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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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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奖惩规定.docx

    医院奖惩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医院激励和惩罚机制,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工作理念,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2年修订)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科室及全体在职职工(不含第三方服务公司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奖励,是指医院对各科室集体或职工个人所发生的正向事件采取的激励措施。包括:1、通报表扬;2、授予荣誉称号;3、发放奖金或奖品;以上奖项可单用,也可合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罚则,是指医院对各科室集体或职工个人所发生的负向事件所采取的惩处措施。包括:(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三)缓聘、降职、降聘;(四)暂停执业资格;(五)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六)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建议自动离职或除名;(七)党纪、政纪处分;以上惩项可单用,也可合用。第五条为保证医院实施奖惩措施的公开、公正、公平性,医院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各类奖惩事项。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其决定事项的落实由人事科负责。第六条奖励和惩罚的实施(一)奖励1、向人事科申报申报方式包括:个人申请、科室申报、病人及家属提请、领导或职能科室调研后提请、其他途径申报。2、本规定界定清晰的由人事科按规定执行,其余的由人事科提请医院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3、由人事科或者通知相关部门执行。(二)惩罚1、人事科收集信息信息收集方式包括:个人自报;科室自查上报;领导或职能科室调研申报;病人、家属或职工投诉等方式。2、人事科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查清事实。3、本规定界定清晰的由人事科按规定执行,其余的由人事科报医院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4、鼓励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差错后主动上报,主动上报的可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第二章奖则第七条荣获各级各类荣誉的个人或集体,全院通报表扬,并给予对应奖励:(一)荣获国家、省(部)、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者,分别给予100O0、5000、3000元的奖励;荣获国家级、省(部)、市、局、院级先进个人或其他荣誉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5000、3000、2000、1000、800元的奖励。(二)荣获国家、省(部)、市、局、院级集体荣誉称号者,分别给予10000.6000、4000、2000、1500元的奖励。如集体人数较多,奖励金额酌情增加。(三)代表单位参加各类竞赛(医疗技能竞赛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和文化活动,荣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获奖个人,国家级分别给予3000、2000、1000、800元的奖励;省(部)级分别给予2000、1000、800、600元的奖励;市级分别给予1000、800、600、300元的奖励;局级分别给予800、600、400、200元的奖励;院内比赛获奖个人分别给予400、300、200、100元的奖励。获奖集体,国家级分别给予5000、3000、2000、100O元的奖励;省(部)级分别给予3000、2000、1500、1000元的奖励;市级分别给予2000、1500、1000、800元的奖励;局级分别给予1500、1000、800、600元的奖励;院内比赛获奖的集体分别给予1000、800、600、400元的奖励。如集体人数较多,奖励金额酌情增加。(四)在援外、援藏、对口支援、医疗救援工作中受到相关部门表彰表扬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高一级职称;并根据支援时间分别给予300-2000元/人的奖励。(五)职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者,给予500元/人的奖励;医德医风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300元/人的奖励。第八条对工作中积极作为,表现突出者的奖励(一)严格遵守行风管理规定,多次主动拒收或上交“红包”、“回扣”者,给予200300元/人的奖励。(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医院采纳,并获得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者;因业务精湛、工作努力为医院声誉带来重大积极影响者;团结协作,发挥医院综合优势成效明显者,给予500-5000元/个人,2000-10000元/集体的奖励。(三)在处置医疗争议或其他纠纷中顾全大局,处置得当,避免了事态扩大者;关键时候沉着冷静,积极作为,避免了重大不良事件发生者;对维稳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者,给予200-1000元/人次的奖励。(四)在工作期间被病人或家属伤害后能以大局为重,维护医院利益和形象者,给予400元/人次的奖励。(五)被医院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者,给予100O元/人次的奖励;被局级及以上认定者按第七条(一)款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六)受到媒体、上级机关通报表扬,为医院声誉带来积极影响者,给予200-1000元/人次的奖励。第三章罚则第九条劳动纪律罚则(一)科室没有考勤记录或考勤记录不实者,扣科室负责人100-500元/次。(二)科室私自放假,或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扣科室负责人500元/次。(三)上班或参加各类会议迟到、早退者,扣50元/次;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缺席会议者(含未经同意的替会)扣100元/次。中层干部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院务会,扣其当年目标管理奖500-1000元,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四)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者),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者,均视为脱岗;脱岗60分钟内,扣发200元/次。