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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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突成环够事件应念孩聋(2024年砥4)(猊求意见循)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事件分级21.5 工作原则21.6 预案体系22组织机构及职责32.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32.1.1 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32.1.2 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2.1.3 现场指挥部.9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32.3 企事业单位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33预防、监测和预警143.1 预防143.2 风险监测143.3 风险预警163.3.1 预警分级163.3.2 预警信息173.3.3 发布流程173.4 预警响应183.4.1 预警措施183.4.2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194信息报告194.1 基本要求194.2 时限要求194.3 报送内容、方式及途径205应对响应与处置215.1 先期处置215.2 响应分级225.3 指挥协调235.4 响应措施245.4.1 现场污染处置245.4.2 转移安置人员265.4.3 医学救援.265.4.4 应急监测.26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265.4.6 维护社会稳定275.5 信息通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275.6 应急结束296后期工作296.1 善后处置296.2 损害评估296.3 事件调查296.4 总结评估307应急保障307.1 队伍保障307.2 物资保障307.3 资金保障31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317.5 信息保障317.6 医疗卫生保障317.7 科普宣教317.8 科技保障3279应急准备327.8.1 值守准备327.8.2 联运机制.328预案监督328.1 预案管理328.2 预案演练338.3 宣传与培训338.4 责任与奖惩339附则3410附件34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35附件2现场应急组织机构38附件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39突成环俊事件应急我堂1总则1.1 编制目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毕节重要讲话精神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守牢环境安全底线,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奋力谱写美丽中国贵州毕节新篇章。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市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本预案不适用于核与辐射突发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在发生的核与辐射突发事件、水上溢油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分别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1.4 事件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1.5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风险防控、科学治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6 预案体系本预案衔接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其他环境事件相关市级专项预案相互配合。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应立即启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市、县级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时,依次启动县级、市级应急预案,必要时,依次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启动省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组织机构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2.1市级层面指挥机构2.1.1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工作职责:(1)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2)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构、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3)负责直接处置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协调指导县(市、区)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4)在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可以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统筹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支持。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可以直接指挥处置。(5)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送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6)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信息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地震台、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毕节监管分局、毕节无线电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毕节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具体责任人由以上各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事故现场媒体人员管理、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2)市委网络信息办公室:指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3)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时的社会稳定工作。(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协调相关专家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配合、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6)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将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粮食保障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督促相关县(自治县、市、区)对涉事非能源工业企业实行限产、停产、关闭等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工业品有关协调工作。(8)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9)市国资委:参与所监管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10)市教育局:做好教育部门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各市属学校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11)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有关政策配合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的应急准备、遗体接运保存、遗体火化与安葬等工作。(12)市财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申报、争取上级有关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筹集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督促部门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1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垃圾填埋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协助收集道路和水路污染物;配合处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转移工作。(17)市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城镇(乡)污水处理厂和城市(县城)供水及供水管道疏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指导县(市、区)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1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应急处置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相关生态修复工作。(19)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食糖、食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2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21)市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2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助旅游区保护,核实有关污染情况。(23)市地震台:负责对与生态环境相关震动事件地点和时间的监测及信息报送。(24)市能源局:负责协调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供给;负责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督促相关县(自治县、市、区)对涉事能源企业实行限产、停产、关闭等措施。(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26)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毕节监管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27)毕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无线电有关协调工作。(28)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29)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主要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30)武警毕节支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衔接配合。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2.1.2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综合协调。(3)具体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工作。(3)负责做好需市级协调解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行动。(5)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生态环境应急工作。(6)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2.1.3现场指挥部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上升为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省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服从省级指挥,按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市级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医学救援组、社会维稳组、综合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10个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机构见附件20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1)综合协调组协助市级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开展现场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协调开展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置工作;督办、落实指挥长批示、指示,调度汇总上报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调动救助物资、救援资源和救援队伍,负责相关资料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能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毕节支队(3)应急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从市级(必要时从省级)相关专家库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对事件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判断和预测,提出科学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事件应急处置结果及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料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4)应急监测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频次,把握污染物浓度变化,做好数据分析;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资料、气象信息及自然灾害预测等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台、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5)信息宣传组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级现场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舆情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信息办公室参与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广播电视台、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6)医学救援组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对现场进行医学处理指导。