信息平台发布的提示性信息,经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后,由信息发布平台所在单位按要求组织发布。(7)预警信息包括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提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建议措施和发布单位、时间等;提示性信息内容包括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对交通运行、公众出行的影响,以及安全出行建议等。(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市交通委和相关区政府依据职责立即响应,各级负责同志落实带班要求,安排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指挥调度系统和通信联络畅通。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加强指挥调度,动态掌握相关设施风险发展变化,督促道路桥梁设施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会商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加强对道路桥梁设施预警信息分析研判,立足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研究应对措施。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加强与属地规自部门联合研判,组织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设立风险点位标识,提醒过往车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向公安交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道路桥梁设施管养单位落实风险部位盯守巡查工作,动态报告设施风险情况;根据指挥部要求和专家意见,视情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筹备应急装备物资,做好赶赴现场准备。(2)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增加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市交通委和相关区政府组织与规自、城管、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视频会商,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抓好落实;根据事态发展和研判结论,调整发布预警和出行提示信息,视情对相关道路提前管控;及时向津冀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驻京部队等通报预警信息,提请做好应急支援准备。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加强现场值守和道路管控,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做好车辆劝返工作;调整补充应急抢险队伍、装备、物资,做好随时出发准备;研究筹备现场指挥部设置方案,研究部署先期处置准备工作。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预警响应可随时转入应急响应,并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送4.1.1 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全过程。4.1.2 获悉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公民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28”北京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报告突发情况。4.1.3 信息报告程序(1)首报对于初判为一般级别的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10分钟内上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对于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立即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报告。首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报送。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及时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并按要求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于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道路桥梁设施巡查、值守人员可越级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直接报告。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或性质的突发事件,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上报情况。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2)续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涉及人员救护、设施抢通环节,以及发生在敏感区域的应急处置过程,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每30分钟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根据处置进展实际,及时向市应急办续报重要情况信息。(3)终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第一时间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报告处置完成和恢复通行情况,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按要求上报情况。处置工作结束、道路交通恢复后2日内,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将详细情况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书面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按要求上报情况。4.2 先期处置(1)突发事件发生后,道路桥梁设施管养单位现场人员确认人员伤亡、车辆受损和设施损毁情况,设置警示标志、围挡和路障等,视情采取断路措施,协同公安交管维持现场秩序,上报现场突发事件信息并报告相关区政府、通报相关单位。(2)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接到信息后,相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迅速联系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会商和风险研判,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动态上报现场情况。(3)区级公安交管部门迅速调集警力,在现场和周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会同公路部门发布道路阻断、车辆绕行等提示信息。快速处理涉及交通事故情况,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管控救援途径线路,保障抢险救援车辆快速通行。(4)属地政府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调集所属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视情开展组建现场指挥部准备工作。4.3 现场指挥部4.3.1 现场指挥部组建根据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专业指挥、协调指挥、属地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负责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协调调度各类专业队伍等资源支撑专业处置工作。专业指挥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事态控制等专业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事件分析研判、现场协调调度等工作。属地指挥统筹区级部门参与处置并做好综合保障。根据实际情况,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道路抢通组、管线抢修组、属地处置组、人员救援组、医疗救治组、交通管控组、秩序维护组、宣传舆情组、专家顾问组等。综合协调组:由市交通委或相关区政府牵头,主要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现场信息,做好京办群信息发布;办理各工作组有关意见建议;负责抢险处置的会务组织工作;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道路抢通组:由市交通委牵头,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可能涉及的地下构筑物产权、管养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等配合,主要负责制定实施道路桥梁抢险救援方案,落实道路抢通专业处置任务,并为地质勘测、专家研判、抢险救援提供相关资料,监督并报告工程方面相关问题。管线抢修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水、气、热、电力、电信等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业配合,主要负责道路地下管线抢险救援和专业处置工作,协助解决道路抢通救援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道路桥梁设施处置顺利进行。属地处置组:由相关区政府牵头,负责落实先期处置、人员疏散、秩序管控等工作,负责组建区级现场指挥部,做好市级现场指挥部保障工作,就近调派救援力量开展抢险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受困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等。人员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配合,负责现场被困人员搜救工作。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对伤病人员开展院前急救、伤员转运、医疗救治;及时核实上报人员伤亡情况及数量,配合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工作。交通管控组: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主要负责对道路桥梁设施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区域,救护、救援车辆抵离路线,采取交通管控和疏导措施,保障救援工作快速开展。做好受困人员疏散转移,减少对市民出行影响。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依法打击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配合开展伤亡人员转运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救援秩序。