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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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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docx

    吉林省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吉林省稻谷(粳稻,下同)生产和收购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在此期间,以县(市)为单位,当稻谷(标准品)市场收购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发改、农业、农发行分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向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申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商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向中储粮集团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在我省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价格回升到国家当年公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第三条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稻谷,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及以下的稻谷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以国家标准(GB1350)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4%以内。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直接收购稻谷标准品的到库价,2024年生产的稻谷(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1元。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中储粮集团公司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租仓收储库点,按规定参与收购最低收购价稻谷。作为租仓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2)承储仓房原则上为标准仓房,仓储管理、工艺技术等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在东北地区,当标准仓容不足时,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前提下,择优租用钢结构保温仓开展收储。(3)仓储、质检、消防、防汛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规定,满足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要求。(4)企业(含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5)企业未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违反并已完成整改。(6)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7)企业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8)应用政策性粮食“一卡通”收购管理系统、中储粮“惠三农”APP预约售粮系统和库外存粮远程监控系统。(9)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第五条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负责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租仓收储库点,并将定点意见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在确定收储库点时,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每个县(市)内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稻谷预计收购量衔接。租仓收储库点条件暂参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租仓收储库点须纳入信息化管理范围。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对租仓收储库点视同自有仓容管理,切实强化法律合同约束、巡查检查、关键环节把控等措施,对租仓收储粮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依法依规、多措并举、统筹保障租仓收储库点人员力量,向每个租仓收储库点派出不少于2名在职人员,收购期间负责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业务,储存期间负责库存粮食监管。派出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等情况,须提前报告垂直管理局。如国家有关部门调整租仓要求,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收储库点确定工作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组织实施。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要对符合规定的库点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备案。收购启动前,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行要将确定的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第六条租仓收储库点在启动收购前,由确定收储库点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组织对租仓收储库点粮食收储设施设备、“一卡通”收购系统、粮情和远程监控系统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储存的粮食进行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与租仓收储库点签订租仓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租仓收购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空仓验收资料及租仓收购合同,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备查。租仓收储库点不得私自延伸设点(仓)收购,收购数量不得超过核验的有效空仓容。第七条按照租赁方式确定的库点,在稻谷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均不得改变租赁性质。租赁双方要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视同承租企业本库收储,须由承租企业安排足够人员负责收购检验、检斤、保管和出库等业务,对收储的稻谷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承租企业对稻谷数量、质量、粮款兑付、库存管理、销售出库、储粮安全等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第八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储库点,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稻谷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收购现场展示比对样品,让售粮人交“放心粮”;严格执行稻谷收购质量标准,实行封闭检验;严格执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规范化管理操作流程;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稻谷。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加强对收储库点业务人员培训,统一通过“一卡通”收购系统向售粮人结算支付粮款,非收购系统结算凭证不予确认;不得向售粮人“打白条”、代扣代收各种费用;不得将农发行收购资金挪作他用。第九条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指定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农发行分支行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人。农发行分支行要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按照关于将中储粮直属企业库外存储的中央事权粮食向农发行作动产抵押的通知(中储粮吉联(2017)137号)要求,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在收购过程中,要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待稻谷验收合格后,再在系统中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第十条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政策性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9)526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后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并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报送时间:5日报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一个工作日12时之前,月报为每月后4日之前。各收储库点要真实、准确填报相关报表,及时反映稻谷收支存变化情况,报表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要将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进度情况及时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农发行。第十二条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验收。数量、质量验收结果于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2个月内汇总报中储粮集团公司,并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农发行备案。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做到分年限、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稻谷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各收储库点要参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粮储201623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粮食日常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储粮安全。对最低收购价稻谷食品安全指标,由第三方专业粮油质检机构进行逐仓检验。对验收发现入库稻谷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在本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2个月内,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将相关检测结果汇总,上报中储粮集团公司,抄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中储粮集团公司审核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进行处置;有关费用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对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稻谷,在库存检查、其他质量检验中或出库时发现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的,由收储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第十三条最低收购价稻谷的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要通过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做好粮权确认,公证结果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抄送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第十四条最低收购价稻谷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竞价销售。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和收储库点要按照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4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95号)以及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9号)等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最低收购价稻谷定向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稻谷销售出库业务合规有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粮收储政策,做好销售出库工作。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和销售。要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化购销合作关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发挥市场化收购引领带动作用。协调组织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市场收购价格收购轮换粮源。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农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提供信贷支持。第十六条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协调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指导直属企业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政策执行和稻谷库存管理等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及时会商研究和妥善解决收购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省级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地方农业部门做好粮食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省农发行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组织指导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封闭管理要求,实施信贷资金监管。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把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执行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做好最低收购价粮监管工作,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发改部门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单位要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稻谷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稻谷政策执行、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第十八条地方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垂直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最低收购价粮履行具体监管责任,聚焦收购入库、库存管理等重点环节,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同联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未按本预案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或抄送有关收购工作进展和总结情况,或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未及时上报启动预案请示的,在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时未及时停止预案执行的,以及未及时按标准拨补有关费用补贴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稻谷、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稻谷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包括陈粮入库或混掺陈粮入库的,要及时核减有关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归还农发行贷款,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或粮库安全生产守则造成安全事故或“坏粮”事件的,按照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最低收购价稻谷出库过程中产生出库纠纷和出库风险的,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杜绝“出库难”问题。对收储企业在稻谷出库过程中超标收费、掺杂使假、拖延阻挠、拒不履行出库义务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本预案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省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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