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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边疆环境史上官民互补环保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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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边疆环境史上官民互补环保机制研究.docx

    西南边疆环境史上官民互补环保机制研究主持人语(南炳文):本专栏本期刊发环境史专家周琼教授的大作西南边疆环境史上官民互补环保机制研究一一以清代云南二元环保模式为例。本文以环保碑刻较多、极富代表性的清代云南施行的环保二元机制形成的原因(清代云南生态破坏及环境灾害)、实践及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制度的维度和弹性对保持与推动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积极作用。作者指出:官方及民间环保法制的相互认可及支持是良好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民间环保法制的补充与弥缝功能是提升官方环保法制公信力的润滑剂;二元环保机制是乡土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制度保障。此文的价值,除了对有关历史经验做了很好的总结之外,更应重视其对于以后做好现实生活中的有关事宜具有指导意义。特予推荐。(廊坊师范学院特聘教授、南开大学资深教授)摘要:明清时期,边疆民族地区环境灾害的发生随着开发的深入日趋频繁,地方的环境保护逐渐形成了官方法制及民间法制共存互补的二元环保机制。官方推行的植树禁伐令等措施得到了各民族的认可,民族地区从自然崇拜及乡规民约、习惯法层面推行的生态联保措施也得到了官方支持,形成了官方与民间两种环保法制并存共进、相辅相成的模式,并在具体的生态管理实践中高度契合。官方认可并支持民间环保法制及其实施,民间环保法制依赖并弥补了官方法制的不足,从而使云南民族区域的生态环境长期保持了良性发展态势,彰显出边疆民族地区二元环保机制的现实资鉴价值。关键词:边疆环境史;清代;云南;二元环保机制;官方及民间并行模式;制度维度明清时期中国的环境保护机制有两种模式,一是专制集权统治下官方制度自上而下推行的模式,二是官方制度与民间制度并行互补的模式。因官方及民间的环境保护法制有两种不同的形态及模式构成,并在特定的时空场域内二者共存,故称“二元”,这种二元环保法制是中国古代二元法制的代表。明清时期,因农业、矿冶业开发后生态破坏严重,故二元环保机制存在于大部分省区,山西、陕西、四川、湖南、云南、贵州、广西等地留存了大量关于明清环保法制的碑刻史料,但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尤其是从生态环境的保护效应来看,以边疆民族地区的二元环保法制实践成效较为明显,其中又以清代云南的实践成效最具代表性。云南少数民族养林护水、资源取用有度的制度,与官府植树育林的制度共行互辅,体现了中国传统集权体制下民族环境管理中的生态民主制模式。这种二元环保机制实践的史料大量留存于地方志及碑刻中,是中国传统的集权统治制度在边疆民族地区以包容本土制度的方式得以顺利推行的典型个案。学界对云南民族生态文化、生态伦理、习惯法等进行了研究,(参见姜爱:近10年中国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研究述评,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李技文、龙运荣:近20年来我国民族文化生态研究综述,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杨平:近十年来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巫洪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10年研究之述评与反思,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年第3期。)总结边疆民族生态观及其环境保护、生态思想的成果不断涌现,(解鲁云: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少数民族生态观研究综述,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但多侧重于生态思想及环保措施的挖掘,从理论及法制层面探讨民族地区环保机制、环保模式的成果尚不多见。本文以环保碑刻较多、极富代表性的清代云南施行的环保二元机制形成的原因、实践及案例为研究对象,(“云南107块林业碑文有明、清和民国3个时期,分别占8.4%、69.16%和22.43%,历经13朝。最多的清时期74块,其次是民国时期24块,最少的是明代9块”。参见李荣高:云南明清和民国时期林业碑刻探述,林业考古,2002年第1期,第252页。)