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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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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docx

    附件1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保障林下经济生产用地及与林下经济生产活动有关的用地需求,创新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c2020)1753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城口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开展林地资源复合利用,主要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种植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茶、林果、林菜、林花、林苗等。林下养殖主要包括林禽、林畜、林蜂、林特等。林下采集加工主要包括山野菜、野果、野生菌类的采集和初加工活动。森林景观利用主要包括森林康养、森林人家、林家乐、农家乐等。第四条本办法所提及的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使用林地应遵循科学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林下经济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多用途,推进林地资源复合利用,合理确定各类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的用地规模,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第二章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类型第五条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直接为林下经济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辅助设施。第六条发展林下经济所修建的工程设施和辅助设施,是指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林地空间所修建的不转为建设用地的生产服务设施。具体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明确:(一)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及林下采集加工的设施内容。1 .综合生产管护用房、生产资料库房等;2 .消防灌溉水池;3 .生产道路;4 .科普教育设施;5 .临时搭建的种植或养殖设施;6 .采集期修建的临时性用房;7 .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亶出设施。(二)森林景观利用的设施内容。1 .森林木屋、休憩亭、露营基地等住宿设施;2 .绿色餐厅、餐饮服务点等餐饮设施;3 .游客接待中心、垃圾中转站、生态旅游管理用房、生态公厕、生态停车场等管理服务设施;4 .森林教室、宣教中心、标本馆、动植物观察台等自然教育设施;5 .丛林攀爬、丛林探险、丛林滑索、丛林CS、森林小火车、飞跃丛林、森林秋千、童话树屋寄木闲娱乐设施;6 .森林浴场、健身步道、康养场所等康养健身设施;7 .医疗急救中心、保安室等医疗和安全设施。第三章用地标准第七条经营林地面积规定。林业经营主体申报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项目的,经营林地整体面积不得低于100亩(以林地经营权证或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第八条设施用地面积规定。申报的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经营林地面积的1.5%,且用地总面积不超过10亩。在单一林地经营权证(或林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仅允许申报一个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项目(一淋下种植、林下养歹林下采集加工的设施面积规定。1 .综合生产管护用房、生产资料库房等,单个用地面积80m2;2 .消防灌溉水池,允许每50亩修建一个水池,单个水池用地面积100m2;3 .生产道路,应合理规划、依山就势修建,路面宽度6m,路面原则不得硬化;4 .科普教育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允许每100亩建设一处科普教育设施,单个科普教育设施用地面积100m2;5 .临时搭建的种植或养殖棚房设施,只得在林木正常株行距间建设,严禁擅自采伐林木,单个棚房设施用地面积100m2;6 .采集期修建的临时性用房,单个临时用房用地面积30m2;7 .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各类直服工程设施所涉及的相关国家、地方建设规范或文件要求,此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关于电、热、气、通讯设施的相关规范及文件要求。(二)森林景观利用的设施面积规定。1 .森林木屋单体建筑面积150m2,层数不超过2层。2 .森林休憩亭单个建筑面积10m2,每个休憩亭间的路线距离不低于200米。3 .森林露营基地单个用地面积50m2,每个露营基地间的间隔不低于20米。4 .绿色餐厅建筑面积100m2o5 .餐饮服务点单体建筑面积30m206 .绿色产品销售点、工艺纪念品销售点、林特产品销售点单体建筑面积30m207 .游客接待中心建筑面积150m208 .垃圾中转站单个建筑面积10m209 .生态旅游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50m2o10 .生态公厕单体建筑面积30m2011 .生态停车场单个车位按2.5mx5m设计。12 .自然教育设施建筑面积100m2013 .森林浴场、康养所、健康养生课程中心等康养场所建筑面积100m2o14 .健身步道路面宽度2mo15 .医疗急救中心、保安室建筑面积30m2o16 .其他涉及永久占用林地的,按照林地征占用程序办理。第四章审批管理第九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C2020)1753号)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有关规定,本办法中明确的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均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进行管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条所有的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不得超过用地面积上限值,超出上限的设施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均需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涉及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超出用地规范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不得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破坏林地资源,违法使用、占用和圈占林地。第十二条县林业局指导林业经营主体合理选址和控制用地规模,禁止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敏感脆弱区及法律规定禁止占用的其他林地。第十三条林业经营主体在申报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项目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申请书;(二)法人(个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林地经营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四)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五)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项目用地红线;(六)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项目施工作业设计;(七)使用林地属地乡镇(街道)的初审意见;(八)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或方案;(九)退出经营后恢复林地植被承诺书。第十四条林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县林业局备案。第十五条林业经营主体退出经营时,按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或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并报请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和县林业局检查验收。第十六条项目建设期间及后期运营过程中,林业经营主体应履行林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应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十七条对不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和使用林地的林业经营主体,由乡镇(街道)和县林业局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和县林业局将依法查处,并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3年内禁止办理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湎页目手续。第五章确权颁证第十八条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建成后,林业经营主体可向县林业局申请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登记,县林业局为其颁发*市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证。第十九条林业经营主体在申请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县林业局出具的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四)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照片资料;(五)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资料;(六淋下经济小服务设施造价(包括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材料。第二十条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林业经营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和县林业局提出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二)受理。县林业局在受理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当场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三)查验公示。县林业局在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现场查验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登记事项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相符的,通知申请人补正。(四)确权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林业局对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登记,并颁发所有权证。第二十一条林业经营主体可用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证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申请书2 .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书3 .*市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证4 .退出经营后恢复林地植被承诺书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申请书乡(镇、街道)村(社区)用地单位或个人:(单位盖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申请表一、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项目情况项目名称(一)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及林下采新工设施项目项目内容生产管护用房、库房消防灌溉水池生产道路科普教育设施临时棚;房设施采集用房供电通讯设施供热供气设施规模(亩)项目名称(二)森林景观利用设施项目项目内容住宿设施饮施餐设购物设施管理服务设施自然教育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康养健身设施安全医疗设施规模(亩)二、使用林地情况使用林地类型乔木林灌木林竹林疏林地伐地采迹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他地其林面积(亩)蓄积(立方米)林地保护等级国家级公制地地方公益林地商品林地级别面积(亩)级别面积(亩)面积(亩)级别面积(亩)I一般商品林IIIII重点商品林IV备注注: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均包含其采伐迹地;面积单位为亩,保留髅,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整数。声明:我单位承诺对本申请表所售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村(社区)核实意见经核实,林业经营主体已取得该范围内林地的合法经营手续,林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同意上报。负责人:(盖章)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经初审,该项目符合林下经济发展政策、建设内容符合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同意上报。负责人:(盖章)年月日县林业主管部I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项目选址符合规定,用地未超过规定控制规模和比例,同意实施。负责人:(盖章)年月日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林业局:按照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已建成等林下经济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位于,建筑总面积为m2o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申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申请日期:重庆林业CHONGQINGFORESTRY*市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证林业局制编号:城林经服设施所有权证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C2020117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审查,特发此证。发证机关(印)年月证载事项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设施所在地设施类别及状况设施名称设施占用林地面积(亩)设施建筑面积(亩)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土地来源备注:1.使用年限与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或者个人承包期限保持一致,到期或者经营主体提前退出经营后,此证自动失效;2.土地来源为个人承包、经营权流转两种方式。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由变更情况变更时间及登记机关签章退出经营后恢复林地植被承诺书本经营主体按照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乡镇(街道)*林寸(社区),小地名*,开展林下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建设了一批林下经济责服务睡,共使用林地*亩,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本经营主体承诺,在退出林地经营后,将严格按照编制的森林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林地植被。如有任何违约及违法行为,本经营主体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实: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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