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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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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文旅厅办字(2022)114号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12月8日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对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内从事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对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约束力,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五条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第六条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第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依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文化和旅游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内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第九条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信息处(以下简称“科技信息处)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二)对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三)依据职责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四)配合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各类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五)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统筹协调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七)依据法定职责推进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化、企业标准化等工作。(A)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研究、培训等。(九)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业务处室标准化工作职责:(一)对涉及本处室业务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三)开展本处室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四)协同科技信息处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配合做好本处室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咨询答复。第十一条成立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研究分析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化需求,对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二)编制全省文化和旅游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审查等工作。(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五)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六)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七)承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化和旅游部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十二条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适时成立全省文化和旅游细分领域的分项专业技术委员会,承担相关细分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成立分项专业技术委员会需由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第十三条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应积极参与各自专业领域的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宣传、实施等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提升工作质量。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制定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三)适应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有利于提高文化和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安全生产。(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五)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充分体现标准各利益相关方共识。(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时宜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第十五条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积极参与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十六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特殊技术要求,对没有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甘肃省地方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是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基本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类基础通用标准。(一)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跨省区的技术要求不应制定地方标准。禁止在地方标准中对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利的行为。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二)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地方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后执行。(三)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起草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四)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终止项目计划,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布。第十七条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在标准发布后向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相关信息。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九条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依法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宣传和业务交流。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二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二十三条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及行业发展需求、技术进步情况,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十四条在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根据需要按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程序进行修改。第二十五条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本地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保障机制第二十七条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第二十八条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具体由科技信息处负责申报、列支。市县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一)对国家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标准计划,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起草单位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补助。1 .对于主导起草文化旅游领域国家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补助不超过12万元;2 .对于主导起草文化旅游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补助不超过10万元;3 .对于主导起草文化旅游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补助不超过8万元。发放补助经费前,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与起草单位应签订标准起草经费补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补助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事项,保障高质量按期完成标准起草工作。补助经费一般分两笔支付,第一笔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并签订标准起草合同后,支付60%;第二笔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后,支付40%。补助经费支付至标准起草单位后,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二)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保障,相关经费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由科技信息处负责实报实销。(三)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标准化工作发展需要,适时开展标准化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并对确定的创建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个试点示范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方式参照标准制定补助经费执行。第二十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库智囊团的作用,推动提升全行业标准化运用能力。第三十条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技术水平高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和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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