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医院章程.docx
眼科医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思想,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院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公益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医院名称: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英文名:Q;英文缩写:医院加挂“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研究所、省眼科研究所”牌子。第三条医院地址:省*市*,医院网址:第四条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第五条医院举办主体:第一医科大学(省医学科学院)。第六条医院登记管理机关: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七条医院领导体制: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八条医院的功能定位:医院在眼科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提供眼科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建设区域性眼科临床诊疗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第一医科大学的教学医院。第九条医院的发展目标:以患者为中心,建设与现代科学技术相适应的医教研相结合、高水平、智能化的眼科专科医院,成为有国际水准的眼科科研、医疗和教学中心。医院的发展愿景: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研究型眼科医疗机构。第二章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对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等。主要包括:(一)审核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审核医院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S)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免;对中层干部进行备案;(四)批准本医院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五)审核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重大事项,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六)编制对医院的管理权责清单;(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十一条举办主体的义务:(一)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二)协调落实医院自主用人权限;(三)允许医院按照医院发展具体情况拟定内部绩效分配方案;(四)帮助解决医院发展过程中的其他问题。第三章医院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二条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S)承担学校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五)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六)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七)根据规划和需求,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A)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十)承担第一医科大学(省医学科学院)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医院的业务范围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四条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第四章医院党建工作第一节党委、纪委第十五条医院设立*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在第一医科大学(省医学科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医院领导班子中的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和党委书记每年要向第一医科大学(省医学科学院)党委报告工作。医院党委设置党委委员5-9名,其中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校(院)党委和省编办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医院设置党支部59个,配备支部书记5-9名。第十六条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第十七条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第十八条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第二节党委会第十九条医院党委会应当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报第一医科大学(省医学科学院)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会议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列席党委有关会议。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成员。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的,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当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会议后编发纪要。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会议程序和会议决定。第二十一条由党委会决策的事项包括:(一)重大决策事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重要工作;医院章程的审定和修改;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第一医科大学(省医学科学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医院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内设机构、干部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薪酬分配改革方案等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干部人事事项。领导班子的分工及报备;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五)其他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二条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沟通制度,党委会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第五章医院管理机制第一节医院领导班子第二十三条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般登记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设副院长2名,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由第一医科大学(省医学科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条件应符合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条件,任期由举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个人实际情况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第二十四条院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S)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四)根据医院党委会的意见,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五)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第二十六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纳入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工作,院长每年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第二节医院内部机构第二十七条医院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文件,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八条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九条坚持党建带群建,医院党委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一次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抓好群团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党群组织资源配置,保障工作经费,支持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第三十条医院共青团设团委书记1名、团委委员5-9名,在医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团委的建设发展工作。党委明确1名党委委员具体分管团委工作。第三节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三十三条医院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A)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六章医院决策机制第一节院长办公会第三十六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第三十七条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会议后编发纪要。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会议程序和会议决定。第三十八条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九条由院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包括:(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S)讨论研究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医院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经职代会选举产生。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医院的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S)协助医院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四)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医院文化建设和文娱体育活动。(五)支持院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团结职工,履行职责。(六)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节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教学、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为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后,由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职责及工作制度进行运作。第七章医院运行机制第四十四条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医院每年制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报举办主体备案;科室(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第四十五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院长是医院依法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院、科两级责任制,加强重点科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技术的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第四十六条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评聘、执业医师管理、护理人员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等制度。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第四十七条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监督。医院总会计师统筹管理医院经济工作,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第四十八条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第四十九条医院依照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单位制度要求,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收支结余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十条加强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将政府、举办主体对医院的绩效考核落实到科室和医务人员。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适当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第五十一条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明确人才培养引进、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第五十二条加强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推动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科研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推广等制度。第五十三条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第五十四条加强后勤管理。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第五十五条加强信息化建设及院务公开。强化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与医保、预算管理、药品电子监管等系统有效对接。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医院有关信息。第八章医院监督机制第五十六条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接受编制、审计、财政、人社、价格、医保等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和绩效考核,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五十七条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和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制度。医院党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得到贯彻执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按照规定开展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第五十八条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第九章医院文化建设第五十九条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热爱专业、艰苦奋斗、自主创新”的医院文化,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第六十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群团组织积极参与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和行业自律,完善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务人员诚信记录及医德表现与其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严格落实行业作风纪律要求,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维护正常就医秩序,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在全院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第六十一条医院院徽:第十章章程制定和修订第六十二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S)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代会意见。(四)报请第一医科大学(省医学科学院)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批准。(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党委会研究制定,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医院党委会。