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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东兰县节约用水奖惩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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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东兰县节约用水奖惩办法(试行)》.docx

    东兰县人民政府文件兰政规20233号东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兰县节约用水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东兰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东兰县节约用水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东兰县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7日东兰县节约用水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机关(单位)、企业和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我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约用水奖惩坚持分级奖励、节奖超罚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兰县各机关(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奖惩。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惩范围。第四条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通过水资源费返还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筹措。县人民政府将节约用水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节约用水奖包括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企业奖、节水先进组织奖,每年各类奖项评选不少于一个,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节水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节水新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等,不得用于个人奖励、购置固定资产、经常性支出及偿还其他债务等。笫六条奖励标准如下(已取得上级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一)全国水效领跑者奖励5万元。(二)省级节水标杆奖励3万元。(三)节约用水先进企业,按照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四)节约用水先进单位,按照0.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五)节约用水先进组织,按照0.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六)在节约用水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增加办公经费1万元。第七条节水先进单位、企业和组织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节水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DB64/T1533-2017)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DB64/T15342017)节水型灌区评价标准(DB64/T1536-2017)完成节水示范载体创建验收。(二)机关(单位)、企业和组织用水必须符合广西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17)、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10)等相关标准。(三)单位、企业和组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无违反相关法规政策、节约用水和供用水管理等规定的行为。第八条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奖、企业奖、组织奖申报所需材料:(一)获得节水型示范载体称号的证明材料。(二)近三年实际用水量、水费、水资源费票据。(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九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一)现场核实:对入选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二)公示:将初步入选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四)公布:将最终的获奖名单公布。第十条对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的机关(单位)、企业和组织,限制审批涉水项目,暂停审批新增用水;正常年份用水量超过分配指标15%的单位、企业和组织,予以通报;对取用水超过分配指标的企业、单位和组织,不予奖励。第十一条申报奖励的机关(单位)、企业和组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由评选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县级各项涉水奖励申报。机关(单位)、企业和组织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第十二条本奖励办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7日印(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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