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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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也很零A事务局采峋管理制度(猊求毒见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采购管理工作,完善采购管理机制,保证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依据*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行采购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宝财2020327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履约评价;(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进行投诉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采购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采购类型包括服务、货物及工程。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度财政部门及区有关部门规定为准。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范围的特殊情形的项目实施的采购。涉密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小型建设工程采购按照小型建设工程相关发包规则执行。第四条采购工作应遵循“意向公开、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我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任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任组员。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审定5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二)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我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项;(三)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拟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转为自行采购的事项;(四)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自定法确定项目中标供应商的事项;(五)研究确定备选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及关于具体项目的代理机构委托规则;(六)审定集中采购招标文件;(七)拟定50万元(含)以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八)审议需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政府采购事项;(九)其他需要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第七条采购小组由局各科室(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原则上为在编在职人员),组长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采购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二)对5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后,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拟定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四)受理并答复采购质疑;(五)做好投诉处理;(六)其他需由采购小组审议的事项。第八条监督组由局办公室负责纪检的工作人员组成。监督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采购活动;(二)其他需由监督组审议的事项。第九条采购需求科室及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职责包括:(一)编制本科室采购预算;(二)编制并提请审定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服务期限、项目前期市场调研、采购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要求、技术要求、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发布方式、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三)制定并提请审定集中采购文件;(四)采购需求科室及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应对提交采购小组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供应商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名确认;(五)采购需求科室及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对采购小组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中标供应商进行审定,并签名确认;(六)牵头组织采购验收工作,签署验收意见;(七)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八)对供应商进行采购评价;(九)其他需由采购需求科室履行的职责。第十条局办公室作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政策指导。办公室职责包括:(一)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申报与实施;(二)负责集中采购计划的申报与实施;(三)负责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政策指导与培训;(四)配合采购事项的质疑和投诉处理;(五)其他需由局办公室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第三章采购预算第十二条采购管理遵照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各科室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需同时编报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第十三条自行采购的项目、当年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需求科室编报公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无需编报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当年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以当年度区财政部门公布的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为准。第四章采购实施第十四条所有采购活动实行“先申请,后采购”原则。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申请,提交局办公室(财务室)对预算金额进行初审后,由采购需求科室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前申请审批程序报批。事前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属于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程序实施,属于自行采购的,按自行采购程序实施。集中采购文件,应由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在内的不少于3人的工作组共同编制。自行采购方案,应由需求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内的不少于2人的工作组共同编制。办公室、采购需求科室应当通过供应商走访、市场调研、网络查询、供应商报价等方式搜集和整理市场价格信息,形成项目前期市场调研资料,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管理体系,加强对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O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具体按照区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适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按照集中采购程序,先申报采购计划,再实施采购。第十七条预算金额在当年度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需求科室按局财务管理制度审批权限报局党组会议审批后,采购需求科室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招标文件草案,经采购小组初审后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采购规则实施电子商场直购的,按相关规定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采购。除电子商场直购外其他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三)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三)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第二十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第二H一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第二十二条自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商城采购、询价等。第二十三条1万元(不含)以下的自行采购事项,可由需求科室直接确定供应商,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自行采购事项,由需求科室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从符合资质且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三家供应商中,综合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评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形成采购评审会议纪要,按程序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四条5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事项,其采购评审方法可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一)低价中标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选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包括且不限于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20%;工程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4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第二十五条5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事项采购程序如下:(一)制定采购方案。由采购需求科室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中需明确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服务期限、项目前期市场调研情况、采购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要求、技术要求、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发布方式、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等。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方案由采购小组审定;5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案由采购小组初审后,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二)接受供应商报价:采购方案经审定后,采购需求事项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按采购方案约定的方式将采购需求信息发布并由采购需求科室接受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价。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可通过发布邀请或局门户网站公示的方式发布采购需求信息;30万元(含)以上必须在局门户网站公示采购需求信息,采购信息公示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三)供应商审定。采购需求科室对报价供应商资质和关联关系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经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审核确认,将采购方案、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价材料一并提交采购小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小组根据采购方案明确的评审方法对供应商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拟定中标供应商;50万元(含)以上,采购小组根据采购方案明确的评审方法对供应商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形成拟中标供应商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监督组派监督员现场监督采购程序的合规性。采购需求科室及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对采购小组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中标供应商进行审定,并签名确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在评审时,采购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50万元以上自行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均必须为5人(含)以上单数。评审过程中必须核验的内容包括:提交评审的标书或询价材料密封性是否完整、投标供应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各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提交评审的标书或报价资料内容与相关项目的需求内容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与项目内容无关有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材料。评审时,如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采购小组应当建议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四)结果公示。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需求科室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采购的供应商。采购预算金额大于30万元(含)的项目需将采购结果通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采购需求科室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六条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发布后,响应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以下程序实施:(一)首次公告发布期满,响应并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适当延长公告期限,单次延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自然日。(二)最终响应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仅有两家的,由采购小组自定,需附书面说明未选择另一家供应商的理由,50万元(含)以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将评审结果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后,呈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审定。(三)最终响应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仅有一家的,可以直接向该供应商采购,50万元(含)以上的,将评审结果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后,呈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审定。