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7)社会维稳组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银保监分局、武警毕节支队(8)综合保障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关人员基本办公条件和生活保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与物资保障工作;协调供电、能源、通信等部门,为现场救援提供救援保障。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9)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件发生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责任认定和对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0)善后处置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积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受灾范围的评估及恢复工作。妥善安置、救治伤残人员;组织医疗卫生、个体防护、日用品等物资供应单位,对调用物资进行及时清理;清查短缺物资或临时征用物资,物资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调社会力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银保监分局等相关单位2.2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制。(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科学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报送事件信息。负责直接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参与、配合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3)建立相邻县(市、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 3企事业单位层面组织指挥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部门,成立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发现一报告一处置”的响应机制,在开展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管理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属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处置措施的准备工作,强化应急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定期巡查并整治本单位的环境风险隐患;在本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属地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科学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事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3预防、监测和预警2.1 预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识别、登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情况,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2.2 风险监测(1)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潜在环境风险源的调查汇总,实行分类管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现有监测手段及网络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健全重点风险点监测制度;建立环境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监测信息资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集成、综合研判工作,防止多领域风险联动并发。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矿山开采、尾矿库、危化品储存和使用单位、排污单位等基础环境风险信息数据库。(3)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及时向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放射源的贮存、使用、管理单位。(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的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的处理及预警信息进行监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及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报,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承担应急救援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环境风险源分布情况及监测信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2.3 风险预警3. 3.1预警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风险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预警级别。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橙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黄色预警。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蓝色预警。3. 3.2预警信息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单位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3. 3.3发布流程具体发布流程为: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跨我市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达到一级(红色)、二级(橙色),由省级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超过2个县(区)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报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县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县级以上预警发布中心由气象部门进行管理。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事件原因、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3.4预警响应3. 4.1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2)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3)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可对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5)根据事件发展的紧急程度、趋势和范围,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预置有关队伍、装备、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通知可能受污染的毗邻市(州)、县(市、区、特区)及河流流域下游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7)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 4.2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潜势。当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态持续恶化时,适当提高预警等级;当现场不满足已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条件或判断事件无继发可能时,降低预警级别信息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信息报告3.1 基本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各有关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对事件性质和类别进行初步认定,组织开展事件先期处置,并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3.2 时限要求(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2)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在事件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向省人民政府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发生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市、县二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在省生态环境厅安排下1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初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3)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在电话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后,4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书面报告。(4)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可能产生跨市、跨省的;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执行。3.3 报送内容、方式及途径(1)报送内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报送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信息须按初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的次序进行报告。初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类型、事件起因、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及受影响情况等初判信息。续报信息是在初报信息的基础上,重点报告监测数据、处置措施、人员物资保障、态势研判等。终报信息在事件影响基本消除,终止应急响应后报送,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应对全过程,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终止应急响应时间、事件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后续工作等情况。(2)报送方式及途径各级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系统应用、电话传真、涉密信息报告方式。系统应用报告方式:指通过部署在市电子政务外网上的贵州省政务值守平台系统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原则上必须通过系统上报。电话传真报告方式:通常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通过电话简要首报事件情况,在网络不通、系统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传真方式书面报告。涉密信息报告方式: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涉密或报件已确定密级的,通过机要渠道报告。省生态环境安全指挥部应急值守电话:0851-85862972;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电话:0857-8227693。5应对响应与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见附件3。.5.1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事发企事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3)事件发生地政府接报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5.2 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H级应急响应,上报省级由省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呈报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应对,省政府协助应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其中,跨市(州)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省级组织指导所涉市(州)人民政府联合应对或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应对,市人民政府协助应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其中,涉及跨县(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涉事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合应对,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应对,涉事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助应对。特殊时段(举行各类重要会议、举办各种重大活动时)、特殊区域(事件影响范围内有环境敏感点、跨界区域等)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可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不足或过度响应。5.3 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接受上级指导,指导县(市、区)开展应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责相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接手应对,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积极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并立即向上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清单等,并在上级领导下统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协调联动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5. 4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6. 4.1现场污染处置(1)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视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2)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或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利用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治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