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林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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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林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分类评价科技成果多元价值(一)基础研究成果评价。坚持科学价值为主,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兼顾基础研究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和其他价值,建立体现重大原创性贡献、支撑国家战略以及学科特点、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的评价指标。引导基础研究成果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二)应用研究成果评价。坚持技术价值为主,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兼顾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体现成果应用效益、专利发明运用效益、成果转化推广效益的评价指标,高价值发明专利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保障应用研究成果的后续开发适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三)技术开发成果评价。坚持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为主,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兼顾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保障技术开发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不损害自然生态、不损害人民健康、不损害公共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四)产业化成果评价。坚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主,重点评价在推动产业发展、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兼顾文化价值、伦理价值等方面因素,重视产业化成果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的反馈。(五)成果评价实施“一票否决制”。违背人类伦理的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和产业化成果要执行“一票否决”,对人类伦理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要“谨慎推进”。二'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价值(一)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二)技术价值。重点评价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方面的成效,成果的优良特性和首创性,解决该领域的技术难题或行业的热点问题的情况,以及所处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性水平。(三)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成果形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新增产值、销售收入、新增利润、创汇、税收,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增收节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成果面临市场风险等。(四)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对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决策及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等。(五)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等。三'加快推进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一)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价制度。针对不同类别科技成果按照分类评价原则建立后评价指标体系和后评价指标制度,规定不同类别科技成果的后评价周期和后评价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重点科技成果后续发展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评价相关成果对于学科建设、产业发展、民生和环保等方面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二)建立科技成果推广清单制度。建设吉林省科技成果(非涉密)项目库,制定入库成果的条件和标准,加强入库成果甄别与分类,省内外科技成果均可入库,常年接受成果入库申请,推动建立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机制。科技部门、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满足不同应用需求、适应不同场景需要的科技成果推广清单制度,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移、精准转化与推广示范。(三)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吉林省科技成果(非涉密)项目库,明确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基本内容,按照成果拥有者意愿公开有关技术指标。推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支持非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按成果拥有者意愿进行公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完善非涉密类职务科技成果信息披露制度。(四)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制度。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和应用需求,按照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主客观评价互为支撑,探索多主体参与的评价制度。基础研究成果重点探索政府、学会共同参与和发挥“小同行”作用的评价制度,探索跨区域评价模式,探索以原创成果和高水平论文为代表作开展评价;应用研究成果重点探索政府、学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用单位参与的评价制度;技术开发成果重点探索企业、金融投资机构、商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的评价制度;产业化成果重点探索主要用户、市场检验、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的评价制度。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五)建立科技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探索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做好相关科技成果的信息保密工作。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对科技重大项目产出的知识产权形成备案式管理,对其应用及转化情况开展跟踪式管理。对于经评估认为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职务科技成果,指导对接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重点做好专利布局规划和转化运用。四'破解科技成果评价“四唯”问题(一)纠正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不良倾向。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提高高质量科技成果考核评价权重,鼓励相关单位对高质量科技成果进行单独考核,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给予优先支持。(二)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不良倾向。以“破四唯”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期刊级别、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评价指标,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三)破除“因人评价”不良倾向。在各类项目评价、成果评价、奖项评价工作中,全力推进匿名评价制度,不把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推选的依据。(四)建立科技成果跟踪评价制度。对于重大的研究开发成果,在研究开发课题事前、事中评价之后,还要在研究开发完成3-5年后对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创造、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充分评价成果的间接或潜在价值,在评价其影响和效果的同时,还要验证以往的评价是否合理。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对短期无法取得研究成果、甚至研发失败的重大科研项目,探索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价。对研发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实行“阶段式”评价,准确验证阶段性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后,建立与科技成果发育阶段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可将阶段性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五)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模式和工具。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鼓励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探索工作。探索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和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发布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信力。(六)鼓励基层单位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积极改进评价机制,探索更合理的评价模式、评价方法和成果管理机制,对研究成果、科研课题等进行科学分类评价。支持部分单位探索“以奖代评”“以奖促评”“长周期评价”等新的评价机制。五'积极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一)完善科技成果价值市场化评价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科技成果交易和定价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强对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的法律、公证等配套服务。完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等奖励性科技计划,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引导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的披露、评估和对接谈判。项目承担单位可聘用技术经纪人对本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开展评价服务,所需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二)完善科技成果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完善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省内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完善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已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应登记,鼓励非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三)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人员培养机制。修订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技术经纪人为主体的专业化评价人员培养机制,组织开展分等级的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培训,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支持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化技术经纪人教育培训,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评价及转移转化工作,建设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队伍。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评价从业人员监管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责任溯源机制,对评估人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四)探索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先行先试机制。提升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支持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先行先试,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载体、推进政策先试先行,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作用。支持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区域探索科技成果国际评价、跨国交易、跨国转化的相关机制。(五)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培育第三方评价机构,深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学会、协会以及专业评价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各类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方法研究,及时将先进适用的创新性成果评价方法融入标准。建立评价专家共享机制。对我省前期纳入试点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要规范管理,建立符合行业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质控体系等标准、制定自律行为准则、规范评价流程,理顺内部和外部监督程序,完善保障措施和法律法规来保证“第三方”评价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六)强化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强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各类金融资本通过“投贷债补”等多种渠道,优化信用评价模型,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六'改进科技成果奖励激励相关机制(一)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强化吉林省科技奖励与国家及省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制定出台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办法。(二)完善科技成果研发激励机制。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的核心指标,建立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活力。(三)确立科技成果评价责任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健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七'确立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管理监督机制(一)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协同推进机制,省科技厅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与监督服务,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各市(州)应组织好科技成果评价的实施工作。(二)完善行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规章制度。鼓励有关部门针对不同学科、不同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借鉴共性、挖掘特性,尽可能构建起广泛适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标准体系。(三)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选择重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和机制,试点地方和单位要大胆探索实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优化成果评价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四)强化”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权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或机构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突出评价的用户导向、应用导向、绩效导向。(五)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使用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活动中的应用,逐步探索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平台载体认定、科技成果评奖、技术转移转化及科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六)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社会氛围。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的指导监督,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