探讨制度的维度及弹性对保持及推动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积极作用。一'二元环保机制诞生的原因清代云南生态破坏及环境灾害清代云南各民族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形成并传承了官方、民间环保法制并行的二元机制及实践模式,与其特殊的历史进程、民族传统文化及自然生态变迁、环境灾害历程密切相关。这种二元机制的形成,既是清代集权统治与民族传统治理方式交融及环境灾害凸显的结果,也是地方统治者及各民族管理者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所采取的环境应对措施。(一)古代中央王朝在云南的农业垦殖及矿业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的殖边拓展及经营都使云南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云南的生态环境呈现出极强的时代性和区域性特点。秦汉时期云南除人口聚居较多的滇池、洱海区域得到初步开发外,其余大部分地区都处于原始状态,物种多样性特征显著,瘴气浓重,(周琼:清代云南瘴气与生态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严重困扰了云南各民族的生产生活及中央王朝的经略。唐宋时期,云南仍是“三春边地风光少,五月泸州瘴病多”(唐)骆宾王军中行路难云:“去去指哀牢,行行人不毛川原绕毒雾,溪谷多淫雨沧江绿水东流驶,炎洲丹徼南中地三春边地风光少,五月泸中瘴历多濡城隅,滇池水,天涯望转积,地际行无已。”参见骆宾王集卷三,清嘉庆道光间秦氏石研斋校刻本,第6页a。)的化外之地,范围广大的山区半山区或湿热的河谷地区依然保持原始状态。平坦肥沃且水热条件较好的滇池、洱海区域得到了普遍开发,坝区生态环境开始遭到破坏,河流及水利工程因水土流失而淤塞,农业水旱灾害开始增多。但邻近坝区的半山区的开发力度还不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较小,“西道出邛焚,百里弥箸林。俯行不见日,刺木郁萧森。伏莽有夷僚,巢枝无越禽”(明)周季凤纂修:正德云南志卷二三文章一,明嘉靖三十二年刻本,第9页b。)的状况比比皆是。虽然元代云南土著民族人口稀少、移民也较少,但仍是外来移民少数民族化的“夷化”(廖国强:清代云南少数民族之“汉化”与汉族之“夷化”,思想战线,2015年第2期。)期,人们过着定居及区域游牧相结合(亦耕亦牧)的生活,生态环境长期保持原始状态。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加大了对西南民族地区铜、铁、金、银、锡、铅等矿产资源及楠木、杉木、柏木、楸木等珍贵植被资源的开采力度,云南生态环境呈现出了开发一破坏、恢复一破坏、局部恢复一大范围破坏、再恢复一某些区域彻底及不可逆破坏等曲折的变迁历程。明代是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在边疆民族地区深入推进的时期,云南人口急剧增加,三百余万汉族移民涌入民族聚居区进行屯垦,(林超民:汉族移民与云南统一,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汉族人口数量逐渐超过土著居民,云南少数民族开始出现“汉化”现象,民族分布格局及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经济开发向半山区和山区拓展,自然地理面貌由此发生了重大改变,区域环境变迁进程由此转向。随着农业垦殖及矿业开发范围的扩大,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能力被人为破坏,原始森林的面积及数量开始减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区域沿着坝区一半山区一山区的开发方向顺势扩展,“蒙乐山中多上古不死之木,大径数尺,高六七丈不等,山夷不知爱惜,经年累月入山砍伐十年八年后,土薄力微,又舍而弃之,另行砍伐,惜哉惜哉”。(清)罗含章纂:嘉庆景东直隶厅志卷二八杂录,道光九年增订嘉庆二十五年刻本,第57页a。)滇池、洱海等成熟农垦区的水灾、旱灾、泥沙淤塞等频发,半山区、河谷地区也成为水旱、滑坡、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环境灾害的频发区,“自明开采淘金历二百余年,兼以冲没民屯田地,厂虽封闭,害尤未息水在中行,田列两旁,沙填河底,冲没田地河沟淤阻,田地尽成沙洲,珑亩尽为荒壤又恐霖雨泛涨,淹没阖州,害深祸大”。(段金录、张锡禄主编:大理历代名碑种松碑,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437页。)深山区因交通不便、生存条件恶劣,很少有人居住,生态环境仍保持原始状态,如金沙江流域的元谋就是森林茂密、瘴气横生之地,“山川多瘴痂,仕宦少生回”,(明)杨慎:元谋县歌,(清)鄂尔泰修、靖道谟纂:雍正云南通志卷二九艺文九,清乾隆元年刻本,第6页b。)“达元谋县,历黑箸哨,阴翳多淖,出菁至虫八蜡哨、干海子,林杉森密,猴猱扳援,不畏人树多木绵,其高干云。有金刚纂树,碧干猬刺,浆杀人”。