脱岗超过60分钟者,或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的顶班、换班者,一律视作旷Xo由上述情形引发纠纷事故等不良事件者,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五)旷工的处罚如下:1、旷工半天,扣300元;2、旷工一天,扣500元;3、旷工二天,扣1000元;4、旷工三天及以上,扣当月绩效工资且不低于1500元,每增加一天,加扣500元;5、旷工七天及以上,扣3个月绩效工资和全年目标奖并降聘;6、旷工十天及以上,给予待岗处理,扣6个月绩效工资和全年目标管理奖,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劳动)关系;7、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当年旷工累计二十天的,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须按要求着装、佩戴工作牌,违者扣20元/人次。(七)职工上班(含值班)时间上网、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炒股、干私活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每次扣100元;特别是正在接诊病人、处置患者、查房、仪器检查、抢救或手术时接打电话、玩手机短信等,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个月绩效工资。造成的纠纷、事故,对责任人依据责任性纠纷、事故赔偿处理。第十条综合罚则(一)科室执行力差,不执行医院行政办公会、党委会,院周会、科主任会、护士长会及院级各类质安委员会决议的,或不执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各100-500元/次。造成医院损失、影响医院声誉或正常运转的,加重处罚,并视情况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二)在应急、突发事件时,不以大局为重,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扣当事人3个月绩效工资,并给予缓聘或降聘处理。(三)科室间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扣当事人100-300元/次;本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扣科室负责人当年目标管理奖500-1000元。(四)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未实施有效沟通,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如一年内被病人投诉2次以上(含第二次)者,加倍扣发。发生冷、硬、顶、推、拖等服务态度问题者,扣当事人200-500元/次,情节严重、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者,扣当事人一3个月绩效工资。职工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对临床、医技科室或病人反映的合理问题,不予解决或不予答复的,扣当事人300-500元/次;若上述情形本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扣科室负责人当年目标管理奖500-1000元。(五)不遵守工作规范,迟报、漏报、错报各类报表,扣当事人50-200元/次;本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扣科室负责人当年目标管理奖500-1000元。由此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3个月绩效工资。虚报任务或工作量等信息(含值班、加班、误餐等),除追问因虚报所得收入外,扣当事人200元/次、科室负责人500元/次;职能部门审核把关不严,扣科室负责人100元/次。(六)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扣当事人100-500元/次。(七)发生差错隐瞒不报或掩盖事实干扰调查的,扣当事人200-500元/次。若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者,扣当事人一3个月绩效工资,并扣科室负责人当年目标管理奖500-1000元。(八)上班时间吵架、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扣100-1000元/次。由此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九)发生在禁烟场所吸烟,或随地吐痰,或损坏公物等不文明行为者,扣当事人50-100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照价赔偿。(十)职能科室不按规定时限服务临床和保证临床供应者,扣当事人100-300元/次;本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扣科室负责人当年目标管理奖500-1000JO(十一)严格档案、文件(含电子文档)和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和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其重要程度,扣当事人100-500元/份。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3个月绩效工资。(十二)违反操作规程、维护保管不善等造成设备、药品、物资等损失的,扣当事人100-500元/次,并赔偿损失的5%50%;违规采购设备、药品、物资的,扣当事人100O-5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聘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三)为确保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如发现以下情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没收相应设备并给予对应处罚:1、未经计算机中心安全确认,随意装卸工作用计算机操作系统、信息系统软件者,或私接路由器、无线网卡等外接设备者,扣当事人2000元/次。2、安装恶意软件、黑客软件,随意卸载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者,扣当事人2000元/次。3、浏览不健康网站、非法网站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网页;下载电影、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在各种网站、论坛、微博上发布或上传不健康内容者,扣当事人100-1000元/次。4、因使用计算机不当,导致医院重要机密外泄者,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500-2000元/次。(十四)未落实防盗措施,扣科室50元/次;如引起财物被盗,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扣科室100O元/次。(十五)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者,扣科室200元/次;不按安全要求整改、拖延或拒绝整改,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科室2000元/次,并赔偿损失的30%-60%o(十六)职工违反车辆暂行管理办法,产生不良后果者,扣职工200元/次。