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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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商务规(2022)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12月11日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落实“品牌瞪羚计划,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进一步推动深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瞪羚品牌,是指成功跨越初创期,具有较强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新兴消费品品牌。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瞪羚品牌,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经政府审核、认定、社会公示、发布。第四条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负责“瞪羚品牌培育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促进“瞪羚品牌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申报“瞪羚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一)基本条件如下:1 .成立时间10年以内,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和餐饮业(H62);2 .属于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消费品企业,不包括品牌代理机构;3 .同一企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品牌,该品牌上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4 .已取得所申报品牌的商标权,且不存在权属争议;5 .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6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申报企业须具备一定的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能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具体专项条件如下:1 .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汽车汽配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时尚服饰、钟表眼镜、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3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2 .持续经营三年或三年以上,近三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3 .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且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深圳市“瞪羚品牌自评表、深圳市“瞪羚品牌申报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的信用信息报告;(四)企业近三个完整年度的审计报告;(五)所申报品牌上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的佐证材料;(六)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第七条“瞪羚品牌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市商务局发布“瞪羚品牌申报指引;(二)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三)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四)市商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核查企业相关信息,如有需要,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五)经核查后,申报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公示、公布、授牌。每个领域认定品牌数量不超过当年总认定数量的20%o第八条“瞪羚品牌所属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该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商务局。第九条申报企业应对提交资料、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者错报、瞒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和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H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