(明)刘文征撰,古永继点校:天启滇志卷四旅途志第二陆路建昌路考,云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167页。)明代的垦殖对云南生态的破坏尚未威胁到当地民族的生存,但清代范围更广、力度更强的矿冶及山地垦殖对云南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当地民族的生存发展构成了威胁。康雍以后,随着移民源源不断地进入,云南因战乱灾荒损耗的人口数量逐步恢复并开始大幅增长,山多田少(山地面积94%)的云南农垦逐步向山区和森林地带推进。植被生存空间遭到挤压,丘陵山地普遍种上了玉米、马铃薯等高产作物,山区民族传统的莱麦、燕麦、高粱等作物也在坡地广泛种植,因田头地角“零星”土地享有按下则田地收税或永免升科等优惠政策,水滨河尾、山洼坡角的畸零土地被广泛垦殖,(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五,乾隆七年四月丁巳条,清实录第11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9页。)丘陵山地的开发超出了环境的承载度,生态灾难逐步显现。如水利工程因日益严重的水土流失及壅堵而不得不每年耗资疏浚修护,(参见周琼:清代云南内地化后果初探一一以水利工程为中心的考察,江汉论坛,2008年第3期。)“郡有南北二河久为沙硝所苦,横流四溢,贻田庐害,遂发民夫修浚,动以万计,群力竭矣,迄无成功积雨之际,涌洪澎湃”。(清)陈廷靖:种树碑记,(清)刘毓珂等纂修:光绪永昌府志卷六五艺文志记,云南省图书馆传抄清道光六年刻本,第25页a。)随着坡地水土流失的面积及流失量增加,很多山脚或河滨田地在雨季或水患被“水冲”“沙压”“沙埋”后,成为无法垦复的永荒地。如乾隆八年(1743)永善县“山水泛涨,夹杂砂石,冲压田地房屋”,(清高宗实录卷二。五,乾隆八年癸亥十一月己酉条,清实录第11册,第648页。)滇池”号为膏腴者无虑数百万顷,每五六月雨水暴涨,海不能容两岸群山诸箸沙石齐下,冲入海中,填塞壅淤,宣泄不及,则沿海田禾半遭淹没”。(清)鄂尔泰修,(清)靖道谟纂:修浚海口六河疏,雍正云南通志卷二九艺文五,清乾隆元年刻本,第44页a。)很多膏腴之地因水土流失、土壤肥力下降变成永荒田或暂荒田而被弃耕,“又查出永荒应暂免征条丁公耗官庄等银此项田地多因水冲石压,人力难施,或因水无去路,汇为巨泽现在可种之地尚且废弃,此等永荒,断难遽求垦复”。(清)岑毓英修,(清)陈爆纂:光绪云南通志卷五八食货志二,清光绪二十年(1894)刻本,第25页b。)雍正、乾隆朝对云南铜、铁、金、银、锡、盐等矿产资源的集中开采,严重破坏了矿区生态环境。矿产采冶炼铸、盐井的熬煮都需要大量木炭,致使矿区成百上千年的森林在百余年内耗损殆尽,清人王太岳论铜政利弊状记载:“桐路已深,近山林木已尽,夫工炭价数倍于前”,大部分矿山因山林砍伐及矿产开发殆尽而“碉老山荒”;群居的矿丁也是山地生态破坏的推手,大厂矿丁多至数万人,矿山林地被耕地居所取代,数量庞大的樵采导致植被的持续性破坏,“从前定价之时,或因彼地粮食丰裕,薪炭饶多近来各厂商民凑集,食物腾贵,柴炭价昂”。(清)莫庭芝、(清)黎汝谦采诗,(清)陈田传证,张明、王尧礼点校:黔诗纪略后编卷五包御史祚永一首,贵州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25页。)繁盛一时的铜、盐生产是清代云南生态遭到破坏的重要动因,“民间薪炭,几同于桂”的记载常见于史籍,矿山、盐井周围十余里甚至四五十里范围内,青山尽秃,碉荒矿绝,“山多田少,旷野萧条,加以承平日久,森林砍伐殆尽而童山濯濯”。(云南省大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编:民国大关县志稿卷三气候,大关县党史县志办2003年版,第53页。)19世纪以后,云南生态破坏的灾害累积性后果开始呈现。生态基础脆弱区的水土流失较为普遍,如曾经瘴气密布的东川、昭通等地因铜矿的大规模开采导致地表覆盖植被在几十年内消失殆尽,泥石流、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日益严重,蒋家沟近三百年的泥石流发育史与东川铜矿的开采及植被破坏相同步,小江也成为泥石流多发区(泥石流沟多达107条)。同治三年(1864)小江流域发生的泥石流导致耕地荒芜,“冲淤田土,不能垦,奉文永免碧谷坝官庄租米三百一十五石零,小江官庄租米三十四石零”。(清)冯誉聪续修:光绪东川府续志卷一,清光绪二十三年刻本,第12页a。)连生态环境较好的新平县水利工程也开始出现淤塞,“水龙灌溉城南一带田亩年久失修,泥沙壅塞”。(符廷铃修,魏铺纂:民国续修新平县志卷农政水利(塘堰沟池),1919年石印本,第42页a。)(二)明清云南各民族传统生存方式的改变及小冰期气候巨变引发频繁的环境灾害制度往往对历史进程、社会发展及其变迁轨迹产生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也对生态环境及其要素变迁和发展方向产生直接影响。