(十七)不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谋取私利者,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当事人100300元/次。(十八)违反财经纪律或制度,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除赔偿损失外,扣500-1000元/次,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经济损失在100O-5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扣发2000-5000元,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待岗或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九)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私自收取服务对象现金的,除追回损失或没收收取现金外,扣100O-5000元/次。情节严重者,给予待岗或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当事人100O元/次,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待岗或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一)职工不遵守医院财务规定,不及时清算借款、转账者,影响财务结算的,扣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各50元/次。(二十二)违反保密制度,向院外泄露文书档案、病案资料等信息者,扣当事人100O元/次。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3个月绩效工资。(二十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扣当事人1年绩效工资和目标管理奖;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二十四)职工发生其他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如下班不关水电等,扣当事人50100元/次。(二十五)职工私自到院外承担体检、会诊、鉴定、手术、办班等有偿服务,除追缴个人所得外,扣当事人100O元/次,并承担外出服务造成的一切后果;若再犯者加倍扣。若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缴科室所得外,扣科室负责人1个月绩效工资。(二十六)职工违规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住院等,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者,一经查实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屡教不改者,降聘专业技术职务1-2年,或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二十七)职工私自挪用医院的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到院外服务获取利益者,除追缴个人所得外,扣当事人100O元/次;屡教不改者,降聘专业技术职务1-2年,或解除聘用(劳动)关系。若造成设备损坏,由当事人全额赔偿。(二十八)科室或个人出现下列违反卫生主管部门行风和医德医风有关规定者,除追缴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扣发当年目标管理奖直至降职、降聘和暂停执业资格处理,并酌情扣科室负责人绩效工资;如属集体行为,扣发全科室2个月绩效工资。1、向患者或家属暗示、索要财物的;2、私自收取医疗、检验检查费用的;3、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的;4、出具假报告、假证明的;5、违反医院规定为关系人提供器材、药品的;6、未经批准私自购进药品、设备、耗材的;7、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二十九)不正常履职或多次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风、医德医风等,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待岗、降聘、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三十)职工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强制执行期间,停发一切待遇,并扣当月绩效工资。待结果明确后,工作岗位及待遇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十一)员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进修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5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计划,扣发100O元;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进修协议约定服务期,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所有培训期间费用(培训费、往返车旅费)或按照个人所签外出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承担违约金。(三十二)本罚则中被上级部门或媒体(含网络)曝光的负面事件,在原处理的基础上,扣发加倍,情节严重者给予待岗处理;特别严重者经绩效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经工会组织审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本罚则中的待岗处理,时间为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低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计发。)第十二条职工对处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申请复核。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自收到复核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三条本罚则中涉及党纪、政纪处分,分别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相关科室制定的医务、质控、护理、药事、院感、医保、绩效、目标考核和科研、新技术、论文及重点专科等的奖惩规定,作为本规定的补充和完善,由相关科室考核后兑现。第十五条各科室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科室奖惩办法,以解决情节较轻或非重大事项奖惩问题,并经全科职工讨论通过后执行。科室自行制定的奖惩办法不得与本规定相悖。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有变化的,以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未能涉及的重大奖项和罚则,可由相关科室报人事科提交医院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原奖惩规定(试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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