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代理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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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利代理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征.docx
附件1重庆市专利代理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推进分级分类监管,规范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其分支机构)以及在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第三条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统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组织实施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第四条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整合市内外归集的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计分,形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在官方网站、专利代办处等场所公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第七条对信用信息的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按照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分级分类监管第八条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达到"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监管和服务措施:(一)除"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投诉举报、专项检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日常检查频次;(二)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对象,提供优先受理和审核等服务;(三)在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合理增加专利预审名额并优先受理审核专利预审申请;(四)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重庆政务知识产权在线平台等列入可信任白名单”并公示;(五)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组织的专利代理讲座、论坛等活动中,优先邀请进行经验分享;(六)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列为优先推荐对象;(七)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九条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监管和服务措施:(一)实施常规监管;(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服务措施;第十条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监管和服务措施:(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日常检查频次,列为社会监督常规对象;(二)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过程中,实行审慎受理和审核;(三)在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工作中,实行审慎受理和审核;(四)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引导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五)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服务措施;第十一条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监管和服务措施:(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日常检查频次,加强监督和异常行为排查力度,列为社会监督重点对象;(二)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过程中,实行从严受理和审核;(三)在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工作中,实行从严受理和审核;(四)列为重点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对象,引导提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五)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实行从严受理和审核。(六)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服务措施;第十二条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监管和服务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日常检查频次,严格实行全方位检查;列为社会监督重点对象;(二)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过程中,实行不予受理;(三)在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工作中,实行不予受理;(四)列为重点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对象,进行重点约谈并要求整改;(五)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实行不予受理措施。(六)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服务措施;第十三条鼓励公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创新主体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积极参照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采取差异化措施。第五章信用监管数字化与联动机制第十四条积极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依托重庆"政务知识产权在线”平台设立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模块,并与其他数字化应用平台如"山城有信"、"信用中国(重庆)”等实现互联互通,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多维度协同监管。第十五条通过重庆"政务知识产权在线"平台实时采集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行为数据,按信用评价结果等级设定监测指标,发现异常即触发预警,固化电子证据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六条充分利用重庆"政务知识产权在线"平台,整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多方数据资源,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确保各部门间信息的实时更新、互通以及奖惩措施的有效执行,推进信用监管经验成果互鉴互享,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管合力。第十七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立体化信用监管模式。第十八条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和分析代理机构对奖惩措施的反馈意见,持续优化和完善监管体系。第十九条鼓励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推动信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市、区、县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违规泄露、篡改、虚构、删除相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附件2重庆市专利代理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文件起草背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国范围内,四川、辽宁、浙江等省均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有效提升了各地监管工作效能,推进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工作,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行业协会、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重庆市专利代理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入二、文件主要内容重庆市专利代理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共有七章22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共3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市和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共2条,包括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内容和信用等级的划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共2条,主要内容依据相关的法条执行。第四章分级分类监管,共6条,包括对A+、A、B、C、D等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结果采取了差异化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第五章信用监管数字化与联动机制,共6条,提出通过重庆"政务知识产权在线"平台推进数字化监管。整合数据资源,共享信息,联合监管。建立联动、反馈机制,分级分类监管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条,包括对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章附则,共2条,包括解释权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