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交通委等部门配合,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现场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做好现场新闻媒体协调保障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专家顾问组:由市交通委牵头,组织道路、桥梁、气象、环保、医疗、通信、搜救,以及水、电、气、热等方面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保障。负责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配合制定应急抢险处置方案,研究提出减灾、救灾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4.3.2 现场指挥部管理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立即调动所属人员和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并根据需要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属地区政府按照安全就近、利于指挥、交通便利的原则选择合适场地,依托既有办公场所、移动指挥车、临时帐篷等搭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悬挂或设置醒目的标识,确定警戒隔离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现场总指挥等要佩戴相应标识。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及通信手段,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各相关部门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受领任务,按职责成立有关工作组,指定1名联络员对接综合协调组。先期已在现场开展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处置阶段和现场指挥部组建进展,逐级有序移交指挥权。现场指挥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现场详细情况;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组织会商研判。总指挥组织会议,研究决策现场处置事项。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区政府负责做好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接受业务指导,做好保障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现场处置有序开展。4.4 分级响应4.4.1 分级响应原则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4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各级应急处置主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当突发事件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更高级别响应。对于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道路、重点地区或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在京津冀相邻区域的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根据救援需要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由市交通委启动京津冀交通应急联动机制,协调津冀交通行业应急资源协同处置跨区域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4.4.2 四级响应(1)启动条件初判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对交通通行造成明显影响,不会超过一般级别,由市交通委或相关区政府启动四级响应。(2)指挥调度总指挥市交通委主任或相关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区级道路发生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后,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任专业指挥,属地街道(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任属地指挥。根据需要,市交通委成立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道路抢通、交通管控等工作组的区级牵头组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级道路发生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后,市交通委分管道路桥梁设施副主任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协调指挥,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或市属公路企业相关领导任专业指挥,区交通局(委)局长(主任)任属地指挥。根据需要,市交通委主任或相关区政府区长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工作,市交通委主任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其他设置保持不变。道路抢通、交通管控等工作组的市级牵头组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级指挥中心区级启动响应后,相关区政府区长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相关区政府区长赴现场后,由区政府相关领导在指挥中心调度工作。根据需要,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机制。市交通委启动响应后,市交通委主任、分管安全应急副主任在市交通应急中心指挥调度。市交通委主任赴现场后,由分管安全应急副主任负责指挥中心调度工作。根据需要,启动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区政府领导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3)响应措施在落实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事发道路、桥梁所在道路管控疏导,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顺利进行,减少对交通通行影响。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确认涉及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管网受损情况,并报告现场总指挥。市交通委或相关区政府组织力量加快设施修复、路面恢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恢复道路通行。及时调整受影响的公交线路,减少市民出行影响。属地街道(乡镇)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困群众,并落实现场指挥部综合保障工作。市交通委或相关区政府指导道路桥梁管养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4.4.3 三级响应(1)启动条件初判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对交通通行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统筹市级部门和属地政府协同处置,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三(2)指挥调度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赴现场组建市级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市交通委主任任协调指挥,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或市属公路企业总经理任专业指挥,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属地指挥。道路抢通、交通管控、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的牵头组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组长。各级指挥中心:启动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始终保持指挥调度状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市交通委派员做好专业支撑保障;市交通委分管安全应急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调度。相关区政府领导在区应急指挥中心调度。(3)响应措施在四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下列响应措施:相关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需求,组织属地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应急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好现场秩序维护、抢险救援、人员转运救治等工作。道路桥梁设施管养单位做好被救人员和受影响群众现场管理和宣传引导,有序开展情绪安抚、心理疏导和善后工作,协祠做好人员转运救治、赔付等工作。市公安交管部门组织警力加强现场和周边道路交通管控,优先保障人员救护、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市消防、急救等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优先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治受伤人员情况。市城市管理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管网。市交通委组织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和管养单位加强会商研判,增派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加快制定落实抢险救援方案。市规自委组织力量加强事发道路沿线地质监测,会同设施救援处置部门防范安全风险,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市委宣传部指导市交通委开展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适时开展舆情调控及舆论引导工作。4.4.4 二级响应(1)启动条件初判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对交通通行造成重大影(2)指挥调度总指挥:市长。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市长赴现场组建市级现场指挥部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委主任任协调指挥,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或市属公路企业总经理任专业指挥,相关区政府区长任属地指挥。