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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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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关于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起草背景及依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启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河北试点;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扩大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施行,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国家办法在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减免税等方面对地方均有授权,具体包括:一是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第八条规定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X适用税额。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冰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三是第九条规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四是第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各地须于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授权事项决定程序。二、国家办法主要内容(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与水法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与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具体包括: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对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实际取用(耗)水量征税。(二)税额标准。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其中我市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明确应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适当提高税额;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分类确定。(三)税收优惠。明确7项减免税情形:一是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是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三是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四是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五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六是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水平达到先进定额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七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四X攵入归属和经费保障。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或原议定分配比例执行。为保障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五)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规定了纳税人关于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维、申报纳税等各项义务;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细化明确职责分工和流程控制,并定期交换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三、落实国家办法授权事项的意见及主要考虑(一)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国家办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建议此次改革试点按照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原则,在国家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地表水0.1元,地下水0.2元)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总体平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统筹考虑川渝政策协同,细化明确国家办法中的以下特殊情形规定。1.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建议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的适用税额,在水资源费基本征收标准(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基础上分别增加0.4元、0.6元,具体为地表水0.5元/立方米、地下水0.8元/立方米。相关条款作为我市水资源税的从高确定情形,在税额表中予以体现。2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适当提高税额。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一是建议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除外)的适用税额,按同区域水资源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同类型取用水户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相关条款作为我市水资源税的从高确定情形,在税额表中予以体现。二是针对国家办法授权地方可选择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适当提高税额有关事项,我市从便利征管、强化落实的角度,由水资源费征收时期的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款;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调整为按超取水许可确定税额,明确将超取水许可的征收标准简化为一档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征收标准设置为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与超取水许可情形区分开来,体现错罚相当的原则。同时,考虑到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均属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且国家办法对水力发电取用水已规定0.008千瓦/小时的标准上限,城镇公共供水承担社会职能、与民生密切相关,因此对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等取用水类型不适用超许可取用水、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有关加征规定。3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疏干排水方面,对直接外排的疏干排水,适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基本征收标准(0.2元/立方米);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减半适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基本征收标准(0.1元/立方米)。水源热泵取用水方面,对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取用水,拟适用地表水一般取用水较低标准(0元/立方米,后同);对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取用水,我市拟沿用水资源费时期的征收标准,并适当完善计征方式,由按照实际取用水量的5%计征、适用地表水一般取用水标准调整为直接适用0.005元/立方米的标准。此外,建议对完全回灌的地源热泵适用0.03元/立方米的征收标准,对其他情形的地源热泵适用01元/立方米的征收标准。上述条款作为我市水资源税的从低确定情形,在税额表中予以体现。(二庆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国家办法明确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考虑到公共供水管网在运水过程中确有损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均规定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为体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节水导向,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建议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9%,即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二实际取用水量X(1-9%)X适用税额。(三)关于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国家办法明确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建议沿用我市水资源费时期的征收方式,对除火力发电外的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四炭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减免税。我市无大型灌区,仅有中型灌区和小型灌区。灌区灌溉水源多且分散,存在渠道接纳降雨形成的径流直接用于灌溉的情况,也存在灌溉与泄洪共用一个渠道的情况,其中小型水库、山坪塘、溪流(小型提灌站供水)等为主要灌溉水源;中小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和田间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暂无法满足精准计量的要求。建议从更好落实中央对三农工作部署要求的角度,结合我市实际,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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