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x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规定修读的课程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取百分制评定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课程,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评定记分。第七条学生课程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其计算方法如下:高师班考试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只进行期末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应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小测验、学习态度等)应占总成绩的40%;进行期中、期末考试的课程,两次考试成绩应各占30%和4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小测验、学习态度等)一般占30%;考查课则以平时成绩为主,一般占总成绩的6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中师班考试成绩核定是:艺体、幼师班是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终成绩=4:3:3;非艺体班是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终成绩=3:3:4o考查科目的成绩评定,主要结合平时完成作业,课堂讨论提问、实验实习情况及平时测验期末考查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考核的范围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教学参考书、参考资料等,命题不仅要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还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主观性试题一般应占60%以上。同一课程,使用同一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的班级,应由教务处指定教师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其他课程也要实行考、教分离。学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全学期所教的全部内容。教师不得指定考试范围,也不得出复习题和思考题。命题教师要一次出两套水平相当的试题,即A、B卷。经教务处审定后,抽一套作本学期考试用,另一套教务处妥善保存,留作补考用。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不交作业超过本学期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参加实验、实习者均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待补考、补交作业、补做实验后,由教务处批准,方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记分册和学籍档案中应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需正常补考者以及正常缓考者,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凡补考者应办理补考手续。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第十一条对学生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主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省教育厅*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升级与留级、降级第十二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三条学生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不予补考,按退学处理。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在下学期开学后统一安排补考,经过补考,一学期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给予留降级。以前学期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而准予升级者,本学期又有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连同以往学期累计达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者,应给予留级。在学年第一学期处理的为降级,在学年第二学期处理的为留级。第十四条一年级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全部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可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达留、降级规定时,则作留级处理。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得再补考,按规定作留、降级处理。第十五条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四、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确实感觉对所学专业有困难或者不感兴趣,可再第二学期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1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五、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第二十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一般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二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六、退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在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即行退学。(2)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如三年制的不多于五年)。(4)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5)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9)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扶养人所在地落户。(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七、考勤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校纪校规,按时出勤,集中精力参加各门课程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学习,在修业期限内完成学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训)、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而缺席者,均作旷课处理。1 .旷课学时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按每天6学时计算。2 .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根据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病、事假审批相关规定如下:1.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报所在系备案;两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一个月以上由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3 .学生在校外实习(训|)期间,病、事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带队(指导)负责人审批报系备案。4 .一学期多次请假的,天数累计计算。学生各类请假累计缺课学时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请假时,学生应填写请假条,假期结束后应携请假条按批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八、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八在籍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系对其在校修业期间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毕业资格审查,作全面鉴定,肯定成绩,提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1 .学生历年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应当在校修业期间向学校申请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毕业时不再给予补考,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以在修业年限内再次申请重新修读,修读通过者,准予毕业。2 .重新修读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向学校申请,由教务处负责编入相应的班级修读,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重新修读费用。凡未申请重新修读,视为自动放弃。第三H一条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内,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应当按照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退学处理。修完专业主干课程且考核合格的,发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由学校组织推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生本人的修业年限。第三十三条结业学生,经重修或者补考(补做)合格后,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原颁发的结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课程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审查后报教育部备案并在教育部相关管理平台注册。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省教育厅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九、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