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区域及不同类型的社会制度,对各生态要素、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及其发展轨迹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特定历史时期,传统政治统治集团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将制度作为破坏环境的合法外衣无限制地扩大其影响力。元明清中央王朝在西南大部分地理位置僻远、生态环境原始的民族地区长期实施土司制度,较大程度地保持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及生存生活方式,延缓了对这些地区的开发,使得其生态环境长期保持在原始状态,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当时西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稳定、持续发展的保障。(周琼:土司制度与民族生态环境之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4期。)随着明清专制统治的深入,很多矿产等资源丰富、战略位置重要,且长期处于羁縻或臣属状态的西南民族土司控制区,相继被以武力或和平的方式改土归流,西南民族地区原有的生态保护的政治屏障消失,流官官员迅速进驻,在短期内建立起了有效的专制集权统治秩序,广泛推行内地实施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措施,把内地矿冶业、农业的开发模式移植到了云南,并以“溥育”“涵化”等方式改变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少数民族对森林、矿产、水等资源的有限利用方式及“够用即止”的使用心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冲击。中央王朝的统治模式及对资源的集中开采方式,改变了西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自然演变趋势。很多瘴气丛生的地区逐渐成为生态破坏最严重的濯濯童山区,水灾、旱灾、霜冻和泥石流等环境灾害频发。同时,明清小冰期的寒冷气候对云南小区域立体气候产生了极大冲击,区域气候极其不稳定,雨季开始时间及降雨量的年份、月份差异极大,降雨时间及总量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加快了云南气象灾害发生的频次,植被及其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速度随之减慢,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能力及其对极端气候变化的适应力与抵御力也大大降低,“几种气候因子的不利组合大大加大了天气灾害发生的概率和破坏性云南社会存在着雨季开始早晚、雨季降水的强弱和时空分布以及夏季温度变化这几个气候变化应对的脆弱点,历史上一些重大的天气灾害常常就发生在这种脆弱点上”。(杨煜达:清代云南季风气候与同期灾害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164、170-171页。)明清以来对边疆经济开发导致地理、地质结构及生态系统的改变,加剧了寒冷气候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冲击及影响力度。气候变迁导致了区域环境的极大变迁,本土物种开始减少或灭绝。因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遭到破坏,食物链断绝,内地时常出现的虎患、狼灾、豹灾等动物灾害,也开始不时地在云南矿冶区、农垦区及其周边环境变迁剧烈的地区发生,灾年尤甚,“万历三十一年,大饥,虎至近郊伤人”,(清)屠述濂编纂,张志芳主编:腾越州志:点校本卷一一灾祥,云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嘉靖十年,虎入州境噬人”,(明)刘文征撰,古永继点校,王云、尤中审订:滇志卷三一杂志灾祥,云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1页。)“康熙十四年,有虎出姚之西界观音箸、大苴村食人”,(由云龙编纂:民国姚安县志灾祥,杨成彪主编:楚雄彝族自治州旧方志全书姚安卷上,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64页。)“康熙二十四、二十五年,虎复出入于东南界,伤人几至百数”,(清)管榆纂修,陈九彬校注:康熙姚州志,杨成彪主编:楚雄彝族自治州旧方志全书姚安卷上,第196页。)宣威州“康熙五十九年多虎患,噬人数百,守备朱廷贵同土司安于蕃率兵捕之,连杀九虎,患乃平”。(清)刘沛霖修,(清)朱光鼎纂:道光宣威州志卷五祥异,清道光二十四年抄本,第34页a。)18世纪以后,云南干旱、洪涝、风雹等气象灾害的发生频次增快。嘉庆九年(1804)夏秋间,云南府大雨成灾,“富民县地方于本年七月十七八两日,大雨如注,昼夜不绝,各处山水汇集,城外之螳螂江一时宣泄不及,十九日子刻,水势加增,灌入城内,县城内外民房及衙署、盐仓、祠庙多有坍塌,近城田禾,间有被淹”。