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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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docx
索引号:11220000013544357T/2024-03041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5日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吉政规2024)3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规20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全省各级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编制、分级管理。从2025年起,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五条县级及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单位);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实施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应收尽收。全面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各级政府依法依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保国资预算企业应纳尽纳,国有资本收益应收尽收。(二)优化支出,聚焦重点。预算支出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强化资本金注入,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全力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有企业产业引领力和核心竞争力。(三)量入为出,提升绩效。严格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列赤字。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纳入绩效管理,推动预算与绩效深度融合,全面提升资金使用效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二)布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相关工作。(三)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依法批复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四)组织收取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并拟定重点支出方向。(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预决算公开等工作。(六)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七)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出资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二)编制提出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及预算调整建议方案。(三)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四)组织并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强对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将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及预决算公开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六)定期统计所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名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动态更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三)根据批复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及预决算公开工作,向出资人单位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四)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考评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核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预算收入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交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以下规定上交:(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一级企业,下同)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金融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为基础申报,按一定比例上交,具体上交比例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上交利润的基础上,向特定国资预算企业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出资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出资人单位应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依法依规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国资预算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权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在依法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后,全额上交。(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在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交。(五)其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第十二条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0)8号)等规定执行。后续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支出第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全力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产业引领力和核心竞争力。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资本金注入。第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择优选取支持项目,并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重要依据。第十五条资本金注入,主要是指用于引导国有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向特定支持企业注资以及向政府投资基金注资两种方式。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应控制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方向,更多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投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支持国有企业建设发展类项目,一般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注重发挥资本金注入的激励引导作用,建立资本金注入与经营业绩、收益上交情况挂钩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达到增长或扭亏目标的企业,突出经济效益,统筹考虑社会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是指用于分担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以及支付国有资本监管费用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为推进企业降本增效,应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规模,原则上除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付国有资本监管费用和既定政策性补贴外,费用性支出“只减不增”。第十七条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第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第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设立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编制、分配、执行等参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相关办法办理。第二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安排上解支出。第五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二十一条出资人单位每年9月底前统计所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和损益等情况,建立所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名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动态更新。财政部门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编制预算的规定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工作部署,根据国资预算企业年度预计盈利情况、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等,提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对应出资人单位。第二十四条出资人单位结合本级政府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同时提报绩效目标。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出资人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统筹平衡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出资人单位应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规定期限和格式报上一级财政部门。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研究建立国有资本收益预收机制。出资人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预算企业应按规定将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财政部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因阶段性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国资预算企业,经出资人单位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缓交,并明确承诺缓交时限,原则上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未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国资预算企业,财政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对该企业资本金注入、贴息补助等财政支持政策。第二十九条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第三十条国资预算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结余资金主动交回同级财政。属于资本金注入的,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并根据支出方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有关事项实施,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第三十一条因不可预见因素、相关政策调整、企业经营等原因导致支出项目无法完成或严重滞后执行的,出资人单位应当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项目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逾期未报批且无法按进度执行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资金并统筹安排使用。第三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或产生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使用;如出现短收,应当通过压减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第七章决算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同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第三十六条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包括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际上交情况和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情况,报对应出资人单位。第三十七条出资人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各出资人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年度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三十九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决算,并向社会公开;出资人单位应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开。第四十条各地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八章绩效管理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牵头实施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出资人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四十二条出资人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对新增重大支出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衡量性进行审核。第四十三条出资人单位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财政部门并督促企业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财政部门对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第四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后,出资人单位应当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并依法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六条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七条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党委组织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成情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应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国资预算企业不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暂缓兑现负责人绩效年薪、取消或压减预算安排等措施予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有需要的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第四十九条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一级企业应当建立对下属企业上交收益情况的考核机制,将收益实收情况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以及经理层薪酬挂钩。第五十条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应会同出资人单位持续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信息统计等各项功能。第五十二条县级及以上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吉政发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