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2月27日建立的,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艺术类职业院校,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河北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学院前身为1964年建立、由郭沫若题写校名的“河北工艺美术学校”。自建校以来,学院蕴育了独特的校园文化和办学特色。学院坚持以工艺美术为办学底蕴和优势特色,坚持“立足河北、服务雄安、面向全国”的发展思路,秉承“立德崇艺,唯美创新”的校训、“自信自强和美奋进”的校风和“教以艺行,育以忠允”的教风,以提升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核心,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区域领先、国内知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艺术类高职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文名称为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简称“河北工艺美院”;英文译名为HebeiArt&DesignAcademy,简称“HBADA"o网址:https:/第三条办学地点在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102号。学院设有保定竞秀校区和满城校区两个校区(地址分别是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102号,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美院路1号),以及艺术实践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555号)。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第五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八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兼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以三年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第九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需要,探索培养本科层次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第十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坚持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十一条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第十二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等事宜。第十四条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学院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举办者督促学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教学条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标准。第十六条举办者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院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推动学院成果社会化和产业化。第十七条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院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二)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教学条件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各种应用技术研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学院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遵守学院章程;(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七)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三章办学活动第十九条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大力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专业目录,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H条学院招生程序按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一)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学院统一领导的工作体制。根据需要进行招生宣传。(二)统筹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学院统一领导的工作体制,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第二十二条建立、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二十三条坚持依靠社会资源办学,服务社会发展。通过发挥学院的资源优势,为社会提供多种培训,尤其针对相关企业提供继续教育及业务培训,根据具体需要设计相应的培训模式,提升在职人员素质。学院鼓励教师参与企业生产活动、行业标准制定;鼓励教师解决企业难题;鼓励师生参与社会组织机构的调查研究。第二十四条坚持开放办学、接轨国际的办学定位,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协调推进,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积极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优质师资、管理理念、发展经验、课程教材等。努力拓宽学生赴海外学历进修、交流、实习的渠道。配合相关组织和机构搭建双边和区域性教育交流与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其中的交流与合作活动。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学院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理学院。第二十六条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学院党委由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由党委委员参加。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层职能部门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及党内其他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九条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三)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可视议题情况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第三H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法行使对学术的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骨干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院长聘任。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二)制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三)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四)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五)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科、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七)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八)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和制定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三十三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受院长领导。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聘任。第三十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和论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和具体建议;(二)对专业发展、结构调整等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新增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三)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四)评审、验收院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审定省级、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推荐名单;(五)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并审定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名单;(六)评审院级教学名师,并审定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推荐名单;(七)评审校内实训基地新增、改建、扩建项目;(八)调查、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状况,总结教学工作的经验,分析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第三十五条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三十七条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领导机构;(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四)通过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组织开展院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院办公会议等方式,参与学院在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依法设置团委、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二节教学科研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学院本着事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第四十条系(部)党、政管理体制(一)设立系(部)。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系(部)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系(部)等。(二)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书记或主任主持。第五章学生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四十二条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达到规定的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诉、诉讼;(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通过合法合理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公平接受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籍管理规定;(四)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第四十五条学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心理测试和危机干预、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和公益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第四十六条学院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学生会是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自身章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四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以及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十八条为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者,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九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根据需要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第五十条制定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全方位保障学生的身心安全。第五十一条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六章教职工第五十二条学院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五十三条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一)根据省编办、省人事厅核定的编制数量,结合实际,科学设定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岗位职数。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编外人员。(二)按照岗位职责、岗位任职条件,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为教职工发放工资、奖金。(三)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四)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相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五条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二)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三)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六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五十七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搭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第五十八条对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第五十九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第六十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院属各单位通过合法途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按国家规定并依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第六H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第六十二条接受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校友以及其他个人等提供的捐赠,捐赠收入用于学院的办学活动。第六十三条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和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实行预算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第六十四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院长审批或由院长授权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院党委会决定。各系部的系部控制经费、各部门的部门经费由系部主任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学院管理规定负责审批。第六十五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处代表学院定期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对学院内部的承包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有创收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六十六条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的投入。第六十七条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六十八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防止资产流失。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和管理校名、学院声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第六十九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深化后勤社会化管理,接受学生与教职工的监督。第八章外部关系第七十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七H条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积极开展与省内外兄弟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尤其重视开展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提供社会服务,争取社会广泛支持。第七十二条学院依靠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指导、引领作用。通过提供技术服务、职工教育培训I、优秀毕业生等途径与企业(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企业与学院共同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实施;为学院提供校外实习场地;提供兼职教师;与学院共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并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在学院设立企业奖学金、助学金,在学院设立基金,向学院捐赠仪器设备等。第七十三条积极发挥社区文化中心、教育中心的作用,探索研究并逐步举办面向社区的各种形式短期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文化生活类课程。建立学院与社区的联动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第七十四条依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与境外组织、机构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由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第七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及其举办者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订:(一)学院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二)学院的办学宗旨发生变化;(三)学院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四)本章程已明显滞后学院发展;(五)学院党委会认为需要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八十条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