(水利电力部水管司、科技司、水利水电科学院编: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资料,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804页。)类似记录在地方志及官员奏章中不绝如缕,云南有了“气候王国和自然灾害王国,除海啸、沙尘暴和台风的正面侵袭外,几乎什么自然灾害都有往往多灾并发、交替叠加、灾情重,有'无灾不成年之说"(解明恩:云南气象灾害的时空分布规律,自然灾害学报,2004年第5期。)的灾害记忆。寒冷气候导致降雨量和河流来水量减少,部分支流干涸甚至断流,再加上植被生态系统的退化,从而加速了河谷地区土壤的风化及贫瘠化。风化土在雨季极易流失,引发了河谷生态系统的逆向演替。如森林茂密、环境原始的金沙江、红河、澜沧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开始退化,19世纪以后,这些区域的水土流失日益严重,逐渐演变为干热河谷。山地生态系统的逆向演替导致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能力日渐丧失,动植物生存环境日渐恶化,数量和种类不断减少,(杨彪:澜沧江流域云南段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林业调查规划,1999年第4期。)生态脆弱性日趋增强。(三)官方与民间的环境灾害反思与环保愿望明清时期,云南因大规模的农垦、矿冶开发及建筑、柴薪等的过度消耗,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环境灾害增多,地方统治者及士人乡绅开始思考其发生原因及应对策略,官方及民间的生态忧患及环保意识逐渐觉醒。首先,统治者意识到了培植树木对坚固堤岸、保持水源的重要意义,倡导植树,雍正五年(1727)二月初七日谕:“修举水利、种植树木等事,原为利济民生,必须详谕劝导,令其鼓舞从事饬教职各官,切加晓谕,不时劝课,使小民踊跃兴作。”(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五三史部诏令奏议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414册第541页。)很多地方官认为植树护林可以保护水源和河渠堤岸,“山多林木,根盘土固,得以为谷为岸,藉资捍御,今则斧斤之余,山之木濯濯然矣。而石工渔利穷五丁之技于山根,堤溃沙崩,所由致也。然则为固本计种树其可缓哉!”(清)陈廷靖:种树碑记,(清)刘毓珂纂修:光绪永昌府志卷六五艺文志记,清光绪十一年刊本,第25页a。)其次,民众对森林涵养水源功能认识颇深,“森林与水利亦极有关系山有树则林深,林深则荫浓,荫浓则土润,土润则泉流,理固然也。天气下降,必有树木以承之,而后可与地气合;地气上升,必有树木以通之,而后可以天气交,天地交则阴阳合,阴阳合则云雨施,故童山之上或无云,深树之间或多雨,理又然也。蒙化四面皆山,树木砍伐殆尽,近十年来或三年一旱,或间年一旱,推原其故无树木之所致也”,(李春曦等修,梁友横编纂:蒙化志稿卷九地利部水利志,1920年铅印本,第3页a。)他们担心若继续采伐,生态破坏将更加严重,“此地龙潭响水,树木茂盛今被居民砍伐,渐次稀少倘再行樵采,数年之后,即为童山”,(南华“神明永庇”封山碑,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113T14页。)建议种植树木、制定森林保护规程,以恢复地方生态环境,“排植桑柘数万株则蚕桑之利开,旱乾之患可免,而材木亦不可胜用矣”。(李春曦等修,梁友樵编纂:蒙化志稿卷九地利部水利志,第3页b。)因此,云南地方官员及民间士人在检讨生态恶化状况及后果时,几乎都认识到森林破坏、缺乏管理,以及共同遵守具有约束力法令的失效,是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于是,制定保护森林及水源等制度,以及对林木樵采、栽种时间进行管制等,就成为官方及民间上层人士的共识,很多官员还以劝民植树为己任,“久所萦念,思有挽回,虽递年捐廉购种,以为之倡,奈事无专责致弃前功妥定章程,递年播种”。(清)文源:禀筹款种松以恤灶艰事,(清)罗其泽等纂:光绪续修白盐井志卷八上艺文志详议,光绪三十三年刻本,第41页a-42页bo)有的官员开始倡导培植林木以恢复地方生态环境。二'清代云南官方与民间二元环境保护机制及其实践生态意识的觉醒促使云南地方政府、官员及各民族都采取了成效不一的植树护林等生态治理及恢复措施,促成了不同层域的环保制度的制定,官方倡导实施的环保法制逐渐得到少数民族的认可及实施,各少数民族尊奉的环保传统和习惯法也得到官府的认可和接受,从而形成了官方环保法制与民间环保法制并行、地方官及民众共同参与和遵守的二元环保模式。(一)清代云南官方及民间的二元环境保护法治的建立云南官方及民间的二元环保机制,是区域环保历史上一种共存并行、互补互辅的制度模式,创建于清初,成熟于清末至民IS年间,衰微于20世纪6090年代。21世纪以后,民族生态思想、环保法制及其成效才重新受到重视。第一,清前期官方环保法制在云南民族地区推行,其合法性及权威性得到少数民族的认可。随着明清专制统治在云南的深入,官方法制开始嵌入传统民族社会中,如推行皇帝谕旨:“雍正五年十二月初四日工部等衙门议覆遴选道员采办木植,奉上谕:各省采办木植等项,具著该督抚遴选贤员办理,照民间价值给发,不许丝毫扣克俾属员敬谨尊奉,倘稍有不尊谕旨之处,朕必访闻,将督抚等一并从重治罪。”