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x

    • 资源ID:1828981       资源大小:19.33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x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行部令第41号)、*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特修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当到校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疾病、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到校报到的学生,应当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学校核实后,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食,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审查合格后,随相应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因应征入伍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退役的,可在退役后二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杳。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新生报到、入学资格复查、学籍电子注册的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第八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休养后可参加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可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休养后,仍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后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可予以注册。己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保留入学资格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应当经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才能予以注册学籍,休学、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应当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备案后才能予以注册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获批准复学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i切教育教学活动。未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三周及以上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利用"XX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管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XX学院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一般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考核结果包含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学生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该课程的实践环节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正常考核。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卜三条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其它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根据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及构成依据应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第十五条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学生可以申请重修,经学校同意后,重修相关课程参加考核。第十六条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学生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随卜学期开学第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第十七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组织。补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致。补考成绩不计平时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载并加载补考标识。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重修标识。任选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和缓考,必须重修。第十八条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IO)-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分级记分制: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0、Oo百分制分散1009089-80797069-60590绿点5.0-4.03.9-3.02.9-2.01.9-1.00五级计分制等级优秀也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4.53.S2.51.50四级计分制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绩点4.53.520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重修。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考勤、请假及无故缺席处理程序及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入校学习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1 .经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杳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学习者;3 .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有明确约定的,除有特殊规定外,般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标准、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教学进度相同的自然班管理。已修读课程合格,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初审、学校审核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核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一)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生源地相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制度,另行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可以为学期或i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二)一学期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本人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休学程序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在学校住宿,不得随班学习或参加考核。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休学学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第三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以转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复学程序另行规定。第六章学业预警与退学第三十七条学校对不及格课程门数及学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缺乏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学生,实行学业预警。(一)成绩警告学生每学年获得学分,高于所选课程应修学分三分之一但低于所选课程应修学分三分之二的,给予成绩警告。第一次成绩警告为学业警告,第二次成绩警告为退学警告。(二)退学警告学生每学年获得学分,低于所选课程应修学分三分之一的,给予退学警告。学业预警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告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下达退学处理决定书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章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第四十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正式在籍学生,可申请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习。第四十i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选课、排课、考试、成绩录入等均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做到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全过程监督,确保课程修读质量。第四十二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条件,即获得毕业资格:1 .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2 .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3 .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测试成绩团50分。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五条普通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如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第四十六条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应修学分90%以上(专科学生达到应修学分85%以上)的,可以选择结束学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申请重修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补齐所缺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七条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学满一学年以上,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应修学分的90%(专科学生未达到应修学分85%),颁发肄业证书。未达到肄业规定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四十八条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另行规定。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杳合格后,方可变更。第五十条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学生达到学校毕业(或结业)要求,但受处分仍在处分期,在处分解除后,再办理相关证书。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辅修毕业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1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第五十四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XX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意事项

    本文(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