第二十七条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小组应填写采购评审会议纪要表(附件1),详细记录采购工作全过程。第二十八条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确有需要可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按以下程序执行。(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需求科室按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或从局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选取1家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二)实施采购采购需求科室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招标公告草案,经采购小组审核后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结果。(三)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由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采购需求科室局领导签字确认,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九条采购小组应当根据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及专职人员配备、在深评审场地软硬件配置及交通环境情况、业务实施效率、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务往来顺畅度和服务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中推选不少于3家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经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确定为全局年度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具体项目实施前在已选定的代理机构中,各采购需求科室按轮流选取的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在年度期间若已选定的代理机构中,发生被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涉嫌违法而被财政部门调查或其他违反委托招标合同事项等情形,将终止委托采购代理业务。采购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第五章采购合同与验收第三十条采购需求科室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同时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其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办公室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公室应当到区有关部门办理备案。采购需求科室按规定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的,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程序按照我局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且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不得低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合同应当注明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提交至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应由采购需求科室成立不少于2人的验收小组,涉资产类项目应成立包括资产管理员在内的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根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确定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货物或工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小组需签署验收意见,落实验收责任。验收材料应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无验收材料的,将不予支付相应款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采购需求科室应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或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第三十三条采购合同验收合格后,需求科室应及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由局办公室财务人员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一)办理集中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时,经办人需提供集中采购文件、局党组会会议纪要、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全流程纪实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第一次报销时提供原件,后续提供复印件)、发票、验收材料等。(二)办理自行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时,经办人需提交采购方案、局党组会会议纪要、供应商报价资料、采购评审会议纪要表、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第一次报销时提供原件,后续提供复印件)、验收材料、采购信息公示网页截图、发票等。第三十四条采购需求科室应对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形成采购档案,并于采购程序结束后,将资料原件提交办公室归档保存,采购需求科室必须保存备份材料,以备后查。采购过程中需收集的资料包括:采购前期市场调研资料、采购需求申请审批件、会议纪要、招标文件、公告信息、投标(报价)文件、定标文件、采购全流程纪实表、合同文本、验收材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第三十五条对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或自行采购项目合同,年初有预算安排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中标通知书合同期限内可以续签的,由需求科室提出合同续签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期限。长期货物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长期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合同一年一签、续签时须满足的条件等内容。根据*区政府采购条例,续签合同需增加合同金额的,需求科室应先提出经费申请,按拟签合同总金额,根据我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前申请审批程序报批后,再提出合同续签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第六章采购进口商品第三十六条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主体为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深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第三十七条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具体以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因工作需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第三十九条采购需求科室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H"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经调查,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科室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同类国产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进行说明,如实、准确、全面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提交采购小组进行专家论证和初步审核。第四十条采购小组收到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采购小组应当根据局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载明。参与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选定,应当与我部门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需求科室成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第四十一条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申请需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结果复核,复核通过后由采购需求科室提交局党组会进行审议。第四十二条经局党组会审议后,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的进P产品采购事项应报区发改部门审核;除上述范围之外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应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采购需求科室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第四十五条采购需求科室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需求科室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需求科室应当立即终止合同。第四十七条采购需求科室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第七章质疑与投诉第四十八条供应商对我局采购活动事项有口头或书面质疑的,采购小组应及时做好口头或书面答复的意见,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口头或书面答复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应当保密的采购情况、其他供应商情况。第四十九条采购小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五十条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质疑或投诉由采购小组组织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制度规定,就委托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第五十一条供应商认为单位采购活动事项有损害其权益或不满意质疑答复而对我局提出投诉的,采购小组应做好投诉处理事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局办公室应当对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责令改正违规行为。第五十三条除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采购信息以外,办公室需将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开,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应通过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开。第五十四条局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局长办公会通报上年采购情况,对采购监督事项进行年度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采购总体情况,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情况,5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基本情况及采购方式、程序的合规性及合同履约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五条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小组、采购需求科室、监督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不得串通、内定候选供应商。如有违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小组、采购需求科室、监督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采购过程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并作如下处理:(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会议上会申请表采购需求科室采购经办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内容采购方式。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O网上商城采购采购信息发布方式O公共平台发布。发布邀请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年月日采购会上会申请日期年月日评审规则。低价中标法O综合评分法经费信息预算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投标供应商情况投标供应商名称供应商是否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超经营范围投标的情况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投标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口否口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意见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评审会议纪要表采购需求科室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会议时间采购经办人采购方式。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网上商城采购采购信息发布方式。公共平台发布。发布邀请评审规则。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经费信息预算项目预算金额供应商名称报价(元)得分投标供应商报价情况会议纪要年月日,采购小组在召开采购评审会议。会议由主持唱标,根据评审规则,会议初步拟定为项目承接单位,承接金额为元,交货期(服务期)天。年月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召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主持评审,根据评审规则,会议拟同意为项目承接单位。采购小组签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签名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签名采购需求科室分管局领导签名单位(盖章)XX项目采购需求公示(参考模板)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对局XX项目/服务进行自行采购,现将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并接受有意向的供应商报名:一、项目名称:二、采购内容:三、采购预算:四、评审方法:五、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要求:六、报名截止日期:七、报名方式及递交地址:八、联系方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月日自行采购项目中标公示(参考模板)一、项目名称:二、中标供应商:三、中标价格:元(大写:)四、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3个自然日五、联系方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月日采峋中杼通知名(参考模板)XXX公司:在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XX项目”中,经采购审定,贵公司中标,中标内容为:采购单位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项目名称XX项目项目内容中标金额服务期限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请于收到中标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签订项目合同。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