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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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科技型企Q料化器以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管理,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加快产业化,催生新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定位】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科技创业的支撑平台。第三条【任务】孵化器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引进专业人才,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第四条【目标】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孵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分级】孵化器按照基础级、高能级、卓越级三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基础级。具有职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供较为完善的经营设施、创业辅导、运营管理等基础孵化服务,孵化成效良好。(二)高能级。具有国内先进的运营管理团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孵化服务,能够整合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资源,孵化成效明显。(三)卓越级。具有经验丰富、国际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集种子发现、研究开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拥有较大规模的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孵化成效显著。第六条【分类】孵化器按照服务功能、行业、任务不同划分为综合、专业两类。(一)综合类。聚焦多个专业领域,以综合性服务为主,帮助企业和创业团队解决成长过程中普遍性需求的孵化器。(二)专业类。聚焦特定专业领域,具备自建或合建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为核心特征的孵化器。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政策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全国孵化器规划、政策和标准,建设全国企业孵化“一张网”,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第八条【培育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管理,包括培育、认定、评价、监督、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基础级孵化器管理,开展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第九条【评价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孵化器监管相关工作,促进孵化器规范有序发展。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认定申请】孵化器法人主体对照分级分类标准,按属地原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初审推荐】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和公示,对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二条【认定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分别认定为高能级或卓越级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级孵化器名单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发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十三条【认定组织】孵化器认定坚持公开自愿、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分级分类标准(附件1)开展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基础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第五章评价监督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每两年组织对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省级主管部门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基础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第十五条【评价标准】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附件2),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第十六条【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八)、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日常监督】工业和信息部对全国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向认定部门实名反映,并提供作证材料。认定部门核实后依规处置。第六章变更与撤销第十七条【变更管理】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变更。基础级孵化器变更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十八条【撤销管理】对于绩效评价等级为(D)或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的,予以撤销。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销,基础级孵化器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报工业和信息部备案。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九条【违规处置】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有严重失信、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予以撤销。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销,基础级孵化器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报工业和信息部备案。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七章促进与发展第二十条【政策支持】经认定的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能力建设】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孵化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国际化水平,持续培育硬科技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二十二条【创新加速】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探索形成固定期限或者滚动组织加速计划,遴选具有商业化潜力或产品雏形的初创企业或项目,批量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融资辅导、产业对接、导师指导等服务,加速初创企业发展壮大,培育发展新兴和未来产业。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对孵化器运营情况开展年度统计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第二十四条【地方支持】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十五条【专业发展】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退役军人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参照管理】省级孵化器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孵化器培育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解释归属】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同时废止。附件1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类分级标准孵化器分类综合类孵化器专业类孵化器通用要求主体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团队要求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业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V统计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等级要求基础级(I)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V主体要求运营主体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1年。V空间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V服务要求围绕在孵企业需求,提供较为完善的经营设施、技术支持、创业辅导、政策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主体要求运营主体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1年。空间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服务要求围绕在孵企业需求,提供较为完善的经营设施、技术支持、创业辅导、政策咨询、人力资源、财务法律、市场推广等服务。V在孵要求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资金要求上年度获得孵化器直接投资、社会资本股权投资及银行贷款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oV收入要走上年度服务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资收入之和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oV毕业要求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Jk条件。咨询、人力资源、财务法律、市场推广等服务。具备自建或合建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CV在孵要求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资金要求上年度获得孵化器直接投资、社会资本股权投资及银行贷款的在孵企业占Hz不欠千1%V收入要呆上年度专业技术服务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资收入之和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oV毕业要求上年度至少5%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业条件。专业要求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60%以上。高能级(II)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V主体要求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2年。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主体要求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2年。空间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V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团队服务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形成企业交互好、服务密度高的在孵企业实施跟踪服务制度。服务要求围绕在孵企业需求,整合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资源,提供全方位高水平孵化服务。在孵要求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V成长要求在孵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占比不低于30%o资金要求具有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上年度投资且完成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外部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o收入要求上年度服务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空间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V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团队服务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形成企业交互好、服务密度高的在孵企业实施跟踪服务制度。服务要求围绕在孵企业需求,整合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资源,提供全方位高水平孵化服务。具备自建或合建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在孵要求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V成长要求在孵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占比不低于30%o资金要求上年度自有孵化资金或投资基金完成股权投资且实际出资总额不低于200万,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收入要求上年度服务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V毕业要求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企条件。毕业要求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企条件。专业要求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卓越级(III)应聚焦新兴和未来产业某个细分产业方向,达到如下基本要求:团队要求由在龙头企业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学研人才等牵头,形成一支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的一流创孵管理团队,联动国际化创新资源和人才开展深度孵化。服务要求拥有强大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以某个产业为主导运营方向,联动产业链上下游,自建或共建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具备集种子发现、概念验证、技术服务等为一体化专业服务能力。V 在孵要求上年度孵化10家以上新注册企业,深度服务(含产业对接、技术支持、市场拓展、股权投资等)企业达到30家以上。V 成长要求上年度在孵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或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o资金要求可自主支配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规模超过1亿元,近2年完成5家以上在孵企业投资。V收入要求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和投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V 毕业要求上年度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除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结合产业特点提供行业性专业化服务。注:1.在孵企业是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其中,综合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专指注册在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专业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专指采购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的在孵企业。2 .毕业企业是指符合以下至少一项的被孵化企业:(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3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请高能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0%o4 .基础级孵化器要求可根据地方实际,增加相关特色化要求。5 .卓越级孵化器要求根据行业实际和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调整。附件2科技型小Q孵化器评份就杼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内容权重服务能力(40%)基础服务经营空间等基础设施服务情况2%创业服务创业导师、专业服务人员数量及创业辅导服务情况5%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以及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情况10%投融资服务孵化基金及投资服务情况6%融资对接服务情况4%市场服务商业计划指导、市场分析、品牌建设、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对接大企业、应用场景建设等市场服务情况8%管理服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情况5%孵化绩效(50%)在孵企业在孵企业数量及总收入情况5%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及占比情况5%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及占比情况5%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及占比情况5%在孵企业吸纳本科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及占比情况5%毕业企业当年毕业企业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10%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内容权重量情况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情况8%当年毕业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长情况7%可持续发展能力(10%)总收入孵化器总收入及增长情况3%收入结构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之和占孵化器总收入比例情况4%管理能力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等先进管理能力建设情况3%加分项指标(5%)带动性孵化器带动区域创新创业情况3%区域促进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促进作用情况2%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I、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3 .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4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5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6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7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8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9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10 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I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0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9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第十一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1.有自主知识产权;10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O万元;11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1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3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第四章孵化器管理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国家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植。第十五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简称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第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IW1.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第十七条国家高新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全国孵化器的创新发展。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第十九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第二十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第二十二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