(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六四史部诏令奏议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14册第744页。)在官山官泽、风水重地实施严格的封禁令,“刑部奏:酌议风水重地、青桩外官山界内盗伐树株应仿照白桩青桩旧制、立定界限嗣后如在青桩以外官山界内,有盗砍官树放火烧山者,均照青桩内于犯满徒罪上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从犯再减一等,计赃重于徒罪者加一等”。(清宣宗实录卷三五,道光二年五月丁亥条,清实录第33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30页。)通过科举选拔充任边疆府州县的官员是执行官方封山禁采育林等环保制度的中坚力量,”勒石钉界,禁止樵采拨派兵役巡查,并严饬地方官随时稽察”。(清宣宗实录卷二三,道光元年九月丙子条,清实录第33册,第426页。)清代云南地方官员推行内地成熟的山林川泽管理制度,故当时的“官方环保”有两层内涵,一是官府的环保制度及措施,被作为国家权威的象征;二是官员个人的环保行动,被作为代表国家法制且颇具号召力的具体实践。其权威性及正统性是少数民族认同及拥护官府的基础,在二元环保法制中发挥着核心及主导作用,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云南地方官府制定了植树禁伐制度一一积极倡导植树,禁止砍伐森林,违者严惩。植树护堤、禁伐堤树等保障农业生产的根本性制度在云南得到首倡及推广,产生了较好的法制效果。云南的江河渠流岸畔及山坡谷地往往是耕地的集中区,泥沙淤塞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常常拨专款,并委派专人负责闸坝河堤的维护浚修,“除出示晓谕,并分谕允当、实力兴办外,所有卑职筹款种树,拟订章程,谕饬尊办”。(清)文源:禀筹款种松以恤灶艰事,(清)罗其泽等纂:光绪续修白盐井志卷八上艺文志详议,第42页a。)地方官员也积极提倡和鼓励植树。”拟请筹提款费百余金,购备松子数石,排植桑柘数万株,谕饬各约乡保甲,按照地面户口发给,山地则种松树,平地则种桑秧,每户分种十株,责成保甲巡视,半年之后,官庄清查,有虚文搪塞者罚之,有实心办理者赏之“。(李春曦等修,梁友樵编纂:蒙化志稿卷九地利部水利志,第3页b。)督修水利工程的基层官员在筑好堤坝后,立即在两岸栽种柳树,既可以起到护卫堤坝和涵养水源的作用,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大理浪穹县县城东南九里的三江口河渠泥沙淤塞严重,土坝坍塌,知县陈炜于嘉庆八年(1803)、嘉庆H一年(1806)、嘉庆十二年(1807)筑旱坝种柳树,“以旧河西岸接旱坝筑堤埋数千丈,种柳数千株以遏河泥”;浪穹蒲陀峪因沙壅浪入经常溃决,多次疏浚修埃后,地方官在堤岸上种植柳树护堤,”广植杨柳,禁人斫伐”。(清)岑毓英修,(清)陈爆纂:光绪云南通志卷五三建置志七,清光绪二十年(1894)刻本,第10页a。)邓川潮苴河泥沙壅塞,水患严重,官府在两岸种植柳树以固堤岸,“堤皆沙壤,水涨多冲塌里甲沿堤植柳以固堤根,用奠安流”。(清)王师周:治酒苴河议,王文成辑,江燕等点校:滇系云南经济史料辑校,中国书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页。)为了保障植树的顺利实施,官方设立了培育树苗的苗圃。宣统三年(1911),牟定县建立了铃阳公园苗圃,(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纂,云南省林业厅编撰:云南省志卷三六林业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8页。)培育树苗,供植树造林使用。云南楚雄镇南州龙潭森林被破坏后水源受到影响,“龙潭向来树木茂盛,拥护灵泉倘再行樵采,数年之后即悬童山”。乾隆四年(1739)二月二十八日镇南知州“亲往踏勘”,他发现“近城居民纷纷樵采”,故听从民众建议,颁布禁伐令:“知此龙潭,泽及蒸黎,周围树木,神所栖依准据舆情,勒石永禁,凡近龙潭前后左右五十五丈之内,概不得樵采。”(响水河龙潭护林碑,张方玉主编:楚雄历代碑刻,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页。注:五十五丈之“十”,整理者将碑刻“十”误为“千”,今正之。)但毁林行为及环境灾害依旧频繁发生,因此镇南州正堂又发布了不得樵采的禁令,对破坏森林、违反砍伐禁令者予以制裁,并将其作为定制推行:“如敢违禁,斯携斧行入山者,即行扭禀。”(南华“神明永庇”封山碑,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H3-114页。)乾隆六十年(1795)继任的镇南州正堂再次颁布植树禁伐令:“为圣恩严禁砍伐事仰州属地方人民汉夷人等知悉,嗣后见性山寺周围及仙龙坝前后四至之内栽植树木,拥护丛林,以滋龙潭。该地诸色人等,不得混行砍伐。倘有不法之徒,仍敢任意砍伐,许尔等指名禀报,以严拿重究。”