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docx

    • 资源ID:1833659       资源大小:9.18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docx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工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五部委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审核确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第五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学校分类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人证书。第三章分类登记第六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第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民政或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第八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法人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四章变更和注销登记第H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及时申请撤销办学许可和注销法人登记,发证机关应收缴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非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第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民办学校重新登记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其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第十六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照第十四条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2013年出台的XX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机构)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X教民2013)13号)废止,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机构)分类登记事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注意事项

    本文(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