市交通委分管道路桥梁设施副主任任综合协调组组长,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属地处置组组长。道路抢通、医疗救治、交通管控等工作组市级牵头组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级指挥中心启动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市卫生健康指挥中心、市公安交管指挥中心、相关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始终保持指挥调度状态。市领导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市交通委派员做好专业支撑保障;市交通委分管安全应急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市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公安交管部门主要领导在本级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相关区政府领导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3)响应措施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市消防、急救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营救、转运伤亡人员,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治受伤人员情况。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设置现场管控区域和交通流线,确保救护、救援车辆快速抵离。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相关机构专家、津冀交通部门和武警交通等单位会商研判,加快制定落实联动救援方案。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协调驻京部队和津冀交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处置工作。相关区政府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增派公安、交管、消防、卫健等应急救援力量,并纳入市级指挥部统一管理,协调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市委宣传部牵头开展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处置和引导工作。4.4.5 一级响应(1)启动条件初判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对交通通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由市委、市政府启动一级响应。(2)指挥调度总指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现场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后,市长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协助)。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市长任协调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组织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处置工作。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或市属公路企业总经理任专业指挥,相关区政府区长任属地指挥。市交通委主任任综合协调组组长,相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属地处置组组长。道路抢通、医疗救治、交通管控等工作组的牵头组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组组长。各级指挥中心:启动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市卫生健康指挥中心、市公安交管指挥中心、相关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始终保持指挥调度状态。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或由市长指定的市政府相关领导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市交通委派员做好专业支撑保障;市交通委分管安全应急工作副主任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市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公安交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在本级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相关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在区应急中心指挥调度。(3)响应措施在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响应措施。市卫健部门及时确定医疗抢救医院,统筹调集医疗救护资源,加快转运伤亡人员,指导医院开展伤员急救工作。市公安交管部门在指定医院和救援现场之间,救护、救援车辆抵离相关路线,采取交通管控和疏导措施,确保救援、救护工作快速展开。相关区政府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会同市级救援力量做好伤亡人员救治、被困人员安置、救援现场管理等工作,落实现场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需要,市应急局协调调集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津冀等相关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现场救援秩序,依法打击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配合开展伤亡人员转运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工作。4.4.6 扩大响应当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时,由市应急委提请市委、市政府立即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市相关部门和中央有关单位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5.1城市道路路面塌陷突发事件(1)道路管养单位巡查人员发现并第一时间向道路管养单位、道路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同时通知公安交管部门、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到场,并通报属地政府突发事件情况。(2)道路管养单位、道路管理部门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3)属地政府调派城管、应急等部门赴现场,公安交管部门、道路管养单位组织对事发路段进行管控,视情封闭部分或全幅车道,引导车辆避让作业区或远端绕行,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尽量减少交通通行影响。(4)道路管养、管线产权单位到场后,立即对道路塌陷情况进行勘察检测,确定塌陷原因和管线运行情况,开展先期处置工作。(5)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市交通委或相关区政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调派道路、管线等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工作。(6)根据需要,城管部门调派相关领域专业力量赴现场修复破损管线设施。(7)道路管养单位组织完成路面修复,公安交管组织恢复道路交通正常通行。(8)市交通委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处置完成情况。4.5.2山区公路塌方灾害突发事件(1)公路巡查人员发现山体塌方,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通报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公路管养单位接报后立即安排人员看护值守,视情先期采取全幅或半幅断路措施,密切关注和动态报告事态发展。(2)公路管养部门立即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通报交管、规自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同时调派专家队伍、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3)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向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送信息,视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并做好动态续报情况。(4)属地政府立即调派规自、应急等部门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5)属地公安交管部门视情采取绕行、分流和远端疏导等措施,引导社会车辆避让危险路段,组织救援装备车辆快速进入事发区域。会同市交通委通过公路情报板等信息渠道发布公路阻断和交通出行提示信息。(6)市交通委视情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属地处置组、道路抢险组、交通管控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会同相关区政府开展调度处置工作。(7)市交通委、属地政府组织公路管理部门、管养单位、相关专家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塌方体处置和公路抢通方案。(8)根据需要,调集公安、消防、医疗等救援力量赴现场,公路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开辟救援通道。(9)发生在京津冀相邻区域的公路塌方事件,市交通委视情启动三地交通应急联动救援机制,协调天津、河北公路应急力量支援处置工作。(10)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交管部门、公路管养单位组织恢复交通通行,相关部门结束应急响应,并由市级主责部门或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整体处置情况。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4.6.1 信息发布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会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管理协调。启动四级响应后,市交通委指导道路桥梁设施管养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启动三级响应后,市委宣传部指导市交通委开展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适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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