(南华仙龙坝外封山碑,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114-115页。)嘉庆四年(1799),针对当地放火烧山、毁林开荒导致“山崩水涸”的状况,临安府石屏州候补知州发布禁伐树木的禁令,“毋得再赴山场放火烧林,挖取树根砍伐所禁诸树。倘敢故违从重究治”。(石屏县秀山寺封山护林碑记,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217页。)官府的禁伐令对敬服官府统治权威的云南各少数民族而言,具有极大的威慑性及约束力,官方禁伐令逐步在民族地区树立起了权威性,产生了极好的法治效率。如道光三十年(1805)三月,鄂嘉分州正堂接士民禀告有人私砍老柴窝的树林后,迅速提讯罪犯,重加罚责;十月,查明士民王亿兆等烧山纵火,立即提讯究治,“重加罚责外,出具甘结,日后不得妄伐一草一木”。(鄂嘉州封山护林永定章程碑,张方玉主编:楚雄历代碑刻,第370-371页。)官府对违反禁伐令者一一法办,对民众的言行产生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建构起了官方法制对民众行为约束的有效性,对地方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官员个人率先示范,并亲自倡导、执行植树禁伐令,在云南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中发挥了极强的示范作用,促进了官方法制的构建进程。为促使官府倡导的植树号召更快地被实施,地方官员以劝民种树为己任,积极在植树区推进禁伐令。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大理知府在下关东铺村劝民种松,“合村众志一举”,“奋然种松”,当地生态环境迅速得到恢复,“青葱蔚秀,紫现于主山”,官民心安,“良材之产于此,即庙宇倾朽,修建不虑其无资”。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植之树,官员在植树区推行禁伐令,将种松之山划为公山,不准随意进入,禁止破坏或盗伐木材,禁止在松林里“采伐杆葬”,“倘有无知之徒,希图永利,窃为刊损者,干罚必不免”。(大理下关市东旧铺村本主庙护松碑,段金录、张锡禄主编:大理历代名碑,第498页。)一些官员还率先捐资购买树种,育苗植树,对劝导民众植树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及激励作用。如道光二年(1822)大理巡道宋湘买松子三石,“科民种于三塔寺后”,六年后即见成效,“松已寻丈,其势郁然成林”。(大理种松碑,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272页。)道光四年(1824),永昌知府陈廷靖“率民夫挑挖(沙河),复捐买松种数十石,遍种于山根菁脚,以固其源”,(清)刘毓珂等纂修:光绪永昌府志卷六地理志山川保山县,清光绪十一年刻本,第5页a。)他植树的先导行为被村民勒碑记载,成为官方环保法治获得少数民族认可的感化剂一一官员身体力行的示范效应推动了官方法制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光绪年间,白盐井提举文源筹款种松,“公局每逢年节,有送署水礼,卑职到任时即经裁免,用为种松通计各节水礼共减的款银四百七十余两,按年提出,专作种松常款,选派井绅六人,以一人为总办,以五人为五井分办薪近及远,使无间断,培蓄数载,樵采以时将见林木不可胜用也”。(清)文源:禀筹款种松以恤灶艰事,(清)罗其泽等纂:光绪续修白盐井志卷八上艺文志详议,第41页b-42页ao)第二,云南民间环境保护法制的实施,得到官府的认可及支持,确立了民族区域环保法制的合法性。云南民族众多,地理、交通及自然条件复杂,各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长期延续了樵采、耕作、建筑等与森林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方式,官府的环保制度无法深入这些区域。地方士绅采用族人长老商议并决定村寨大事的惯例,召集山林水源林区域的村寨长老商议规程,以勒石立据的方式,制定各村寨、家庭都必须遵守的植树、禁止放火烧山、保护森林等规约,或将约定俗成且共同遵守的习惯法颁行各村寨,长期遵守。这些更接地气的环保制度与官方环保法制的目标无疑是一致的,地方官府便因地制宜,认可并支持民间环保法制的实施,促使各民族村寨形式多样的护林护水等传统环保规制成为民间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合法法制。首先,云南地方官府支持民族地区的乡约及习惯法。各民族地区类型丰富的护林护水等乡规民约和习惯法,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发展起来的,以两种方式存在及传承,一是以文字、文本形态存在,是村民共同商量及讨论后制定的,以乡规、寨规、合约、规约、禁约、公约、村规为主,刻于石碑上,或以契约、文书等形式存在,这些乡规民约是基层法制的核心及基础。因为有确切的文字记录,所以这些乡规民约具有极强的正规性和权威性,受到族长及村民的尊奉。