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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表现及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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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表现及处理规定.docx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表现及处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第三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第四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种类包括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类。第五条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学校积极鼓励全体学生诚信应考,对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第七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分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如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依据学校对教职员工违法、违规、违纪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二章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纪,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L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2 .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3 .开考后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坐;4 .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5 .开考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随意走动以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6 .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者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7 .未经允许试图带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8 .其它一般违纪行为。第十条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纪,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L闭卷考试时,未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放置在指定位置;9 .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带入考场;10 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带出考场;11 非考务人员擅自拿走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阻止或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丢失而未及时报告;12 协同他人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未遂者;13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以及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14 其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第三章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作弊,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在桌斗内、桌面上、座位旁、试卷下方、学生身体部位或服饰等地方写有或装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夹带等材料;2 .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 .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存储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进行抄袭;4 .未经他人允许强行抢夺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5 .在考试过程中,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6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传递、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8 .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从考场外返回考场带回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的物品;9 .阅卷时发现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有雷同,经组织专家审核确认情况属实;10 .其它一般作弊行为。第十二条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作弊,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L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2 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3 .将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带入座位,被发现时已处于上网查询或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状态,或者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4 .在考场外组织或参与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向考场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5 .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第十三条协同、配合作弊为共同作弊,协同、配合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累计两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留(降)级试读一年;累计三次违纪或两次违纪、一次作弊或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违规处理程序第十四条学生的违规问题,按下列程序处理。1 .考试中学生若有违规行为发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让其立即停止答卷,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在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违规情况记录表”)中如实勾选学生所违反条款,并详细说明学生违规的情况。同时详细在学院考试过程记录单(以下简称“考试过程记录单“)上写明情况,由监考人员、学生签字确认,如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可以在违规情况记录表中记明情况。2 .巡考或其他人员发现学生违规,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发现人员在违规情况记录表和考试过程记录单上签名。3 ,学生违规的物品和工具作为证据应予以暂扣,手机等贵重物品应由考试工作人员填写收据,待证据提取后予以返还。4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考试违规考生的试卷、考试过程记录单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及考试违规证据送交考试组织部门,由考试组织部门核实后即刻报继续教育学院。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的记录说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违规认定,将拟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违规学生并组织人员对拟处理学生或监护人进行谈话,听取拟处理学生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谈话结束时,拟处理学生或监护人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特殊情况可延长调查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提交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拟处理学生的违规事实和拟处理学生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拟处理学生提出正式的处分意见。第十七条对学生违纪的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对学生一般作弊的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对学生严重作弊的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八条按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相关条款要求,在对考试违规学生处分前进行告知,处分后送达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给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者,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述。第十九条为了警示学生,促进良好考风、学风的形成,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在校内网站及学校醒目位置以海报等形式进行公布。第二十条因考试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诚信教育,避免学生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同时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按零分进行记载,学生可以申请重修。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其他违规表现的,可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5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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