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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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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docx

    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财政预算资金。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四条“零余额账户”是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和核算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计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O第五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可以划转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账户、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第六条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为学校开设了“零余额账户”。此账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零余额账户”设专人管理,负责印鉴的保管、与银行对账等业务。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第八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在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财政厅根据学校的分月用款计划批复每月的用款额度,学校按照用款计划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支付资金。第九条分月用款计划分“学校分月用款计划”和“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O第十条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任何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不能支付资金。第十一条用款计划编制的原则(一)用款计划必须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编制。(二)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一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S)主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原则。二次分配预算经费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四)学校分月用款计划严格按国家预算支出的对应科目及要求编制。根据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及项目进度,按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和目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础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及修购基金、专项业务费等专项类支出按项目编制,其他支出按类、款、项编制。第十二条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汇总编制。第十三条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编制的依据:(一)按照学校下达的各预算项目的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合计编制。(二)按照各预算项目的事业计划进度编制。第十四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用款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五条用款计划编报时间要求:(一)各业务部门在当年预算下达后每月10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送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将各单位上报的分月用款计划上报教育厅。第十六条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一)财务部门在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核准后,将用款额度下达到各项目,并通知各单位。(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三)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可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根据有关规定支用资金。(四)年度终了,我校的国库支付用款额度余额将注销,待下一年度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再按规定使用。第四章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根据财政国库改革的要求,结合内部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原有基本核算体系和方法的前提下,对现有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会计科目的调整应有利于对账和报表,项目编码原则的调整应适应核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第十八条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严格按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教育厅、财政厅、代理银行及学校内部对账。第五章支付程序第二十条各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通知的用款额度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全校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实施。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三)根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编制的年度预算,提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四)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五)根据上级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主管职能部门及用款单位。(六)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七)按类、款、项和顼目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学校提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执行情况。(A)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九)及时与教育厅、财政厅、银行对账。(十)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三条主管职能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主管职能部门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财务部门编制校级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部门,包括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各预算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汇总报送财务部门。(二)负责编制直接管理的各预算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财务部门。(三)负责将批复的用款额度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四)配合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及主管各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各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按项目进度编制预算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二)各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三)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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