二是无文字(非文本)、以口头传承等方式存在,以各民族约定俗成、各村寨共同尊奉的习惯为主,作为区域性民间法律长期被沿用,代代相传,这是在民族传统思想意识及行为习惯的基础上形成的乡村约束机制,被称为“习惯法”。清代云南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乡规民约和习惯法,以保护森林、水源林及水源、水利等护林禁伐、违者严惩的法令点Z主。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立于陆良县马街镇如意龙潭的禁树碑记记载:“合村会议,将粮田近于龙潭左右者尽种松子其成功宜同心以严禁斧斤不可怠于栽培倘不遵公义,违者禀官究治。”(陆良县马街镇如意龙潭禁树碑记,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161页。)乾隆四十六年(1781)立于楚雄紫溪山的鹿城西紫溪封山护持龙泉碑记载了村民对树木涵养水源功能的认识及保护树木的乡规:“大龙箸水所从出,属在田亩,无不有资于灌溉。是所需者在水,而所以保水之兴旺而不竭者,则在林木之阴翳,树木之茂盛,然后龙脉旺相,泉水汪洋。近因砍伐不时,挖掘罔恤,以致树木残伤,龙水细涸矣益加栽培如有违犯砍伐者,众(重)处银五两,米一石,罚入公。”(楚雄市鹿城西紫溪封山护持龙泉碑序,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157-158页。)类似的民间环保法制在民族村寨普遍存在,官府对其持认可及支持态度,只要村寨将违犯乡规民约者报官,官府就按各民族的处罚规则进行制裁,如嘉庆十三年(1808)立于禄丰县川街阿纳村土主庙的封山育林乡规民约碑记载:“请立树长、山甲,须日日上山巡查建造木头未报而私砍者,罚钱三百文松栗枝叶,不容采取堆烧田地,犯者每把罚钱五十文。”(杨泰撰:禄丰县川街阿纳村土主庙封山育林乡规民约碑,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241-242页。)这就为民间环保法制持续发挥环保效用提供了根本性保障,也为各民族在更大程度上接受官方法制奠定了基础,表现了地方官府对民间环保法制的包容态度。其次,云南各民族出于培植风水等原因,制定的保护村寨林木及水源的寨规村令,是官方认可的民间环保法制的重要内容。云南各民族长期以来与大自然相依相存,十分敬畏大自然及其相关神灵,他们认为森林植被与风水、地脉、生存及灾害密切相关,能保护村寨生生不息、繁荣昌盛,将土地、山林、河流视作生命的根基和源泉,一些与山林、水源和动物有关的禁忌和习俗逐渐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被自觉遵循。明清时期,随着汉族移民不断移入山区,云南各民族生存空间变小,在生存及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保护环境的原始宗教崇拜和习俗受到极大冲击,各族人们的生态保护思想及观念逐渐淡薄,随意砍伐森林的现象突出,区域性环境灾害随之增加。因此,各民族重新重视传统的护林保水法规,并将其勒石立碑,作为永久遵循的规章制度。傣、彝、壮、白、苗等民族对良好生态环境与民族生存发展,以及对农业经济及水源利用的关系有深刻的认识,他们认为森林与地方风水密切相关,对生态破坏造成的水源枯竭等后果深有体会。乾隆五十一年(1786)楚雄苍岭区西营乡所立摆拉十三湾封山碑记记载:“名山大川,实赖树木以培植风水。”(楚雄市摆拉十三湾封山碑记,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纂,云南省林业厅编撰:云南省志卷三六林业志,第286页。)趋利避害的传统风水观使云南各民族保护森林、不得随意砍伐的生态意识逐渐凸显,并制定了禁伐幼小林、有计划伐林的规章制度。如道光四年(1824)广南县旧莫乡底基村护林告白碑记载:“尝闻育人材者,莫先于培风水;培风水者亦莫先于禁山林。夫山林关系风水,而风水亦关乎人材也。”(广南县旧莫乡底基村汤盆寨护林告白碑,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284页。)并要求全体村民“仍照古规,培根固木,将寨中前后左右山场树木尽封”。江川县万古如新护林碑记载植树有关“村中之风水”。(江川县万古如新护林碑,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409页。)安化乡柏甸村民宣统三年(1911)重申林木保护传统,认为森林茂密会使风水隆盛、衣食自裕,给地方带来富贵吉昌的好运,若无森林树木,”则杀气显露,灾害自生”,各村公议后,规定保护公私山场林木,禁伐林木尤其是禁伐幼小树木,否则予以处罚;遇红白事、起盖房屋等,应有计划采伐,公私山场所产树株不准私卖他乡。(江川县安化乡香柏甸村保护山林碑,曹善寿主编,李荣高编著: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506-507页。)乾隆二十九年(1764)武定县护林碑就认为,森林是柴薪、风水之源,”生木以供薪,故永不可少”,种植松林“一以供薪,二则培植水源”,对随意砍伐践踏森林者处以重罚。(九厂乡姚铭护林碑,曹善寿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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